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海關係統共同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加強聯繫配合的通知

《關於在海關係統共同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加強聯繫配合的通知》在2001.04.26由最高人民檢察院, 海關總署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在海關係統共同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加強聯繫配合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海關總署
  • 頒布時間:2001.04.26
  • 實施時間:2001.04.2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外交往不斷擴大,對外經濟貿易日趨活躍,關稅收入逐年增加,各級海關在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科技文化交往,打擊走私,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初步建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進程的加快,我國進出口貿易大幅度增長,海關業務快速發展,工作任務加大,但與之相配套的監督管理制度還不夠完善,對海關工作以及有效遏制和減少海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的發生,促進海關係統黨風廉政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積極預防海關工作人員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放縱走私等職務犯罪,是檢察機關和海關的共同職責。多年來,全國各地檢察機關與海關緊密合作,在海關係統積極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經驗。海關係統在實施“金關”工程中,也不斷地改革和完善業務管理機制,加強了內部監督制約。為加強檢察機關和海關的聯繫和配合,進一步共同在海關係統積極做好預防海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紀執法,搞好配合,加強案件查辦工作
各級檢察機關和海關要重視對海關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和犯罪案件的查處工作,海關在工作中發現或者收到民眾舉報的海關工作人員涉嫌貪污賄賂、瀆職等線索,經審核認為涉嫌職務犯罪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檢察機關,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審查辦理。對依法不構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檢察機關應當及時向移送的海關回復並說明理由和法律依據,其中,對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應當提出檢察意見。在檢察機關依法立案偵查海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海關對於檢察機關的依法偵查取證工作,應當予以積極配合。
二、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機制,加強預防網路建設
各省級檢察院和海關所在地檢察院要與有關海關加強聯繫,從有利於加強領導、明確職責、強化合作、落實措施,增強預防工作合力和效果出發,積極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聯繫、協調和配合的機制、制度和組織,推進預防網路建設,如聯席會議制度、預防指導委員會、預防協調小組(辦公室)等,推進雙方共同開展預防工作及互相協調配合的制度化、規範化和經常化,增強及時發現、控制和防範海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能力。
三、加強信息交流和情況通報
海關有關加強隊伍建設、完善內部管理監督、健全制度機制等方面的有效做法、措施和經驗,以及有關業務方面出台的與預防職務犯罪有緊密聯繫的政策、改革措施,海關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案件查處情況,要及時向檢察機關通報。檢察機關也要就查辦海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海關通報,並結合查辦的案件情況,積極分析、研究、總結並向海關提供海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發生的原因、特點、手段和變化規律與趨勢,為其完善內部預防機制服務。
四、共同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和預防對策研究
根據海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海關和檢察機關可以共同積極開展前瞻性的調查分析,深入探索制度、機制改革和創新,努力研究從源頭上預防海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治本性措施和對策。注意總結和推廣各地海關、檢察機關開展預防海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方面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經驗。雙方要加強預防對策的分析論證,海關制定、出台有關規定、政策和改革措施時,要充分考慮預防職務犯罪的要求,必要時,可以與檢察機關共同研究完善;檢察機關在研究、提出有關涉及海關業務方面的預防對策和措施時,也可以請海關進行論證或提供諮詢意見。
五、共同推進檢察建議的落實
檢察機關要結合查辦海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注意研究存在的問題,積極提出有關預防犯罪的檢察建議,注意提高檢察建議的質量,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並積極協助發案單位共同及時落實。在向發案單位提出檢察建議時,應當同時抄送其上級領導機關,並加強對檢察建議落實情況的檢查和回訪。發案的海關對檢察建議提出的預防措施和對策要積極落實,並將落實情況和效果及時回復檢察機關,上級海關對檢察建議的落實要加強督促。因提出的檢察建議未及時落實而導致嚴重後果的,應當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相關責任。
六、加強宣傳、教育和諮詢
檢察機關和海關要大力宣傳海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危害、雙方共同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情況及其取得的經驗、成效。要共同採取各種有效形式加強對海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和廉政勤政教育,使海關工作人員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端正執法思想,樹立為國守關的執法意識,增強拒腐防變的能力。雙方在加強各自工作人員業務培訓中,可以互相聘請授課人員,積極提供有關資料。對涉及罪與非罪等有關法律政策界限問題,檢察機關要積極提供諮詢服務。
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和有關海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根據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在執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海關總署報告。
最高人民檢察院 海關總署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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