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

福建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

《福建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是為了提升社會治理效能,規範和加強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和監督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維護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福建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福建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由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於2022年11月24日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全文

福建省公安機關警務輔疊白晚助人員管理條例
(2022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招聘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四章 權利與保障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元格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升社會治理效能,規範和加強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和監督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維護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履職、保障、管理和監督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是指公安機關依法招聘和管理,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為公安機關警務活動及相關工作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員。輔警分為勤務輔警和文職輔警。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隊伍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社會治安狀況、警力配備情況科學配置輔警並嚴格控制規模。
縣級以甩廈榆匪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的薪酬福利、裝備和服裝配置、教育訓練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全額保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輔警的招聘、管理和監督。
機構編制部門配合公安機關做好輔警用人額度管理工作,用人額度核定標準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財政部門鴉嬸射符負責輔警經費保障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公安機關做好輔警招聘、薪酬標準確定和養老、工傷、失業保險等工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輔警的烈士評定及烈屬撫恤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輔警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輔警應當在公安機關的管理和監督下開展警務輔助工作,不得單獨執法或者以個人名義執法。
輔警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輔警履行職責行為的後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
第二章 招棄巴愉 聘
第七條 招聘輔警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統一招聘條件和程式,嚴格選拔聘用。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輔警用人額度管理辦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按夜精微照輔警用人額度管理辦法確定本級用人額度,在額度內組織實施招聘。
第九條 應聘輔警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品行端正;
(三)年滿十八周歲;
(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五)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身體條件、心理素質和工作能力;
(六)符合招聘崗位需要的其他條件。
根據崗位特殊需要,公安機關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招聘部分與崗位職責相適應的高中學歷勤務輔警,但其應當在入職後四年內取得大專以上學歷。
第十條 應聘輔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
(一)烈士的配偶和子女,因公犧牲軍人、人民警察和輔警的配偶和子女;
(二)被確認為見義勇為的人員;
(三)退役軍人;
(四)警察類院校或者政法類專業的畢業生;
(五)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優先情形。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為輔警: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結案的;
(二)因吸毒、賣淫、嫖娼、賭博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三)受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專門矯治教育的;
(四)因違紀違法等原因被開除、辭退或者解聘的;
(五)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六)國家和本省規定不適合從事輔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招聘輔警應當發布公告公開招聘。公告應當載明招聘的崗位、名額、報名條件、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以及其他事項。
招聘輔警應當經過報名、資格審查、筆駝雅踏試、面試、體能測試、體檢、考察、公示等程式。
對特定崗位輔警的招聘,可以進行心理素質測試。對專業性人才,可以適當簡化招聘程式或者採取其他測評方法。
擬聘用為輔警的,公安機關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契約,依法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保障輔警合法權益。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 輔警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依法履行工作職責;
(二)服從公安機關管理和人民警察指揮;
(三)忠於職守,文明執勤;
(四)清正廉潔、秉公辦事;
(五)嚴守工作紀律、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勤務輔警可以協助人民警察開展下列工作:
(一)治安巡邏、值守,接受、處理民眾求助;
(二)社會治安防控、交通安全、禁毒、反詐欺等宣傳教育;
(三)疏導交通,勸阻、糾正交通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記錄交通違法信息;
(四)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協助開展的工作。
第十五條 勤務輔警應當在人民警察帶領下,協助開展下列工作:
(一)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救助受傷受困人員;
(二)行政案件的接報案、受案登記、接受證據、信息採集、調解、送達文書;
(三)警情受理、詢問、登記、錄入,開具接警回執;
