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2021年9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9/2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在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開展行政管理和服務人民民眾等方面的作用,保護警務輔助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使用、保障、管理和監督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面向社會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
輔警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
治安聯防、治安志願者、護村隊、護校隊等社會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機關從事保全、保潔、膳食等後勤服務工作的人員,不屬於輔警。
第四條 輔警管理遵循依法規範、責權明晰、嚴格監督、合理保障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輔警工作的組織領導,將輔警隊伍建設納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科學配置輔警規模,強化監督檢查,落實保障措施。
輔警的勞動報酬、保險福利、裝備被裝、教育訓練和日常管理等所需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輔警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輔警招聘、薪酬確定以及落實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符合烈士評定條件輔警的烈士評定受理、調查核實、提出評定報告及烈士遺屬撫恤工作。
民政、財政、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輔警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輔警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
輔警履行職責的行為後果,由使用輔警的公安機關承擔。
第八條 對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或者作出突出貢獻的輔警,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給予相應表彰獎勵。表彰獎勵情況作為輔警晉升的參考。
第二章 招聘
第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同級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研究制定公安機關輔警用人額度管理辦法,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在核定的輔警用人額度內,制定本地輔警用人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條 輔警招聘按照批准的用人計畫,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聯合組織實施,也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單獨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各警種、單位和基層所隊不得自行組織輔警招聘工作。
第十一條 輔警招聘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統一招聘標準和程式,明確招聘崗位,嚴格選拔聘用。
第十二條 輔警的招聘按照自願報名、資格審查、考試、體能測試、體檢、考察、公示等程式實施,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輔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三)年滿十八周歲;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工作能力;
(六)具有正常履職所需要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七)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招聘輔警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以下人員:
(一)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和人民警察遺屬;
(二)退役軍人、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救援人員;
(三)見義勇為人員、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個人;
(四)警察類或者政法類院校畢業生;
(五)具有崗位所需專業資質和專門技能人員;
(六)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優先聘用情形。
對前款第一項、第三項可以單列計畫,定向招聘。
第十五條 對艱苦邊遠地區、特殊崗位和急需緊缺人員,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採取簡化招聘程式或者其他測評方法招聘。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為輔警:
(一)曾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結案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或者因違法違紀被辭退、解除勞動契約的;
(三)被依法列為失信懲戒對象的;
(四)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不適合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警察的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不得被招聘到該人民警察同一部門,或者有直接管理、直接利害關係的崗位。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與擬聘用的輔警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應當包括工作職責、工作條件、服務年限和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待遇以及契約終止的情形、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三章 職責、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輔警應當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帶領和監督下,按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協助開展警務工作。
輔警不得單獨執法或者以個人名義執法。
第二十條 文職輔警協助開展下列工作:
(一)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視窗服務、證件辦理、信息採集與錄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心理諮詢、醫療、翻譯、計算機網路維護、數據分析、軟體研發、安全監測、通信保障、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實驗室分析、現場勘查、檢驗鑑定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警械外的警用裝備保管和維護保養、後勤服務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可以開展的其他工作。
從事前款規定的工作依法需要具備相應資格的,應當取得相應職業資格。
第二十一條 勤務輔警協助開展下列工作:
(一)接受、處理民眾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糾紛;
(二)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三)治安巡邏、治安檢查以及對人員聚集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四)盤查、堵控、監控、看管違法犯罪嫌疑人;
(五)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六)疏導交通,勸阻、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採集交通違法信息;
(七)戒毒人員日常管理、檢查易製毒化學品企業、公開查緝毒品;
(八)公安監管場所的管理勤務;
(九)出入境管理服務、邊防檢查;
(十)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十一)社會治安防範、交通安全、禁毒、消防等宣傳教育;
