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和警務輔助人員安全防護規定》是公安部交管局2019年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警察和警務輔助人員安全防護規定
- 頒布時間:2019年
- 發布單位:公安部交管局
《交通警察和警務輔助人員安全防護規定》是公安部交管局2019年發布的規定。
《交通警察和警務輔助人員安全防護規定》是公安部交管局2019年發布的規定。規定印發交通警察和警務輔助人員安全防護規定1為進一步規範交警輔警執勤執法安全防護工作,預防和減少執勤執法傷亡事故,公安部交管局10月17日印發修訂...
《湖北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規定》是2023年10月3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規定。公布命令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429號 《湖北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規定》已經2023年10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長 王忠林 2023年11月8日 規定全文 ...
《雲南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是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維護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在協助人民警察維護社會治安、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服務人民民眾等方面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的條例。2024年5月31日,雲南省第十四...
《延安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確保依法合理使用輔助性力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陝西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是指根據本市社會治安形勢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面向社會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作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第四條輔警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依法規範、分類管理、權責明晰、合理使用、保障有力的原則。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輔警管理工作的...
警務輔助人員的工作證件,服裝樣式和標識應當符合公安部相關規定。警務輔助人員離職時,應當交回配發的證件、服裝和標識。第二十五條勤務輔警在工作期間,可以協助駕駛警用汽車、機車、船艇、警用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根據工作需要,警務輔助人員可配備必要的執勤及安全防護裝備,不得配備和使用武器。第二十六條警務輔助人員...
第一條 為規範全區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建立政府出資保障、公安使用管理的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模式,推動實現警務輔助隊伍建設制度化、規範化、法治化,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全區社會穩定提供有效的人力資源保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6〕15號)、《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22年5月13日通過,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和監督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維護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在協助...
《仁壽縣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是仁壽縣發布的辦法。仁壽縣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縣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保障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充分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在協助維護社會治安、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公安機關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全縣...
《四川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旨在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和維護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在協助人民警察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及維護社會治安,服務人民民眾等方面的作用;經2020年12月29日四川省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1年 1月5日 公布,共七...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維護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保障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招聘、使用、管理、保障、監督等適用本條例。第三條【輔警概念和分類】 本條例所稱警務輔助人員(以下...
(六)城管部門安排的其他城市管理輔助工作。第九條 輔助人員不得從事以下工作:(一)未經本部門授權的涉及秘密的工作;(二)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處罰、行政確認、行政強制措施等行政執法工作;(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由人民警察、城管執法人員擔任的其他工作。警務輔助人員還不得從事刑事案件的現場勘查、...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管理,保障輔警依法履行職責,維護輔警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輔警的招聘、使用、權利保障和相關管理監督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輔警,是指納入核定的用人額度管理並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對特別優秀的輔警,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錄為人民警察。 第二章 職責、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輔警在公安機關指揮或者在人民警察帶領下開展警務輔助工作。輔警依法履職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輔警依法履職的後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第八條 文職輔警可以協助人民警察開展下列工作:(...
(一)由兩名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帶領警務輔助人員將車輛駕駛人帶到醫療機構提取血樣,或者現場由法醫等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提取血樣;(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提取血樣後五日內將血樣送交有檢驗資格的單位或者機構進行檢驗,並在收到檢驗結果後五日內書面告知車輛駕駛人。檢驗車輛駕駛人體內酒精含量的,...
(二)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鑑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三)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四)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五)審核案件; (六)保管武器、警械;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不得安排警務輔助人員從事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應當由人民警察承擔的工作。 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
公安機關面向優秀輔警招錄人民警察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職責、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輔警在公安機關指揮或者人民警察帶領下按照規定開展警務輔助工作。輔警依法履職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輔警依法履職的後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第八條 文職輔警可以協助人民警察開展下列...
(六)按照規定協助開展警情處置、交通管制、群體性事件處置等工作;(七)協助開展其他相關公安管理和服務工作。第十一條 勤務警務輔助人員在公安機關或者執法崗位人民警察的指揮下,可以開展下列工作:(一)預防、制止違法和犯罪活動;(二)巡邏、值守、安全巡查,處理民眾求助,調解矛盾糾紛;(三)維護案件、事件...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為輔警配備必要的執勤和安全防護裝備。輔警在協助人民警察開展巡邏、檢查、堵控等工作期間,有相應駕駛資格的可以駕駛警用車輛、船艇等交通工具。輔警協助人民警察開展與執法有關輔助性工作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全過程記錄。輔警不得配備或者使用武器。遇有危害...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警務輔助人員招聘使用、權益保障、監督管理等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依法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輔警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輔警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履行...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參照人民警察宣誓規定組織新聘用的輔警宣誓。第三章 職責、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輔警應當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帶領下,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警務輔助工作。輔警不得單獨執法或者以個人名義執法。第十八條 勤務輔警協助開展下列工作:(一)治安巡邏、治安檢查以及對人員聚集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科學合理地設定崗位和職責,是發揮輔警積極作用的重要前提,是實現警務輔助人員科學規範管理的重要內容。《辦法》明確了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的具體工作範圍。一是文職輔警可協助非執法崗位警察從事行政助理、技術支持、警務保障等工作;二是勤務輔警可以協助執法崗位警察開展執勤等工作,包括協助110警情現場處警、預防制止違法...
(四)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不適合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警察的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不得被招聘到該人民警察同一部門,或者有直接管理、直接利害關係的崗位。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與擬聘用的輔警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契約。勞動...
(三)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鑑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四)執行刑事強制措施;(五)審核案件;(六)保管武器、彈藥;(七)利用民警數字證書、移動終端設備登錄公安網,查詢、獲取公安信息;(八)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從事的工作。第十條 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履職、保障、管理和監督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是指公安機關依法招聘和管理,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為公安機關警務活動及相關工作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員。輔警分為勤務輔警和文職輔警。第四條 縣級以上...
(十)國家規定可以協助開展的其他警務輔助工作。公安機關安排人民警察帶領輔警開展前款工作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關於人民警察人數的規定。第二十條 輔警不得從事下列工作:(一)承擔國內安全保衛、反邪教、反恐怖以及技術偵察等任務;(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三)出具鑑定報告、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四...
(三)疏導交通,勸阻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四)開展社會治安防範、交通安全、網路安全、禁毒、出入境管理、防火等宣傳教育;(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開展的其他警務輔助工作。第十條 勤務輔警協助開展下列工作,應當在人民警察的帶領下進行:(一)接報警現場處置、受案登記、接受行政案件證據、採集案件信息、治安調解...
(二)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鑑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三)執行刑事強制措施;(四)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五)審核案件;(六)保管或者配備武器、警械;(七)國家和本市規定不得由警務輔助人員從事的其他工作。第十五條 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期間,根據規定可以配備、使用信息採集記錄設備、必要的執勤和安全防護裝備;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