(四)治安檢查以及對人員聚集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五)涉案財物管理;
(六)公安監管場所、執法辦案場所的管理勤務;
(七)盤問檢查、堵截控制、監控和看管有違法嫌疑的人員;
(八)戒毒人員日常管理、檢查易製毒化學品企業、公開查緝毒品;
(九)出入境管理服務、海防管理;
(十)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在人民警察帶領下協助開展的工作。
第十六條 文職輔警可以協助人民警察開展下列工作:
(一)文書助理、接線查詢、視窗服務、證件辦理、信息採集與錄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心理諮詢、醫療、翻譯、計算機網路維護、視頻監控保障、數據分析、軟體研發、安全監測、通信保障、資金分析、實驗室分析、現場勘查、檢驗鑑定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警械外的警用裝備的保管和維護保養、非涉密財務管理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協助開展的工作。
第十七條 輔警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一)政治安全保衛、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鑑定意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四)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六)審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行政管理服務審核審批;
(九)其他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必須由人民警察從事和禁止輔警從事的工作。
第四章 權利與保障
第十八條 輔警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依法獲取勞動報酬,享受福利和保險待遇,享受休息休假;
(三)參加崗位所需業務知識、技能培訓;
(四)對公安機關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依法提出申訴和控告;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建立符合輔警特點、體現崗位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的薪酬制度,參照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等標準,合理確定輔警薪酬水平,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輔警薪酬應當與崗位的專業性、危險性、勞動強度等相適應。其中輔警符合當地政府人才政策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當地相關人才政策待遇。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為輔警依法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繳存住房公積金。所需費用由本級財政承擔。
各地可以結合實際建立輔警年金制度,具體實施辦法、年金權益分配方案由公安機關根據輔警考核結果、工作年限、獎懲情況等制定。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每年組織輔警進行健康檢查,建立健康檔案。所需費用由本級財政承擔。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保障輔警依法參加工會等群團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輔警因公(工)負傷、致殘、死亡的,依照下列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一)為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參與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等情形因公犧牲的,遺屬參照因公犧牲人民警察遺屬撫恤標準享受撫恤以及其他有關待遇;
(二)評定為烈士的,遺屬依照《烈士褒揚條例》以及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子女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照顧;
(三)因公(工)致殘的,參照傷殘人民警察標準享受優撫待遇;
(四)對因公犧牲輔警家庭,因公(工)負傷、生活困難、患重大疾病輔警的慰問,參照人民警察慰問標準執行;
(五)因公(工)負傷的,享受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醫療救助綠色通道。對救治期間的醫療、交通、護理等有關費用,公安機關可以先行墊付,協調相關部門或者社會力量予以幫助。
輔警享受撫恤優待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 輔警履行職責成績顯著或者作出特殊貢獻的,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獎勵制度給予相應獎勵,輔警獎勵情況應當與層級晉升掛鈎。
特別優秀輔警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和事業編制的公安機關文職人員職位的,應當給予適當照顧。具體認定標準和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公務員主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製定。
公安機關直接面向特別優秀輔警招錄人民警察或者事業編制文職人員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輔警管理監督納入公安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規劃,遵循“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原則,明確輔警管理部門和管理責任,建立健全人民警察帶領輔警履行職責管理機制。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崗位職責和工作性質,對勤務輔警和文職輔警實行分崗位管理,明確具體工作規範和要求。
輔警實行層級化管理,從高到低依次設定為一級輔警至七級輔警,層級之間不具有領導、指揮或者隸屬關係。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合理設定各層級輔警額度。輔警層級與薪酬待遇掛鈎。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輔警教育培訓工作體系,加強對輔警思想政治、法律法規、業務知識、紀律作風、保密管理、體能技能等的教育培訓,提升輔警的職業素質和專業能力。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制定輔警培訓通用大綱和教材,指導各地公安機關開展輔警崗前培訓、年度培訓和專項培訓。崗前培訓不少於十天,年度培訓不少於五天。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可以和高等院校等教育機構開展合作,組織輔警參加學歷提升教育,教育培訓費用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補助。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量化考核內容和標準,對輔警思想政治、履職能力、工作實績、遵紀守法等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確定層級、層級升降、解(續)聘、評先評優、薪酬調整的主要依據。
考核類別包括試用期考核、平時考核、年度考核等。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按照規定為輔警配發統一的工作證件。輔警在履行職責期間,統一著裝、統一標識;需要著便裝的,應當攜帶和出示工作證件;非履行職責期間,不得穿著制式服裝、佩戴標識。輔警離職時,公安機關應當收回配發的工作證件、制式服裝和標識。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製造、販賣、使用輔警工作證件、制式服裝和標識。
輔警的工作證件、制式服裝和標識應當與人民警察的工作證件、制式服裝和標識在外觀上存在顯著區別。
第三十一條 輔警在履行職責期間,公安機關應當為其配備必要的執勤和安全防護裝備。
勤務輔警在人民警察帶領或者指揮下可以駕駛警用汽車、警用機車等交通工具。
