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關於緩刑的具體適用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關於緩刑的具體適用問題的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2年04月10日發布,自1952年04月1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關於緩刑的具體適用問題的批覆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2年04月10日
  • 實施日期:1952年04月10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緩刑
  陝西省人民法院:
1952年4月1日政呈字第26號呈請解釋政務院公布試行的“關於處理貪污、浪費及克服官僚主義錯誤的若干規定”中的緩刑,應如何運用?經我們研究,提出以下意見,希作參考。死刑、無期徒刑的緩刑,是關押起來,強迫勞動以觀後效。即在勞動中表現得好,原判死刑的,即可考慮改判為無期徒刑;原判無期徒刑的,即可考慮改判為有期徒刑。如果表現不好,拒絕改造,隨時可以執行死刑、無期徒刑。這樣廣泛地運用了緩刑制度,不僅對犯人的懲罰改造起了很大的作用;同時強迫他們勞動生產,也減輕了人民某些負擔。應在這些政策精神上去深切體會;在中央未作統一規定前,關於緩刑期間的長短,撤銷緩刑的條件等方面,暫難作具體的答覆。至於具體運用可根據犯人罪惡的大小輕重和具體情況來決定。有期徒刑的緩刑期間,一般的應與刑期相等或較刑期為長;經過較長時間的考驗,對於犯人的教育改造是有好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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