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

《遼寧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已由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23年9月27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發展歷史,條例全文,

發展歷史

2023年3月,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遼寧省司法廳將《遼寧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2023年9月12日,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公告〔2023〕4 號將《遼寧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徵求意見。
2023年9月27日,遼寧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遼寧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
2023年9月29日,新聞媒體報導《遼寧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0月2日,遼寧日報刊發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四屆〕第六號公布《遼寧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全文。

條例全文

遼寧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管理,保障和監督輔警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維護輔警合法權益,發揮其協助公安機關履行維護社會治安、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服務人民民眾等方面職能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輔警,是指納入核定的用人額度管理並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
輔警按照崗位職責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不包括在公安機關從事膳食、保潔、保全等後勤服務工作的人員以及治安聯防、治安志願者、護村隊、護校隊等負責社會群防群治的人員。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輔警的招聘、使用、保障、管理和監督等活動的,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輔警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輔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強化監督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落實相關管理和保障措施。
第五條 省、市、縣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具體負責輔警的招聘、使用、管理和監督工作。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其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輔警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招 聘
第六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嚴控總量、傾斜基層、動態調整、分類使用的原則,科學、高效配置輔警規模。
省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各地警力配備和社會治安狀況,制定全省公安機關輔警用人額度管理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核定的輔警用人額度內,制定輔警招聘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其輔警招聘使用情況,應當報省公安機關備案。
第八條 輔警招聘應當遵循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由市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組織招聘,嚴格選拔聘用。未經統一招聘程式,禁止聘用輔警。
公安機關各內部機構和基層所(隊)不得自行組織招聘輔警。
第九條 輔警招聘應當公開發布招聘公告。通過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體能測試、心理素質測試、面試、體檢、考察、公示等環節,擇優錄取。
市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艱苦邊遠地區、特殊崗位和急需緊缺人員,採取簡化招聘程式或者其他測評方法招聘,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 應聘輔警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四)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年齡和學歷要求;
(五)具有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工作能力、專業資質或者專門技能;
(六)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招聘輔警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下列人員:
(一)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和人民警察遺屬;
(二)退役軍人、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救援人員;
(三)見義勇為人員;
(四)公安類或者法學類專業畢業生;
(五)具有崗位所需的專業資質和專業技能的人員;
(六)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前款第一項、第三項所列人員,可以單列計畫,定向招聘。
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為輔警:
(一)曾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涉嫌違法犯罪被立案調查、偵查、審查起訴或者審判尚未結案的;
(二)曾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處罰的;
(三)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或者因違紀違規被辭退解聘的;
(四)有較為嚴重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
(五)從事輔警工作契約期未滿擅自離職的;
(六)國家和本省規定的不適合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與擬招聘的輔警訂立勞動契約,依法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試用期、契約期限、解除契約情形等事項。其勞動契約期限,根據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的工作性質、崗位職責等因素,由省公安機關作出具體規定。勞動契約示範文本,由省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輔警勞動契約期滿的,勞動契約依法終止;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工作實際需要,依法與符合繼續聘用條件的輔警續訂勞動契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輔警在勞動契約期限內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公安機關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契約。
第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採用勞務派遣等方式招聘的輔警,經公安機關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逐步與其訂立勞動契約。具體過渡辦法由省公安機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實施。
第三章 職 責
第十五條 輔警按照公安機關的安排,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指揮或者帶領下,依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警務輔助工作,不得擅自行使應當由人民警察行使的職權。
輔警依法協助人民警察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輔警履行職責行為的後果由使用輔警的公安機關承擔。
第十六條 文職輔警依法協助公安機關非執法崗位人民警察開展行政管理、技術支持、警務保障等工作。
勤務輔警依法協助公安機關執法崗位人民警察開展執法執勤和其他勤務活動。
第十七條 文職輔警依法協助公安機關非執法崗位人民警察,可以開展下列工作:
(一)文書助理、非涉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視窗服務、證件辦理、信息採集與錄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心理諮詢、醫療、翻譯、計算機網路維護、數據分析、軟體研發、安全監測、通訊保障、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實驗室分析、現場勘查、檢驗鑑定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警械外的警用裝備保管和維護保養;
(四)國家規定可以開展的其他警務輔助工作。
第十八條 勤務輔警在人民警察的指揮下,可以協助開展下列工作:
(一)接受、處理民眾救助;
(二)治安巡邏、值守;
(三)預防、制止違法活動,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報告;
(四)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救助受傷受困人員;
(五)疏導交通;
(六)社會治安防範、交通安全、禁毒等宣傳教育;
(七)國家規定可以開展的其他警務輔助工作。
第十九條 勤務輔警在人民警察的帶領下,可以協助開展下列工作:
(一)治安檢查,以及對人員聚集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二)盤查、堵控、監控、看管違法犯罪嫌疑人;
(三)勸阻、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採集、告知交通違法信息;
(四)對易製毒化學品企業進行檢查,公開查緝毒品,以及對戒毒人員進行日常管理;
(五)出入境管理服務,沿海安全保衛管理;
