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解答法律問題十則

最高人民法院解答法律問題十則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2年07月28日發布,自1952年07月2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解答法律問題十則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2年07月28日
  • 實施日期:1952年07月28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法制工作綜合規定
  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
本年5月25日函收悉。茲將你們提出的十個問題,照信中原來排列次序,分別答覆如下:
一、關於現役革命軍人與家庭聯繫的問題,中央人民政府革命軍事委員會總政治部和內務部,早於1950年6月9日以聯優字第6號通令指示人民解放軍各級政治機關,教育動員軍人與家庭通訊,並幫助他們寫家信。因此,現役革命軍人一般地都與家庭聯繫,也給了軍屬證。來信說:“個別革命軍人仍不與家庭聯繫,同時也沒軍屬證”。對於這種個別的情況,希望你們將具體事實和原因調查清楚,直接報請有關部門處理。至於軍人寫信,究應寫給父母或配偶,要看具體情況如何而定,不能限制一定寫給某人。
二、夫死後,妻在改嫁時留些財產給子女或夫的父母,是贈與,不是繼承。所留的財產如為土地時,應否稅契,可向當地稅務機關詢問。
三、來信第三點說的不夠具體,未便逕作原則性的答覆。在處理這類問題的時候,首應根據政策法令的精神,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地分析研究之,而後再決定處理的方針與辦法。
四、蔣匪統治時期,偽保甲長的貪污行為,除了情節嚴重、民憤很大或隱匿敵偽財產者外,一般地可以從寬,不予追究:“壯丁錢”也應依照這一原則處理。至於個別的情況,經受害人請求處理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酌量判償。
五、對於這一類的事情,應該根據婚姻法保障婚姻自由的精神,結合具體情況處理之。我們不了解實際情況,未便逕作一般原則性的解答。
六、殺嬰問題,是殘害下一代的犯罪行為,我們必須重視。但是,在處理這類案件的時候,應該分別犯罪的原因與情節的輕重,適當地判處刑罰;同時對於產婦的健康,也應予以關顧。根絕殺嬰事件,不是專靠刑罰所能完全作到的。密切地聯繫有關部門,大力地進行廣泛的、深入的婚姻法宣傳,通過具體的、生動的典型案件,用活人活事來教育當事人和一般民眾,也是必要的。至於發動廣大民眾,積極地防止這種犯罪行為的發生,更應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地加以布置。
七、來信問:挑撥他人婚姻,是否判罪?我們認為:遇到這類問題的時候,應該根據婚姻法的精神,結合實際的具體情況,加以處罪,不能抽象地說要判罪或不判罪。至於與現役革命軍人的配偶通姦,在原則上應較一般的通姦,從重量刑,但仍應就各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仔細地分析研究,以決定其處刑的輕重。
八、反革命犯判刑後,其配偶提出離婚時,法院可不徵詢被告的意見而進行判決準許離婚。至於被處徒刑的一般刑事犯,其配偶提出離婚時,應給被告以答辯、提出意見等訴訟上的權利。徵詢犯人的意見,可以通過勞改機關為之。
九、反革命犯被鎮壓處死刑後,其配偶一般地自可另與他人結婚。如配偶系受管制的,則準許結婚與否,應由管制機關斟酌具體情況決定之。
十、關於婚姻案件中聘金或聘禮的處理原則,我院會同中央人民政府法務部,於1951年10月8日對華東分院、華東法務部作了指示,可參照該指示處理,茲不再解答。
此復
附:
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函
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通訊1952年未見出刊,今後如不出刊,在法院工作中是一大困難。現有幾個問題請指示:
一、現了解個別革命軍人仍不與家庭聯繫,同時也沒軍屬證,另一些革命軍人只給其父母親來信,不給其愛人(已婚未婚)來信,這樣就使一些軍人配偶感到苦悶,個別提出了離婚或解約。我們感到軍事領導機關應使每個革命軍人都將軍人證明書寄回家鄉。同時應教育軍人同志和其配偶要取得通訊聯繫,以求進一步改善夫妻關係,這也是對軍人婚姻權利有利。
二、母親改嫁結婚,她兒子自要留的財產算送呢?還是算繼承關係呢?有的婦女改嫁把自己財產留給她婆家的是否和上述關係相同?以上兩點關係,得財產的人土地是否稅契?
三、我縣現時發生一些繼承糾紛,一部分同志認為在今天新中國每個人民都有自己的自由權利,自己如年歲較大或特殊原因失去勞動力,願找自己心愛的人來繼承自己後事並無不可,但另一部分同志說應按本姓本族挨次繼承,我們同意第一個意見。
四、蔣匪統治時代,一些中、貧農當保、甲長,貪污壯丁辦理出壯丁者(有些才轉業回來)現要跑,要申請法院處理(此問題還不少),如何是好。
五、未離婚前與他人談戀愛(找好對象),離婚後馬上就和該人結婚,他方(離婚的另一方)或民眾在離婚前或後發覺告發,法院應如何處理?有的婦女一和本夫提出離婚就住到找好的對象家,是否包辦?有的先找個配偶,才離婚,民眾非常不滿。
六、我縣殺嬰問題不少,大部分是殺死女孩或非婚生之子女,民眾告發是否一律判罪?
七、挑撥他人婚姻問題是否判罪,與軍屬(軍人之妻)通姦應如何量刑才好?
八、反革命犯或一般刑事犯判刑後轉送外地勞教,其妻提出離婚應如何處理?
九、有些反革命分子被鎮壓後,其妻如不受民眾管制,提出與他人結婚是否合法?
十、現時買賣婚姻還不少,發現後財禮可否沒收?
以上問題,請指示。
195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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