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

《上海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是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於2022年6月22日通過的條例,該條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2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公告,條例全文,

發布公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五屆〕第一一三號
《上海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於2022年6月2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6月22日

條例全文

上海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
(2022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本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行為,強化監督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工作職責與規範、監督管理、職業保障等,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是指根據本市社會治安形勢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面向社會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作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
第四條輔警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依法規範、分類管理、權責明晰、合理使用、保障有力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輔警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強化監督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落實相關管理和保障措施。
第六條公安機關負責輔警的招聘、管理和使用。
機構編制、公務員主管、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輔警員額審核、招聘指導、經費保障、薪酬確定、撫恤優待等相關工作。
第七條輔警應當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管理、指揮和監督下,依法開展警務輔助工作。輔警履行職責行為的後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
輔警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輔警依法履行職責。
第八條對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或者作出突出貢獻的輔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招聘
第九條本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治安形勢,按照總量控制、傾斜基層、動態調整、分類使用的原則,科學配置輔警人員額度。
輔警人員額度確定的標準和程式,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市公安機關在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統一的標準和程式,招聘輔警。
第十一條輔警招聘按照發布公告、報名、資格審查、筆試(含崗位技能測試)、面試(含體能測試)、體檢、綜合考察、公示、簽訂勞動契約等程式實施。
對專業性較強的崗位和緊缺人才,經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可以採取最佳化招聘程式或者使用其他測評辦法等方式招聘。
第十二條應聘輔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四)符合相應的年齡和學歷要求;
(五)具有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工作能力、專業資質或者專門技能;
(六)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七)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犧牲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配偶及子女、退役士兵、見義勇為先進分子、警察類或者政法類專業畢業生。
第十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用為輔警: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受過治安管理處罰或者因其他違法行為受過行政拘留處罰的;
(三)因違紀違規被開除公職、辭退或者解聘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國家和本市規定不適合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工作職責與規範
第十四條輔警按照崗位職責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
文職輔警依法協助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開展行政管理、技術支持、警務保障等工作。
勤務輔警依法協助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開展執法執勤和其他勤務活動。
第十五條文職輔警根據公安機關的安排,可以開展下列警務輔助工作:
(一)文書檔案管理、接線查詢、視窗服務、證件辦理、信息採集與錄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心理諮詢、醫療、翻譯、計算機網路維護、數據分析、軟體研發、安全監測、通訊保障、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實驗室分析、現場勘查、檢驗鑑定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警械外的警用裝備保管和維護保養,後勤服務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國家規定可以開展的其他警務輔助工作。
第十六條勤務輔警根據公安機關的安排,可以開展下列警務輔助工作:
(一)治安巡邏、值守;
(二)疏導交通;
(三)指導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輕微交通事故;
(四)預防違法犯罪活動,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制止或者向公安機關報告;
(五)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救助受傷受困人員;
(六)社會治安防範、交通安全、禁毒等宣傳教育;
(七)國家規定可以開展的其他警務輔助工作。
第十七條勤務輔警根據公安機關的安排,在人民警察的帶領下,可以協助開展下列工作:
(一)治安檢查,以及對人員聚集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三)勸阻、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採集交通違法信息;
(四)對易製毒化學品企業進行檢查,公開查緝毒品,以及對戒毒人員進行日常管理;
(五)公安監管場所的管理勤務;
(六)盤查、堵控、監控、看管違法犯罪嫌疑人;
(七)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或者重大突發案件現場,採取相應的臨時性措施;
(八)參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
(九)接報案、受案登記、接受證據、信息採集、文書送達、調解等行政案件辦理工作;
(十)國家規定可以協助開展的其他工作。
公安機關安排人民警察帶領輔警從事前款工作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關於人民警察人數的要求。
第十八條輔警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一)從事涉及國家秘密的工作,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二)出具鑑定報告,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三)作出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行政處理決定;
(四)執行刑事、行政強制措施;
(五)開展案件調查取證、審核工作;
(六)保管武器、警械;
(七)國家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工作。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輔警從事只能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從事的工作,或者其他超越輔警職責範圍的工作。
第十九條輔警應當遵守下列紀律要求: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服從公安機關管理,聽從人民警察指揮;
(三)忠於職守,文明履職;
(四)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五)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紀律要求。
第二十條輔警履行職責時,應當按照規定著統一制式服裝,佩帶輔警標識,攜帶工作證件。
輔警的服裝式樣、標識和證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並應當與人民警察的制式服裝、標誌和證件有顯著區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製造、銷售、購買、使用輔警制式服裝、標識和工作證件。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為輔警配備必要的執勤以及安全防護裝備,但不得為其配備或者由其使用武器、警械。
輔警在履行職責期間,可以在人民警察的帶領下駕駛警用交通工具。
第二十二條輔警協助人民警察開展執法執勤工作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記錄,並歸檔保存。
第二十三條輔警履行職責,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迴避:
(一)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
(三)本人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履職的。
前款規定的迴避,由輔警所在公安機關決定。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輔警監督管理制度,嚴格落實輔警監督管理責任。
市、區公安機關應當明確專門機構負責輔警的監督管理工作。輔警所在公安機關具體負責輔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輔警教育培訓工作體系,加強對輔警思想政治、法律法規、業務知識、保密要求、體能技能等的教育培訓,提升輔警的綜合素質和履職能力。
第二十六條輔警實行層級化管理,由高至低設定為一至七級。
公安機關應當綜合輔警思想政治素質、工作業績、業務能力、履職年限、考核獎勵等情況,按照規定標準和程式,對輔警層級進行評定或者升降。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從思想政治素質、工作業績、業務能力、遵紀守法等方面,對輔警進行考核。
輔警的考核結果與其薪酬掛鈎,並作為層級升降、獎懲、依法續簽或者解除勞動契約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輔警違紀違規懲戒機制,對輔警違反紀律要求或者相關規章制度、妨礙公安機關正常工作秩序、損害公安機關聲譽等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懲戒。
第二十九條輔警履行職責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對輔警的違紀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公安機關舉報、投訴。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舉報投訴受理和反饋機制,依法依規處理有關輔警的舉報、投訴,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第五章職業保障
第三十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當參照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等,合理確定輔警的薪酬標準,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第三十一條輔警依法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障待遇,以及體檢、慰問、補助等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條輔警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
對輔警因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相應報酬或者安排補休。
第三十三條輔警依法參加工會組織,享有相關權利,承擔相應義務。
第三十四條輔警因工作受傷、致殘、死亡或者患職業病的,依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輔警犧牲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按照法定程式申報辦理;被評定為烈士的,其遺屬依法享受有關撫恤優待。
第三十六條經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公安機關可以從特別優秀的輔警中定向招錄人民警察。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輔警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照輔警管理相關規定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輔警在履行職責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所在公安機關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輔警進行追償。
第四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阻礙輔警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對輔警及其近親屬實施滋擾、恐嚇、威脅、侮辱、毆打、誣告、陷害等不法侵害,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製造、銷售輔警制式服裝、標識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非法購買、使用輔警制式服裝、標識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輔警招聘、管理、使用和監督等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經批准配備輔警的,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