輔警不得使用武器和警械,但是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輔警可以在人民警察的帶領下,使用必要的約束性警械。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輔警督察和違紀違規懲戒機制。
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對輔警履行職責和遵紀守法的情況進行監督。公安機關對輔警違紀違規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懲戒。
第三十三條 輔警履行職責,應當接受社會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輔警的違紀違法行為,有權向公安機關和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依照有關規定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第三十四條 輔警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遇有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情形,應當迴避。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權提出迴避申請。
前款規定的迴避,由輔警所在單位決定。
第三十五條 輔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契約:
(一)嚴重違反輔警管理規定和紀律要求的;
(二)因工作失職給公安機關、人民民眾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對社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輔警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公安機關工作規定和紀律要求的,由公安機關按照輔警管理相關規定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輔警履行職責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輔警所在公安機關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安機關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輔警進行追償。
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阻礙輔警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對輔警實施不法侵害,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購買、使用輔警工作證件、制式服裝、標識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非法製造、販賣輔警工作證件、制式服裝、標識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超過一萬元的,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輔警招聘、管理和監督等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省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輔警和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的招聘、管理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監獄、司法行政戒毒機關輔警的招聘、保障、管理和監督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據本條例確定的原則另行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長期以來,由於職責範圍界定不清晰,輔警在協助人民警察開展工作的過程中,遭受過不少質疑。《條例》明確,輔警是指“公安機關依法招聘和管理,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為公安機關警務活動及相關工作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員”。輔警分為勤務輔警和文職輔警,規範了輔警的薪酬福利、日常管理等所需經費保障渠道。
《條例》通過釐清輔警崗位職責,讓輔警依法履職更有底氣。《條例》規定,輔警應當在公安機關的管理和監督下開展警務輔助工作,不得單獨執法或者以個人名義執法。輔警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輔警履行職責行為的後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同時,《條例》明確輔警不得進行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鑑定意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得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不得保管武器、警械等九個方面的規定。
針對輔警存在待遇偏低、保障不足的問題,《條例》不僅明確了輔警依法獲取勞動報酬、享受福利和保險待遇、享受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權利,還細化了輔警的社保制度,要求各地結合實際建立輔警年金制度,並規定了輔警的健康檢查、參與群團組織和表彰獎勵、撫恤優待等待遇,規定了公安機關可以和高等院校等教育機構合作,組織輔警參加學歷提升教育,提升輔警隊伍整體素質。同時,公安機關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直接面向特別優秀輔警招錄人民警察或者事業編制文職人員,進一步拓展了輔警的職業發展空間,有助於增強職業歸屬感、榮譽感。此外,《條例》嚴格規定了應聘輔警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體現了嚴把“入口關”。
在管理監督方面,《條例》規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崗位職責和工作性質,對勤務輔警和文職輔警實行分崗位管理。《條例》明確輔警不得使用武器和警械,但在特定的緊急情況下,可以使用必要的約束性警械。同時,還對輔警督查和違規違紀懲戒機制等也都作出相應要求。
第九條 應聘輔警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品行端正;
(三)年滿十八周歲;
(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五)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身體條件、心理素質和工作能力;
(六)符合招聘崗位需要的其他條件。
根據崗位特殊需要,公安機關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招聘部分與崗位職責相適應的高中學歷勤務輔警,但其應當在入職後四年內取得大專以上學歷。
第十條 應聘輔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
(一)烈士的配偶和子女,因公犧牲軍人、人民警察和輔警的配偶和子女;
(二)被確認為見義勇為的人員;
(三)退役軍人;
(四)警察類院校或者政法類專業的畢業生;
(五)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優先情形。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為輔警: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結案的;
(二)因吸毒、賣淫、嫖娼、賭博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三)受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專門矯治教育的;
(四)因違紀違法等原因被開除、辭退或者解聘的;
(五)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六)國家和本省規定不適合從事輔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招聘輔警應當發布公告公開招聘。公告應當載明招聘的崗位、名額、報名條件、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以及其他事項。
