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
2005年8月18日
文號
高檢會〔2005〕2號
發布原因及具體措施
2005年以來,在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和廣大教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國的教育事業取得長足發展,在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全面發展,推動科技進步,增強綜合國力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於管理制度不完善、監督機制不健全等原因,教育系統某些行政部門和學校在圖書教材和設備採購、基建工程、招生錄取等方面出現了貪污賄賂、瀆職失職、濫用職權等違法犯罪問題,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損失,影響了教育資源的公正配置,損害了教育系統的形象。因此,必須加強教育系統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為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當前,檢察機關與教育部門要在聯合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已經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礎上,深入貫徹黨中央關於《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的要求,進一步加強相互間的聯繫配合,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優勢,做好教育系統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促進教育系統黨風廉政建設。
一、加強預防宣傳和警示教育,促進依法治教和廉潔從教
檢察機關要結合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深入開展預防宣傳和警示教育,以案釋法,舉案說法,使教育系統工作人員充分認識職務犯罪的危害,樹立遵紀守法觀念,增強拒腐防變的廉政意識,促進依法治教和廉潔從教。教育部門要採取有效方法對所屬工作人員開展廉政勤政教育、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要充分發揮黨紀國法的教化功能,必要時雙方可以共同組織培訓班,進行預防教育系統職務犯罪方面的專業知識培訓。
二、圍繞重點環節、部位和崗位,從源頭上強化預防工作
要圍繞教育系統易發、多發職務犯罪的重點崗位、環節和部位,開展預防工作,努力從源頭上做好防範。檢察機關要及時對教育系統職務犯罪發生的原因、特點和統計數據及變化趨勢進行分析研究,並向教育部門通報。教育部門制定、出台有關規定、政策和改革措施時,要研究可能發生問題的風險和疏漏,必要時可以向檢察機關溝通完善內部管理監督和與預防職務犯罪有緊密聯繫的政策、改革措施。
檢察機關在研究、提出有關涉及教育業務方面的預防對策和措施時,應當注意聽取教育部門的意見和建議。最高人民檢察院與教育部定期召開預防職務犯罪聯席會議,通報教育系統職務犯罪情況,研究預防職務犯罪措施,協調涉嫌職務犯罪案件查處工作。當前,雙方要針對圖書教材和設備採購、基建工程、招生錄取以及內部財務管理等重點崗位和環節,共同研究制定規範管理、強化監督的辦法措施,並抓好落實。同時注意探索和總結預防職務犯罪發生的有效做法和經驗。
三、加強協調配合,及時發現和揭露犯罪
要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工作原則,切實抓好教育系統職務犯罪的懲治和預防工作。檢察機關要進一步加大法律監督的力度,及時發現和揭露發生在教育系統的職務犯罪,嚴肅查處職務犯罪案件,有效遏制教育系統某些環節和部位職務犯罪易發、多發的勢頭。教育部門在工作中發現或者收到民眾舉報涉嫌職務犯罪線索,應按有關規定及時移交檢察機關,並積極配合做好查處工作。對依法不構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檢察機關應當及時向相關教育部門說明理由和法律依據。
四、共同推進檢察建議的落實,健全內控機制
檢察機關要結合查辦發生在教育系統的職務犯罪案件,深入研究犯罪心理形成軌跡和發案原因、癥結,有針對性地提出檢察建議。在向發案單位提出檢察建議時,應當同時抄送其主管部門。要積極協助發案單位進行整改,健全內控機制,做好對檢察建議的落實回訪,督促發案單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發案單位要認真落實檢察建議,並將落實情況在30日內回復檢察機關。
各地人民檢察院和教育行政部門、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和直屬事業單位可按此意見要求,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