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三起軍人婚姻案件如何處理的解答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4年01月27日發布,自1954年01月2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三起軍人婚姻案件如何處理的解答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4年01月27日
- 實施日期:1954年01月27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軍人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三起軍人婚姻案件如何處理的解答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4年01月27日發布,自1954年01月2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三起軍人婚姻案件如何處理的解答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4年01月27日發布,自1954年01月2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江西省人民法院:1953年12月16日接到你省南康縣人民法院(53)婚字第393號報...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8月17、30日以文字第105、109號兩呈並附抄件一件均悉,茲將所提問題,合併解答於後:一、對於處理現役革命軍人的婚約問題,經與中央軍委政治部及法制委員會研究結果,認為仍應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保護現役革命...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你院7月29日文呈字第84號來件已悉,關於張平生與魏誠婚姻案件,經研究後,特提出下面幾點意見請研究處理。一、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保護現役革命軍人的婚姻關係,是從革命整體利益出發而規定的。你院在批答...
二、除女方確受復員軍人虐待的,應支持其離婚要求外,一般的不要輕易判離。如女方堅決要求離婚,應經區人民政府或縣市法院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或雙方感情事實上已發展到非常惡劣的程度,無法恢復時,則可按婚姻法第十七條的精神處理。此...
最高人民法院:我們在審核虹口區人民法院報批的李××破壞軍人婚姻案件(另附案例)時,對“中央批轉最高人民法院黨組《關於處理破壞軍人婚姻案件的意見的報告》中,有兩條政策理解無把握,請示如下:第一,規定第二條第一項提到:“軍人...
如有的革命軍人配偶,不經離婚另找對象結婚,軍人向法院提起控訴,受理法院不能堅持正確的原則依法處理,而認為:既已另外結婚,說服不回來,也沒有辦法,遷就非法的“既成事實”,抹煞革命軍人合法的婚姻關係。第三,害怕負責,放棄原則...
河南省人民法院:1954年9月16日法務部轉來你院1954年9月3日法行報字第26號有關兩個革命軍人婚姻問題的請示一件,經研究並與軍委總政治部組織部聯繫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一、關於革命軍人石貴章與王秀榮婚姻糾紛一案,基本上同意你...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你院2月13日民二丙字第240號函悉。經研究後,我們基本上同意來文第二條意見,但應注意:一、對於處理男女都在一地的現役革命軍人婚姻案件,如雙方均系現役革命軍人,則應先經其主管部隊政治機關調解,於調解...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級鐵路運輸法院:近年來,不少人民法院反映,在處理破壞軍人婚姻案件時,對如何具體套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在理解上不夠明確,遇到一些困難。現將我院審判委員會第227次會議討論通過的關於破壞...
在這種情況下,任邱縣人民法院動員劉奎龍同意離婚是對的。他現在雖然不同意與王大體離婚,希你院轉告任邱縣人民法院應本著愛護轉業軍人的政策,徹底體現司行字第820號聯合通知關於《革命軍人婚姻問題紀要》第三問題處理意見(一)的精神,...
山西省平定縣人民法院函 最高人民法院:我院受理革命軍人多年音訊沒有其妻提出離婚的婚姻案件,為了慎重處理起見都向各有關方面進行詢查軍人之下落,但軍妻思想工作很難做,他們認為是法院不給解決,所以大都是啼哭不走等待解釋,讓民政...
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 第五條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十、關於婚姻案件中聘金或聘禮的處理原則,我院會同中央人民政府法務部,於1951年10月8日對華東分院、華東法務部作了指示,可參照該指示處理,茲不再解答。此復 附: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函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通訊1952年未見出刊,今後...
第五條 軍事法院發現受理的民事案件屬於地方人民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地方人民法院,受移送的地方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地方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地方人民法院處理,不得再自行移送。
依法審理涉軍案件是人民法院的職責,也是審判工作為國防事業和軍隊建設服務的重要體現;妥善解決官兵的涉法問題是部隊各級黨委的任務,也是加強部隊思想政治建設、提高戰鬥力的客觀需要。各級人民法院和部隊各級黨委應當充分認識處理涉軍糾紛和...
二、婚姻問題參考資料彙編第一輯第85頁,人民法院處理婚姻案件材料的初步研究,第一,關於解除婚約的處理中說:“人民法院對於解除婚約的請求,除現役革命軍人須經軍人本人之同意外,一般的婚約,只要有一方要求解除時即可準許。”根據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解放軍總政治部《關於認真處理涉軍糾紛和案件切實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的意見》發布近十年來,人民法院依法妥善處理了一大批涉軍糾紛案件,為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作出了積極貢獻。隨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軍人婚約問題的指示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0年03月08日發布,自1950年03月0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河北省人民法院:本年2月22日法行字第9號呈收悉,繼承問題兩案,業已另文指復,茲就請示處理索位位與曹偶妮婚姻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我院在辦理案件中發現一些有疑問的法律問題,茲列述如下,請予解答示遵:(甲)關於婚姻的問題 1.男女雙方已互訂婚約後來一方未經辦理解除婚約的手續,而另與他人結婚,是否違法,若對方提起訴訟,法院應該怎樣處理?2.解除...
第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第五條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
《關於多年無音訊之現役革命軍人家屬待遇及婚姻問題處理辦法》,頒布日期1953年6月15日,實施日期1953年6月15日。頒布部門:內務部、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中央軍事委員會總政治部 [1] 。中文名 關於多年無音訊之現役革命軍人家屬待遇及...
第十五條 利害關係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原告,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告。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