招聘輔警應當經過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面試、體能測試、體檢、考察、公示等程式。
對特定崗位輔警的招聘,可以進行心理素質測試。對專業性人才,可以適當簡化招聘程式或者採取其他測評方法。
擬聘用為輔警的,公安機關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契約,依法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保障輔警合法權益。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 輔警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依法履行工作職責;
(二)服從公安機關管理和人民警察指揮;
(三)忠於職守,文明執勤;
(四)清正廉潔、秉公辦事;
(五)嚴守工作紀律、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勤務輔警可以協助人民警察開展下列工作:
(一)治安巡邏、值守,接受、處理民眾求助;
(二)社會治安防控、交通安全、禁毒、反詐欺等宣傳教育;
(三)疏導交通,勸阻、糾正交通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記錄交通違法信息;
(四)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協助開展的工作。
第十五條 勤務輔警應當在人民警察帶領下,協助開展下列工作:
(一)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救助受傷受困人員;
(二)行政案件的接報案、受案登記、接受證據、信息採集、調解、送達文書;
(三)警情受理、詢問、登記、錄入,開具接警回執;
(四)治安檢查以及對人員聚集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五)涉案財物管理;
(六)公安監管場所、執法辦案場所的管理勤務;
(七)盤問檢查、堵截控制、監控和看管有違法嫌疑的人員;
(八)戒毒人員日常管理、檢查易製毒化學品企業、公開查緝毒品;
(九)出入境管理服務、海防管理;
(十)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在人民警察帶領下協助開展的工作。
第十六條 文職輔警可以協助人民警察開展下列工作:
(一)文書助理、接線查詢、視窗服務、證件辦理、信息採集與錄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心理諮詢、醫療、翻譯、計算機網路維護、視頻監控保障、數據分析、軟體研發、安全監測、通信保障、資金分析、實驗室分析、現場勘查、檢驗鑑定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警械外的警用裝備的保管和維護保養、非涉密財務管理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協助開展的工作。
第十七條 輔警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一)政治安全保衛、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鑑定意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四)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六)審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行政管理服務審核審批;
(九)其他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必須由人民警察從事和禁止輔警從事的工作。
第四章 權利與保障
第十八條 輔警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依法獲取勞動報酬,享受福利和保險待遇,享受休息休假;
(三)參加崗位所需業務知識、技能培訓;
(四)對公安機關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依法提出申訴和控告;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建立符合輔警特點、體現崗位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的薪酬制度,參照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等標準,合理確定輔警薪酬水平,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輔警薪酬應當與崗位的專業性、危險性、勞動強度等相適應。其中輔警符合當地政府人才政策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當地相關人才政策待遇。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為輔警依法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繳存住房公積金。所需費用由本級財政承擔。
各地可以結合實際建立輔警年金制度,具體實施辦法、年金權益分配方案由公安機關根據輔警考核結果、工作年限、獎懲情況等制定。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每年組織輔警進行健康檢查,建立健康檔案。所需費用由本級財政承擔。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保障輔警依法參加工會等群團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輔警因公(工)負傷、致殘、死亡的,依照下列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一)為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參與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等情形因公犧牲的,遺屬參照因公犧牲人民警察遺屬撫恤標準享受撫恤以及其他有關待遇;
(二)評定為烈士的,遺屬依照《烈士褒揚條例》以及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子女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照顧;
(三)因公(工)致殘的,參照傷殘人民警察標準享受優撫待遇;
(四)對因公犧牲輔警家庭,因公(工)負傷、生活困難、患重大疾病輔警的慰問,參照人民警察慰問標準執行;
(五)因公(工)負傷的,享受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醫療救助綠色通道。對救治期間的醫療、交通、護理等有關費用,公安機關可以先行墊付,協調相關部門或者社會力量予以幫助。
輔警享受撫恤優待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 輔警履行職責成績顯著或者作出特殊貢獻的,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獎勵制度給予相應獎勵,輔警獎勵情況應當與層級晉升掛鈎。
特別優秀輔警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和事業編制的公安機關文職人員職位的,應當給予適當照顧。具體認定標準和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公務員主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製定。
公安機關直接面向特別優秀輔警招錄人民警察或者事業編制文職人員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輔警管理監督納入公安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規劃,遵循“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原則,明確輔警管理部門和管理責任,建立健全人民警察帶領輔警履行職責管理機制。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崗位職責和工作性質,對勤務輔警和文職輔警實行分崗位管理,明確具體工作規範和要求。
