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改變定性後可否直接提起公訴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改變定性後可否直接提起公訴問題的批覆》在2006.12.22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改變定性後可否直接提起公訴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2006.12.22
  • 實施時間:2006.12.22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改變定性後可否直接提起公訴問題的請示(內檢發研字[2006]159號)收悉。經研究並徵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的意見,現批覆如下:
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刑事案件,應當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有關立案偵查管轄的規定進行。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在偵查階段發現不屬於自己管轄或者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並且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辦理。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時認為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到審查起訴階段發現不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如果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直接起訴。
此復
司法解釋(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