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海上發生的違法犯罪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辦理海上發生的違法犯罪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在2007.09.17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辦理海上發生的違法犯罪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 頒布時間:2007.09.17
  • 實施時間:2007.09.1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為維護我國國家安全和海域治安秩序,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及時、有效地辦理髮生在海上的違法犯罪案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公安機關海上執法任務由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邊防總隊及其所屬的海警支隊、海警大隊承擔。在辦理海上治安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時,公安邊防總隊行使地(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職權,海警支隊行使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職權,海警大隊行使公安派出所的職權,分別以自己名義作出決定和製作法律文書。
二、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邊防總隊及其下設的海警支隊管轄海域的劃分,應當充分考慮執法辦案工作的需要,可以不受行政區劃海域劃分的限制。
海警支隊的管轄海域由其隸屬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邊防總隊劃定,報公安部邊防管理局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備案,並抄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邊防總隊的管轄海域由公安部邊防管理局劃定,並抄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三、海上發生的一般治安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海域海警大隊管轄;重大、複雜、涉外的治安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海域海警支隊管轄;如果由違法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違法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由犯罪行為發生海域海警支隊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者主要犯罪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者主要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報請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海警支隊管轄海域的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由違法犯罪行為發生海域海警支隊協商確定管轄;協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邊防總隊指定管轄。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海域的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由違法犯罪行為發生海域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邊防總隊協商確定管轄;協商不成的,由公安部邊防管理局指定管轄。
四、海警支隊辦理刑事案件,需要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的,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檢察院提請或者移送,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海上犯罪案件,同級人民法院依法審判。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以及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緩刑、假釋的,由罪犯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海警大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依法申請行政複議的,由該海警大隊隸屬的海警支隊依法辦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海警支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依法申請行政複議的,由該海警支隊隸屬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邊防總隊依法辦理。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安邊防海警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作出決定的公安邊防海警應當依法出庭應訴。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安邊防海警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而向公安機關申請國家賠償的,由作出決定的公安邊防海警依法辦理。
對公安邊防海警作出的有關刑事賠償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
對公安邊防海警作出的有關行政賠償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對具體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
八、對海上違法犯罪案件的調查處理、偵查、提起公訴和審判,分別依照《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
公安邊防海警辦理行政複議、參與行政訴訟、進行國家賠償等,分別依照《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法》《國家賠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
各地接本通知後,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分別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二00七年九月十七日
司法檔案(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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