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婚姻繼承等有關問題的來問之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婚姻繼承等有關問題的來問之解答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1年05月31日發布,自1951年05月3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婚姻繼承等有關問題的來問之解答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1年05月31日
  • 實施日期:1951年05月31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遺囑遺贈繼承
廣西省岑溪縣人民法院:
你院1951年1月9日法字第2號呈悉。所提問題除老債及其時效問題,因來呈未提出具體情況無從解答外,其他來問關於出嫁女的繼承問題及絕產問題等,現尚在與有關機關研討中,一俟商有結果再行函復,茲將其餘關於婚姻、繼承等八個問題解答於後:
(甲)關於婚姻的問題:
除現役革命軍人的婚約問題應比照婚姻法第十九條辦理外,一般的婚約問題,按法制委員會的解答:“訂婚不是結婚的必要手續……一方自願取銷訂婚者,得通知對方取銷之”。因之訂婚或取銷婚約的問題,均不發生任何法律手續,也談不到違法與否可。若一方提出訴訟,人民法院則可對不願履行婚約事先不通知對方取銷婚約而已與他人結婚者,予以批評教育;同時法院也應以裁判的形式或批示予以取消婚約。
關於聘禮或婚禮應否返還的問題,應依1950年6月26日法制委員會“有關婚姻法施行的若干問題與解答”之四,先弄清聘禮或婚禮的性質,其發生在婚姻法施行以前或以後,並按取銷婚約或離婚分別去處理:
如果聘禮就是“公開的買賣婚姻”或“變相的買賣婚姻”中所索取之財物,而其發生系在婚姻法施行之後,除斟酌違法輕重給當事人以教育外,其聘禮得予沒收(騙取錢財性質的聘禮應返還被害人。)此外,由於訂婚人父母或男女雙方出於自願幫助或贈與,即不在婚姻法禁止之列的聘禮不論其交付是在婚姻法前後都可由當事人於取銷婚約時自行協定解決,協定不成,得請由法院斟酌具體情況定其應否返還或部分返還。在婚姻法旅行以前索取的聘禮,除屬公開買賣婚姻者得予沒收外,一般不予沒收;但應給當事人以教育並得按雙方經濟狀況酌命返還全部或一部。
以上是對取消婚約時應否返還聘禮底問題說的。至於離婚而涉及結婚時的婚禮或聘禮底問題,如婚禮或聘禮發生在婚姻法施行前或雖在其後而屬於贈與性質者,除當事人自行協定解決外,法院不為應否返還之裁判。如屬於買賣性質而又發生於婚姻法施行後者,法院得予沒收。
無論在取消婚約或離婚的案件中,凡非當事人直接收受的聘禮或婚禮,在沒收或返還的問題上,本人都不應負責。更不得以聘禮或婚禮的返還與否,作為取消婚約或離婚的條件。
幹部婚姻與一般人民的婚姻並無區別,都需切實遵照婚姻法處理。
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結婚須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願,不許……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男女幹部如系合法的婚姻,自然任何第三者不得加以干涉,你院在第(7)問中所提出的一個具體問題,不能認為是第三者干涉婚姻自由的問題,而是一個組織與紀律的問題,同時婚姻自由與服從組織紀律兩者是一致的,並不發生第三者干涉的問題,在土改前他們結婚的請求,組織上都同意,後來因為土改,上級不準鬧個人問題,是照顧到革命的整體利益暫時放下個人問題,以免影響工作,從來問所說的情形看,上級對他們提出批評是應當的,因批評或受到紀律上的處分就更鬧情緒,甚至鬧要自殺更是不應該的。你院對於這個問題,如收到男方或女方的申請時,不能視為干涉婚姻自由的問題,否則就是很錯誤的,但應很好的給雙方以思想說服。
(乙)關於繼承的問題。根據共同綱領第六條男女權利平等的原則,及婚姻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子、女對於父母的遺產享有平等的繼承權。遺產的分割,一般的是平均的分割遺產,若因平均分割而顯然要影響到生產發展或顯失公平,亦得按具體情況為適當的處理,不能機械地去執行。
附:
廣西岑溪縣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繼承等問題的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辦理案件中發現一些有疑問的法律問題,茲列述如下,請予解答示遵:
(甲)關於婚姻的問題
1.男女雙方已互訂婚約後來一方未經辦理解除婚約的手續,而另與他人結婚,是否違法,若對方提起訴訟,法院應該怎樣處理?
2.解除婚約是否必須經過法院調解或判決?
3.辦理解除婚約的案件中,男方90%以上皆以要求退回禮金為解約的條件,甚至離婚案件中也有這樣的,應該怎樣處理才對?
4.幹部的婚姻問題(包括結婚和離婚)是否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決?除遵照婚姻法外,是否尚有其他的法律法令須要遵守的?如有,請指示說明。
5.男女幹部互相間完全出於自願,完全適合婚姻法的規定,欲舉行結婚,有無其他特別須要辦理的手續?
6.男女幹部的合法(婚姻法)和正當的婚姻,第三者可以干涉否?
7.我們縣內某區有一位已參加革命十多年的男同志與區內一個女同志,經過三個月的戀愛,雙方完全自願結婚,並經數次請示縣委組織部,每次請示組織部均同意,後來因為土改,上級說不準鬧個人問題,而他兩則於本年元旦結婚,於是組織上提出批評,要把男的撤職,把女的處分,把男女的關係隔絕,現在男的因此而鬧到病發吐血,且鬧要自殺,這個問題應該怎樣處理才妥當?
(乙)關於繼承的問題
1.男女繼承父母財產的權利是否相同?遺產的分割怎樣?
2.已出嫁的女子對其生父母的財產有無繼承權?
3.絕戶(指無男系的)財產,女子有無繼承權?
(丙)關於債務的問題現在有許多債權人是追老債的,有的追十幾年前的債,有的討二十多年前的債,對這種債務的糾紛,是否應予受理,債權的追討,有無規定一定的期限?
以上的問題有的是在辦理案件中遇到的,有的是民眾詢問的請詳細解答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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