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汶川地震災區檢察機關辦理審查起訴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汶川地震災區檢察機關辦理審查起訴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在2008.06.26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汶川地震災區檢察機關辦理審查起訴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2008.06.26
  • 實施時間:2008.06.26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四川、雲南、陝西、甘肅省人民檢察院:
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發生後,一些地方檢察機關遭受重大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致使一些正在審查起訴的案件無法繼續辦理。為保證災區檢察機關恢復重建工作順利進行,維護災區正常社會秩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由於遭遇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致使辦理的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查起訴的,可以決定中止審查。
中止審查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中止審查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複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決定中止審查起訴的案件,要及時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二、為維護災區治安秩序,打擊危害抗震救災的犯罪活動,對於需要及時審查起訴的案件,可以報送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改變管轄。
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三、災區各級人民檢察院應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法堅決打擊各類犯罪活動。上級人民檢察院要加強領導和對下指導,合理安排辦案力量,並積極與有關部門溝通協商,保證依法及時、妥善處理各類案件,全力維護災區社會和諧穩定,保證抗震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0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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