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緩刑等問題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緩刑等問題的解答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3年06月19日發布,自1953年06月1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緩刑等問題的解答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3年06月19日
  • 實施日期:1953年06月19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緩刑
  四川省人民法院達州分院轉喻紹榮:
4月14日來信收悉
一、所問“判處緩刑是否必須剝奪政治權利”的問題:剝奪政治權利與判處徒刑是兩回事。判處徒刑的不是當然剝奪政治權利,也不是一律必須剝奪政治權利。被判處徒刑的被告,因情節輕微,並宣布了緩刑,更不是當然剝奪政治權利(一般講來,緩刑案件多是比較輕微的案件)。因此,一般刑事犯被判處徒刑同時宣布緩刑而未被宣布剝奪政治權利者,如未被管制,就沒有剝奪其政治權利。關於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徒刑而緩刑的,能否回到原機關工作,要依犯罪情節與性質來定。回機關工作的,應否撤職、降職或不敘職以及可使擔任何種工作,也要看犯罪情節和性質而定。
來信所指之我院1951年11月27日法督字第11070號函與法務部“關於假釋緩刑褫奪公權等問題的解釋”並無矛盾。因為函中所說“不應許其行使政治權”,是對犯人保外執行並仍在管制期中的情況說的。法務部的解釋所說“褫奪公權與否,應決定於判決”及“假釋後有些公權問題,此事決定於法院判決”,則是對假釋而言的,故所講不是一個問題。
另查本年4月3日中央選舉委員會關於選民資格問題的解答第十八,稱:“保外執行系具保保出,並受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監督與強迫其勞動,在監外執行刑期內罪犯,……因此,業經宣布剝奪政治權利者,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其他未經宣布剝奪政治權利者,因其仍在執行監禁的刑期期間,故均應停止其選舉權利的行使,……”。依此解答,保外執行的刑事犯,如未經原判宣布剝奪政治權利,則不是沒有政治權利,而是停止其某些權利的行使。我們今後解釋,自應以此為準。
二、所問“判處徒刑,緩期執行與判處徒刑幾年或幾月緩期幾年及監外執行有何區別”的問題:按“緩刑”一般的適用於對社會危害性不大,處刑較輕並因其他具體情況,以暫不執行為宜的被告,即於判決處刑同時宣布緩刑若干時期;受這種緩刑宣布的被告,已經不受關押,如果在緩刑期內表現還好,就可以根本不執行:“緩期執行”原系適用於反革命犯,就是“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強迫勞動,以觀後效。”因為要與一般刑事犯的輕罪緩刑相區別,所以就簡單稱這種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辦法為“緩期執行”。懲治貪污條例第五條也有“緩刑”的規定。《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草案的說明》對於這一規定的說明是:“對於死刑、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均得酌情予以緩刑。……死刑緩刑和無期徒刑均須實行監禁,在監禁和強制勞動中加以考察,並根據其緩刑期間的表現,決定執行原判或於緩刑期滿時予以減刑改判。有期徒刑的緩刑,可以酌情在緩刑期內不予監禁,而在管制中加以考察。”所以“緩期執行強迫勞動”的辦法與適用於一般刑事犯“判處徒刑幾年或幾月緩刑幾年”之“緩刑”辦法,有所區別。對於一般刑事犯的緩刑,不須關押,而對於死刑和懲治貪污條例所定的無期徒刑的緩期執行則仍須實行監禁並在強迫勞動中觀其後效;對於懲治貪污條例所定有期徒刑的緩期執行,可酌情不予監禁,而在管制中加以考察。至於“監外執行”,就是在監獄以外的場所執行。如在監獄以外集中監管的“勞動改造隊”及“保外執行”等,其與在監內執行的區別,主要是執行場所的不同。它與“緩刑”或“緩期執行”都有區別。
附:
喻紹榮同志來信
最高人民法院:
茲有兩個問題在我思想上不明確,敬請解答:
一、關於判處緩刑是否必須剝奪政治權利的問題,據1950年中央法務部復察哈省人民法院關於假釋緩刑褫奪公權等問題的解釋“褫奪公權與否,應決定於判決,一般褫奪公權應從刑滿開始,但假釋能提前釋放……即應恢復公權,如果對假釋犯人認為有特別褫奪公權之必要時,自可經由審判機關宣布,雖假釋亦予褫奪公權。”又復河北省人民法院中“假釋後有無公權問題,此事決定於法院判決,如原判決未剝奪公權者,在假釋出獄後,即有公權”。在你院1951年11月27日法督字第11070號關於保外執行中的徒刑犯應禁止行使政治權利及關於漢奸財產或公產效力問題的解答中:“判處徒刑交付有關機關團體或交妥當鋪保或人保實施管制的犯人……在執行徒刑的管制期中,無論是否剝奪政治權利,應一律禁止行使政治權。”我的體會,與中央法務部的解答有些矛盾,於1952年9月曾函問西南高分院,關於受緩刑或訓誡處分的公務人員,行政上是否必須撤職?1952年11月西南高分院以院編字第400號函復“公務人員犯罪受緩刑宣告的一般的應撤原職,惟可留在原機關中帶罪工作……”據你院解答,如果“無論是否剝奪政治權利,應一律禁止行使政治權”,即擔任國家職務之權,擔任公共團體職務之權均被剝奪,就不能留在機關帶罪工作?請示。
二、判處徒刑緩期執行與判處徒刑幾年(或幾月)緩刑幾年及監外執行有何區別?
致敬禮!
達州分院喻紹榮
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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