輔警實行層級化管理,從高到低依次設定為一級輔警至七級輔警,層級之間不具有領導、指揮或者隸屬關係。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合理設定各層級輔警額度。輔警層級與薪酬待遇掛鈎。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輔警教育培訓工作體系,加強對輔警思想政治、法律法規、業務知識、紀律作風、保密管理、體能技能等的教育培訓,提升輔警的職業素質和專業能力。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制定輔警培訓通用大綱和教材,指導各地公安機關開展輔警崗前培訓、年度培訓和專項培訓。崗前培訓不少於十天,年度培訓不少於五天。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可以和高等院校等教育機構開展合作,組織輔警參加學歷提升教育,教育培訓費用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補助。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量化考核內容和標準,對輔警思想政治、履職能力、工作實績、遵紀守法等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確定層級、層級升降、解(續)聘、評先評優、薪酬調整的主要依據。
考核類別包括試用期考核、平時考核、年度考核等。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按照規定為輔警配發統一的工作證件。輔警在履行職責期間,統一著裝、統一標識;需要著便裝的,應當攜帶和出示工作證件;非履行職責期間,不得穿著制式服裝、佩戴標識。輔警離職時,公安機關應當收回配發的工作證件、制式服裝和標識。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製造、販賣、使用輔警工作證件、制式服裝和標識。
輔警的工作證件、制式服裝和標識應當與人民警察的工作證件、制式服裝和標識在外觀上存在顯著區別。
第三十一條 輔警在履行職責期間,公安機關應當為其配備必要的執勤和安全防護裝備。
勤務輔警在人民警察帶領或者指揮下可以駕駛警用汽車、警用機車等交通工具。
輔警不得使用武器和警械,但是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輔警可以在人民警察的帶領下,使用必要的約束性警械。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輔警督察和違紀違規懲戒機制。
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對輔警履行職責和遵紀守法的情況進行監督。公安機關對輔警違紀違規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懲戒。
第三十三條 輔警履行職責,應當接受社會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輔警的違紀違法行為,有權向公安機關和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依照有關規定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第三十四條 輔警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遇有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情形,應當迴避。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權提出迴避申請。
前款規定的迴避,由輔警所在單位決定。
第三十五條 輔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契約:
(一)嚴重違反輔警管理規定和紀律要求的;
(二)因工作失職給公安機關、人民民眾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對社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輔警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公安機關工作規定和紀律要求的,由公安機關按照輔警管理相關規定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輔警履行職責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輔警所在公安機關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安機關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輔警進行追償。
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阻礙輔警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對輔警實施不法侵害,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購買、使用輔警工作證件、制式服裝、標識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非法製造、販賣輔警工作證件、制式服裝、標識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超過一萬元的,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輔警招聘、管理和監督等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省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輔警和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的招聘、管理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監獄、司法行政戒毒機關輔警的招聘、保障、管理和監督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據本條例確定的原則另行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長期以來,由於職責範圍界定不清晰,輔警在協助人民警察開展工作的過程中,遭受過不少質疑。《條例》明確,輔警是指“公安機關依法招聘和管理,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為公安機關警務活動及相關工作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員”。輔警分為勤務輔警和文職輔警,規範了輔警的薪酬福利、日常管理等所需經費保障渠道。
《條例》通過釐清輔警崗位職責,讓輔警依法履職更有底氣。《條例》規定,輔警應當在公安機關的管理和監督下開展警務輔助工作,不得單獨執法或者以個人名義執法。輔警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輔警履行職責行為的後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同時,《條例》明確輔警不得進行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鑑定意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得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不得保管武器、警械等九個方面的規定。
針對輔警存在待遇偏低、保障不足的問題,《條例》不僅明確了輔警依法獲取勞動報酬、享受福利和保險待遇、享受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權利,還細化了輔警的社保制度,要求各地結合實際建立輔警年金制度,並規定了輔警的健康檢查、參與群團組織和表彰獎勵、撫恤優待等待遇,規定了公安機關可以和高等院校等教育機構合作,組織輔警參加學歷提升教育,提升輔警隊伍整體素質。同時,公安機關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直接面向特別優秀輔警招錄人民警察或者事業編制文職人員,進一步拓展了輔警的職業發展空間,有助於增強職業歸屬感、榮譽感。此外,《條例》嚴格規定了應聘輔警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體現了嚴把“入口關”。
在管理監督方面,《條例》規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崗位職責和工作性質,對勤務輔警和文職輔警實行分崗位管理。《條例》明確輔警不得使用武器和警械,但在特定的緊急情況下,可以使用必要的約束性警械。同時,還對輔警督查和違規違紀懲戒機制等也都作出相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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