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在登記結婚之前曾公開同居生活能否連續計算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並依此分割財產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在登記結婚之前曾公開同居生活能否連續計算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並依此分割財產問題的復函》在2002.09.1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在登記結婚之前曾公開同居生活能否連續計算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並依此分割財產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2.09.19
  • 實施時間:2002.09.19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在登記結婚之前曾公開同居生活能否連續計算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並依此分割財產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我院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第一種意見,即根據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實施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該條例已被2003年8月8日國務院第387號令《婚姻登記條例》取代。1989年11月21日我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以及1994年4月4日我院《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在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前,對於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在登記結婚之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民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與登記婚姻關係合併計算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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