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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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革命軍人與轉業軍人離婚問題的函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3年06月12日發布,自1953年06月1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山西省平定縣人民法院:你院(53)法行字第148號函收悉。關於所提革命軍人及轉業軍人...
最高人民法院:按安徽省金寨縣人民法院秘字第001號報告,請示關於轉業回鄉生產的轉業軍人與復員軍人,有何區別,對他們的婚姻問題是否一樣看待等問題。經與華東行政委員會民政局聯繫稱:“回鄉生產的轉業軍人與復員軍人在性質上並無區別,...
《最高人民法院、內務部、法務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於處理革命軍人兩年以上與家庭無通訊關係的離婚問題的聯合通知》在1955.01.05由最高人民法院, 內務部, 法務部,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頒布。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現役革命軍人與家庭有通訊關係的,其配偶提出離婚,須得革命軍人的同意”。所謂有通訊關係,是否只是以男女兩方不在一地為限?男女兩方如在一地是否包括在內。對此問題,有兩種不同意見,(一)該...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關於現役軍人婚約問題的請示 (文字第105號)最高人民法院:一、近來各地發生革命軍人婚約案件不少,一般都是男方在未參加革命前由家中父母或自己訂的婚約,現在男方在軍隊上,女方要求解除婚約。男方有的是以前自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現役革命軍人婚姻問題的指示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1年04月21日發布,自1951年04月2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自婚姻法公布以來,各級審判機關絕大多數是認真地遵照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貫徹了保護現役革命軍人的婚姻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軍人婚約和聘禮問題的復函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1年06月01日發布,自1951年06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劉清奎同志:來信收到,關於現役革命軍人的婚約問題,應比照婚姻法第十九條辦理,革命軍人與家庭無通訊關係,而一方...
法務部函 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法院1954年9月3日法行報字第26號請示有關《兩個革命軍人婚姻問題》以及廣東省龍川縣人民法院本年8月27日總字第341號請示關於無音訊之革命軍人的婚姻如何處理問題的兩文,均屬於審判上的問題,故...
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本年5月25日函收悉。茲將你們提出的十個問題,照信中原來排列次序,分別答覆如下:一、關於現役革命軍人與家庭聯繫的問題,中央人民政府革命軍事委員會總政治部和內務部,早於1950年6月9日以聯優字第6號通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復員、轉業軍人的復員費、轉業費、醫療費能否按家庭共同財產處理問題的批覆》在1979.03.2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復員、轉業軍人的復員費、轉業費、醫療費能否按家庭共同財產處理問題的批覆 頒布...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函復湖北、江西省人民法院關於“公公與媳婦”“繼母與兒子”等可否結婚問題(1953年 7月 I4日)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於天主教徒結婚問題的批覆(1953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離婚案件在抗訴期間當事人一方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