(十二)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可以開展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條 輔警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一)國內安全保衛、技術偵查、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鑑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四)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六)審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人民警察從事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條 輔警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安全保護;
(二)依法獲得勞動報酬,享受福利、社會保險待遇;
(三)享受帶薪年休假、產假、婚喪假等休假;
(四)參加培訓;
(五)對所在單位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依法解除勞動契約;
(七)對勞動爭議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輔警應當遵紀守法,服從公安機關的管理和人民警察的指揮,忠於職守,文明執勤,增強服務意識,維護民眾利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知悉的商業秘密、公民個人隱私和信息;
(三)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
(四)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五)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禁止的網路傳播行為或者網路活動;
(六)利用工作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七)違反規定從事或者參與與履行職責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八)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
(九)對民眾態度蠻橫、行為粗暴、故意刁難或者吃拿卡要;
(十)工作時間飲酒;
(十一)其他違紀違法行為。
第四章 保障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參照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等,合理確定輔警薪酬標準。薪酬標準應當與崗位的專業性、危險性、勞動強度等相適應,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輔警薪酬構成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依法為輔警辦理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繳存住房公積金,為執法執勤以及高危險崗位的輔警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定期組織輔警參加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
醫療機構對因公(工)負傷的輔警先救治、後收費;對急危重症的,應當暢通綠色通道,及時救治。
第二十八條 輔警因公(工)受傷、致殘、死亡的,依照工傷保險、社會救助等有關法律、法規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九條 輔警犧牲被依法評定為烈士的,其遺屬依照烈士褒揚有關法律、法規享受相關撫恤待遇;其子女報考人民警察、參加輔警招聘時,參照享受公安英烈子女待遇。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面向優秀輔警招錄人民警察或者招聘事業編制人員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因輔警依法履職的行為,對輔警及其近親屬實施滋擾、恐嚇、威脅、侮辱、毆打、誣告、陷害、侵犯隱私等行為。
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落實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嚴格的責任追究和問責機制。
上級公安機關指導、監督下級公安機關輔警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加強輔警工作信息化、智慧型化建設,最佳化工作崗位和流程,提高輔警依法履職能力和效率。
第三十四條 輔警實行層級化管理,輔警的層級設定、評定、晉升、降級等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執行。
輔警層級應當與薪酬待遇銜接。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對輔警進行崗前培訓、層級晉升培訓、專項培訓、年度培訓,開展思想政治、法律知識、業務技能、安全防護、心理素質、紀律作風、保密管理等教育訓練。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對輔警的政治素養、履職能力、工作實績、紀律作風、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輔警層級管理、續聘解聘、評先評優、薪酬調整的依據。
第三十七條 輔警應當統一著裝,佩帶標識,持證上崗。服裝樣式、標識和工作證件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為輔警按時配發服裝,配發數量和頻次應當滿足輔警工作需要。
輔警離職時,應當交回配發的服裝、標識和證件。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為勤務輔警配備必要的執勤和安全防護裝備,但不得配備武器。
勤務輔警履行職責期間,可以駕駛警用車輛、船艇等交通工具。駕駛交通工具應當著制式服裝、佩戴標識,持有駕駛證和輔警工作證。
輔警不得使用武器和警械。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勤務輔警可以在人民警察的指揮和帶領下,使用必要的警械予以制止。
第三十九條 輔警協助履行職責過程中,遇有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職的情形需要迴避的,應當迴避。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權提出迴避申請。
前款規定的迴避,由輔警所在公安機關依法決定。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建立人民警察帶領輔警履行職責管理機制,確定帶輔人民警察的監督管理責任。
人民警察不得將應當由本人承擔的工作交由輔警承擔,不得將應當由本人使用的數字證書交由輔警保管和使用。
第四十一條 輔警履行職責的信息應當依法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輔警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依照有關規定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督察和責任追究制度,對輔警履行職責和遵紀守法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三條 輔警具有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契約、勞務派遣協定約定的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契約或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輔警招聘和管理工作中,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輔警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違反公安機關工作紀律、規章制度、損害公安機關聲譽,妨礙公安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勞動契約約定給予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依法履行職責的輔警實施威脅、侮辱、毆打、誣告、陷害等侵害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司法行政部門輔警的招聘、使用、保障、管理和監督,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職責和權利、義務由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依據本條例確定的原則另行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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