(六)公安監管場所、執法辦案場所的管理勤務;
(七)涉案財物管理;
(八)突發性、群體性事件處置;
(九)接報警現場處置、受案登記、接受行政案件證據、信息採集、治安調解、行政案件有關文書的送達;
(十)國家規定可以協助開展的其他警務輔助工作。
公安機關安排人民警察帶領輔警開展前款工作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關於人民警察人數的規定。
第二十條 輔警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一)承擔國內安全保衛、反邪教、反恐怖以及技術偵察等任務;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出具鑑定報告、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四)作出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行政處理決定;
(五)執行刑事、行政強制措施;
(六)開展案件調查取證、審核工作;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國家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工作。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輔警從事只能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從事的工作,或者其他超越輔警職責範圍的工作。
第四章 保 障
第二十一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的招聘、薪酬保障、公用經費、被裝裝備、教育培訓、表彰獎勵、撫恤等相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 省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參照本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標準,結合輔警履行崗位職責的專業性、危險性、勞動強度以及輔警的層級等級等,制定輔警薪酬管理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輔警薪酬管理辦法,核定本地區輔警薪酬的具體標準,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財政增長狀況等因素,建立輔警薪酬水平增長機制。
第二十三條 輔警薪酬水平未達到國家或者本省規定的,市、縣人民政府制定輔警薪酬水平分步達標方案,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在未達標前,市、縣公安機關暫不得擴大輔警規模。
第二十四條 輔警應當統一著裝,持證上崗。工作證件、服裝樣式和標識應當遵照公安部統一規定執行。
輔警服裝配發數量和頻次應當滿足工作需要。
第二十五條 輔警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執勤和安全防護裝備,但不得配備或者使用武器。遇有正在危害公共安全、擾亂社會秩序和侵害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形時,輔警可以在人民警察的帶領下,協助使用規定的警械予以制止。
輔警履行職責期間,具備相應資格的,可以按照規定駕駛警用汽車、機車、船艇、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操控警用機器人、無人機等智慧型設備。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定期組織輔警參加健康檢查,開展輔警心理健康教育和輔導,並建立心理健康檔案。
第二十七條 輔警依法享有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生育、工傷等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障待遇。公安機關應當為一線協助執法執勤以及高危險崗位的輔警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輔警因工受傷、致殘、死亡或者患職業病的,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輔警被依法評定為烈士的,其遺屬依照《烈士褒揚條例》規定享受相關撫恤待遇。
第二十八條 輔警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對輔警因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相應報酬或者安排補休。
第二十九條 輔警依法參加工會組織,享有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
第三十條 特別優秀的輔警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或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適當照顧。
招錄機關可以按照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一定比例的職位,面向特別優秀的輔警招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確定一定比例的崗位,面向特別優秀的輔警公開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具體辦法由省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章 管 理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切實加強輔警隊伍建設,實行輔警管理實名制,最佳化工作崗位和流程,加強信息化、智慧型化建設,提高輔助執法能力和效率。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輔警管理監督制度,明確專門機構承擔輔警隊伍的具體管理工作,並指導和監督下級公安機關輔警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人民警察帶領輔警履行職責管理機制,明確管理使用輔警的第一責任、領導責任,帶輔人民警察監督管理輔警的直接責任。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輔警實行層級化管理,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程式,評定、晉升或者降低輔警層級。輔警層級應當作為確定輔警薪酬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不同層級的輔警不具有領導、指揮和隸屬關係。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輔警教育培訓工作體系,加強對輔警思想政治、法律法規、業務知識、紀律作風、保密管理、體能技能等的教育培訓,提升輔警的職業素質和專業能力。
市、縣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輔警考核制度,從思想政治素質、工作業績、業務能力、遵紀守法等方面,對輔警進行考核。輔警的考核結果作為層級升降、獎懲、依法續訂或者解除勞動契約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 輔警在工作中表現突出、取得顯著成績或者作出突出貢獻的,應當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獎勵條令》等規定給予相應獎勵。
輔警在非履職期間,制止正在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六條 輔警履行職責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對輔警的違紀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公安機關舉報、投訴。
省、市、縣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舉報投訴受理和反饋機制,及時依法處理有關輔警的舉報、投訴,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第三十七條 輔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依法解除勞動契約: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二)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經教育仍無明顯改變,或者連續兩個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嚴重違反公安機關管理制度的;
(五)利用輔警身份或者工作便利從事非法活動的;
(六)違反保密規定,泄露警務工作秘密的;
(七)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處罰或者有吸毒行為,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違反法律法規、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契約約定由公安機關解除勞動契約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規招聘、使用輔警的;
(二)未確定或者未履行輔警管理使用的第一責任、領導責任以及帶輔人民警察監督管理輔警的直接責任,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
(三)因疏於管理或者管理不當造成輔警隊伍混亂、發生違法違紀等問題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輔警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按照輔警管理相關規定依法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行使應當由人民警察行使的職權的;
(二)使用武器或者違反規定使用警械的;
(三)其他違反輔警管理相關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四十條 輔警履行職責時,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損害的,由輔警所在的公安機關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安機關賠償損失後,對履行職責時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輔警,應當責令其依法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四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阻礙輔警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對輔警及其近親屬實施滋擾、恐嚇、威脅、侮辱、毆打、誣告、陷害等不法侵害,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司法行政部門輔警的招聘、使用、保障、管理等,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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