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意見》在1999.01.29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意見
  • 頒布時間:1999年01月29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1月29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文獻號:1—1167
  • 原文出處:檢察日報
  • 分類名:刑事法學
  • 分類號:D414
近年來,全國各級檢察機關認真貫徹中央關於反腐敗要堅持打防並舉,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和“教育是基礎,法制是保證,監督是關鍵”的指示精神,在不斷加大查辦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力度的同時,重視做好預防工作,並取得了一定成績,受到社會各界的肯定。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的工作,實現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推進依法治國和廉政建設,特提出如下意見:
1、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把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作為新時期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結合檢察職能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是檢察機關深入貫徹黨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澤民總書記有關反腐敗問題一系列重要講話的具體體現,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客觀需要,是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任務。近年來檢察機關查辦案件的實踐表明: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發生主要是一些國家工作人員在改革開放的新形勢下,放鬆主觀世界的改造,經不起金錢的誘惑和權力的考驗,法制觀念淡漠。一些單位權力過分集中,監督不力,制度不嚴,管理鬆弛,有章不循,有法不依,以及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一些方面管理機制尚不健全。遏制職務犯罪,必須加強預防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通過檢察活動,教育公民忠於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積極同違法行為作鬥爭。”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廣大檢察幹警要高度重視預防工作,充分認識職務犯罪預防在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中的重要地位,牢固樹立標本兼治的思想,以對黨、對人民、對國家高度負責的精神和積極主動的態度,切實加大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力度,積極探索結合辦案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最佳實現形式。
2、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要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十五”大精神為指導,緊緊圍繞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服從和服務於大局,堅持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為黨風廉政建設服務的指導思想。要緊密聯繫改革開放的實際,認真研究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職務犯罪的新情況,不斷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服好務,為樹立國家工作人員廉政勤政的良好形象服好務。
3、檢察機關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目的是通過各種有效途徑和方式最大限度地減少職務犯罪,保證國家機關正常秩序,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團體和公民個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促進廉政建設,推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4、要準確定位,明確目標,充分運用檢察職能,扎紮實實開展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承擔對貪污受賄、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和提起公訴職能。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必須緊緊圍繞這一職能,同辦案緊密結合,把預防工作落實到檢察工作的各個環節,貫穿於檢察機關依法查辦職務犯罪的整個訴訟過程。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對犯罪分子的思想演變軌跡有比較深入的了解;對機制、體制、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環節有比較深切的感受;對職務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有比較準確的把握。結合檢察職能開展預防職務犯罪能夠更好的發揮檢察機關的優勢,應該也能夠有所作為。這既是履行檢察職能的需要,也是檢察機關應當追求的工作目標。
5、要把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納入黨和國家的整個預防工作之中。黨的十五大確立了反腐敗要堅持“黨委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民眾的支持和參與,堅決遏制腐敗現象”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預防和遏制職務犯罪的發生是全黨和全社會的一項長期的共同任務,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檢察機關是黨委統一領導下推進反腐敗鬥爭的一個重要職能部門。檢察機關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作為黨和國家整個預防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在黨委的統一領導和部署下開展,運用檢察職能為黨委治理腐敗當好參謀。檢察機關既要結合辦案主動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又要緊緊依靠黨委領導,積極參加黨委、政府、人大等有關部門組織的職務犯罪社會預防活動。預防措施涉及完善制度、改進工作、加強教育等社會有關部門的工作,要努力爭取黨委、人大支持,納入黨委整體預防工作部署。
6、檢察機關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的原則,堅持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經驗,結合本地實際選擇預防職務犯罪的實現形式。當前檢察機關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應從如下幾個方面進行:
(1)注重打擊力度,形成威懾效應,預防職務犯罪。各級檢察機關要繼續加大對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的查辦力度,努力提高偵查和公訴職務犯罪的水平,通過查辦和揭露職務犯罪,形成聲勢,形成威懾,懲罰犯罪者,警示、教育其他公民,減少和防止職務犯罪案件的發生。
(2)加強行業職務犯罪狀況研究,推動行業預防。針對案件多發行業在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分析案件發生的原因,提出有情況、有分析、有措施的檢察建議,促使案件多發行業完善管理制度和健全防範機制,堵塞犯罪漏洞,推動行業預防。
(3)提供法律諮詢,宣傳法律知識,促進社會公眾參與職務犯罪預防。各級檢察機關要結合舉報宣傳和接待來信來訪積極向有關單位和民眾宣傳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舉報、控告職務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規,採取有效途徑和方法支持有關單位,特別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依法行使舉報、控告的權利,對有關單位和民眾提出諮詢的法律問題,檢察機關應當認真負責的進行解答,保證和促使其及時揭露職務犯罪,積極堵塞易於發生職務犯罪的漏洞,預防職務犯罪的發生。
(4)推進法制、體制、機制的改革和完善,減少和預防職務犯罪。各級檢察機關要認真學習、研究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廣泛收集法律法規和重大改革措施在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法律法規和重大改革措施實施過程中已經出現和可能出現的職務犯罪進行分析研究,及時向國家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完善立法、法規、制度,改進工作的建議,推進法制、體制、機制的完善與改革,減少和預防職務犯罪。
(5)推進發案單位管理機制的改革和完善,阻遏職務犯罪的發生。各地檢察機關要注意發現職務犯罪的新動向和多發單位,研究職務犯罪的形成機制和原因。對一個時期民眾反映集中的職務犯罪問題和帶有規律性的問題,對多發案件問題及時進行剖析研究,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建議,推進有關單位改進管理方法,完善管理機制,創建新的管理制度,阻遏職務犯罪發生。
(6)做好職務犯罪案件查辦和預防的宣傳工作,教育和引導社會公眾,預防和減少職務犯罪。檢察機關要與廣播電視、報紙雜誌等新聞媒介建立廣泛的聯繫,加強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宣傳,要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舉辦查辦案件成果展覽,犯罪分子自我解剖悔罪典型案例現身說法等形式廣泛宣傳檢察機關已經查辦的典型職務犯罪案件,用典型案件教育和引導廣大公民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同職務犯罪行為作鬥爭,形成強有力的遏制、預防職務犯罪的輿論環境。要結合檢務公開,積極介紹檢察機關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做法和經驗,展示預防工作的成績,推動全社會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開展。
(7)注意社會環境變化和社會矛盾對人們心理的影響,加強職務犯罪心理研究。檢察幹警要增強預防職務犯罪意識,通過個案和類案的分析研究,及時發現導致職務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有針對性地提出矯正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做好疏導工作,預防和減少職務犯罪。
7、檢察機關要注意總結開展預防工作的經驗,不斷完善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機制。各地檢察院要大膽實踐,勇於探索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新路子,建立健全職務犯罪預防的工作制度,提高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社會效果。必須明確,檢察機關不能脫離檢察職能搞預防;不得借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之機越權插手企業的經濟活動;不得干預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管理活動;不得借開展職務犯罪預防之機謀取不正當利益。要使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規範化、制度化,保持健康發展。
8、各級檢察機關要加強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領導。上級檢察機關業務部門要加強對下級檢察機關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指導,加強上下聯繫,互通預防信息。檢察機關要注意預防職務犯罪資料的收集、整理和綜合分析利用,總結推廣好的預防犯罪工作經驗,促進預防犯罪工作的深入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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