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稅務系統中共同做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通知》在2001.04.30由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家稅務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在稅務系統中共同做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家稅務總局
- 頒布時間:2001.04.30
- 實施時間:2001.04.3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近年來,全國稅務系統認真貫徹中央關於經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決策,堅決落實“加強征管,堵塞漏洞,懲治腐敗,清繳欠稅”的稅收工作方針,堅持依法治稅,從嚴治隊,促進了稅收收入持續快速增長,稅收增收額和年收入均取得歷史性突破,為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作出了重大貢獻。在稅收事業取得大發展,各項稅制改革全面推進的同時,由於與之相配套的稅收法律法規還不完善,各項監督管理機制尚待健全,也出現了一些值得重視的問題,一些稅務人員收受賄賂、徇私舞弊、貪污、挪用私分稅款,甚至有的內外勾結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發票,致使國家稅款大量流失,社會影響惡劣。多年來,各級檢察機關與稅務機關緊密合作,在稅務系統積極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經驗。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五大和十五屆五中全會關於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精神,有效遏制和減少稅務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的發生,促進稅務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現就稅務機關和檢察機關加強聯繫和配合,在稅務系統共同積極做好預防稅務人員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配合,積極查辦案件
檢察機關和稅務機關要依法嚴肅查處稅務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稅務機關在工作中發現或者收到民眾舉報稅務人員涉嫌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線索,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檢察機關,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審查辦理。對依法不構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檢察機關應當及時向移送的稅務機關回復並說明理由和法律依據,其中,對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應當提出檢察意見。在檢察機關依法立案偵查稅務人員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稅務機關對於檢察機關的依法偵查取證活動,應當予以積極配合。
二、加強信息交流和情況通報
稅務機關有關加強隊伍建設、完善內部管理監督、健全制度機制等方面的有效做法、措施和經驗,以及有關業務方面出台的與預防職務犯罪聯繫緊密的政策、改革措施,稅務人員違法違紀案件查處情況,要及時向檢察機關通報。檢察機關也要就查辦稅務人員職務犯罪案件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稅務機關通報,並結合查辦的案件情況,積極分析、研究和總結稅務人員職務犯罪發生的原因、特點、手段、變化規律和趨勢,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為其完善內部預防機制服務。
三、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機制,加強預防網路建設
各地檢察機關和稅務機關要結合實際情況,從有利於共同開展預防工作、增強預防工作合力和效果出發,積極建立健全多種形式的工作聯繫、協調配合的機制、制度和組織,推進預防網路建設,如聯席會議制度、預防指導委員會、預防協調小組(辦公室)等,做到“點、線、面”相結合,保證雙方共同開展預防工作及互相協調配合的制度化和規範化,增強及時發現、控制和防範稅務人員職務犯罪的能力。
四、共同開展調查研究和預防對策研究
根據稅務人員職務犯罪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稅務機關和檢察機關可共同開展前瞻性的調查分析,深入探索制度、機制改革和創新,努力研究從源頭上預防稅務人員職務犯罪的治本性措施和對策。要注意發現、積極總結和推廣各地稅務機關、檢察機關開展預防稅務人員職務犯罪方面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經驗。雙方要加強預防對策的分析論證,稅務機關制定、出台有關規定、政策和改革措施時,要充分考慮預防職務犯罪的要求,必要時,可以與檢察機關共同研究完善;檢察機關在研究、提出有關涉及稅收業務方面的預防對策和措施時,也可以請稅務機關進行論證或提供諮詢意見。
五、共同推進檢察建議的落實
檢察機關要結合查辦稅務人員職務犯罪案件,注意發現和分析存在的問題,積極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檢察建議,並努力提高檢察建議的質量,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並積極協助發案單位共同及時落實。在向發案單位提出檢察建議時,應當同時抄送其上級領導機關,並加強對檢察建議落實情況的檢查和回訪。發案的稅務機關對檢察建議提出的預防措施和對策要積極落實,並將落實情況和效果及時回復檢察機關,其上級稅務機關對檢察建議的落實要加強督促。因提出的檢察建議未及時落實而導致嚴重後果的,應當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相關責任。
六、加強宣傳、教育和諮詢
檢察機關和稅務機關對稅務人員職務犯罪的危害、雙方在稅務系統共同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情況及其取得的經驗、成效,要大力加強宣傳。要共同採取各種有效形式加強對稅務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和廉政勤政教育,使稅務人員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樹立為國徵稅的稅收意識,增強拒腐防變的能力。雙方在加強各自工作人員業務培訓中,可以互相聘請授課人員,積極提供有關資料。對稅務業務中涉及罪與非罪等有關法律政策界限問題,檢察機關要積極提供諮詢服務。
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和有關稅務機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根據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在執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家稅務總局報告。
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