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崗位職責規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崗位職責規定》,是為不斷提升輔警隊伍建設規範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制定的規定。

2023年4月2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崗位職責規定》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崗位職責規定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23日
發展歷史,內容全文,

發展歷史

2023年4月2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崗位職責規定》發布。

內容全文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崗位職責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崗位設定,明確警務輔助人員崗位職責,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的崗位職責管理。
第三條 輔警崗位設定遵循確有必要、因事設崗、精簡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安廳負責全區公安機關輔警崗位設定的政策指導。地(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公安機關輔警管理部門負責所屬公安機關輔警崗位的具體設定、管理監督。
第五條 輔警崗位設定以崗位工作性質和能力素質要求為主要依據,相近歸類、同類合併、合理設定。
第六條 按照工作性質和職責分工,輔警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文職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非執法崗位人民警察從事行政管理、技術支持、警務保障等工作;勤務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執法崗位人民警察開展執法執勤和其他勤務活動。
第七條 根據公安機關的安排,文職輔警依法從事下列警務輔助工作:
(一)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視窗服務、證件辦理、信息採集與錄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心理諮詢、新聞宣傳、影視製作、醫療、翻譯、計算機網路維護、數據分析、軟體研發、安全監測、通信保障、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實驗室分析、現場勘查、檢驗鑑定、警犬馴養、營房建設、新媒體運營維護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警械外的警用裝備保管和維護保養、倉儲管理、後勤服務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由文職輔警協助開展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根據公安機關的安排,勤務輔警在人民警察的指揮、帶領和監督下依法從事下列警務輔助工作:
(一)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接受、處理民眾報警、求助,調解民事糾紛;
(三)治安巡邏;
(四)在車站、機場等人員聚集場所開展安全巡查;
(五)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救助受傷受困人員;
(六)疏導交通,勸阻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採集交通違法信息,指導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置輕微交通事故;
(七)消防安全巡查;
(八)開展社會治安、交通安全、禁毒、消防安全等宣傳教育;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根據公安機關的安排,勤務輔警在人民警察的帶領下依法從事下列警務輔助工作:
(一)接報警現場處置;
(二)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進行當場盤問、檢查,繼續盤問;
(三)傳喚、監控、看管違法嫌疑人;
(四)行政案件接報案、受案登記、接受證據、案件信息採集、調解、送達文書等工作;
(五)開展城鄉社區警務工作;
(六)治安、消防監督檢查;
(七)監管、執法辦案場所的管理勤務;
(八)人員身份信息核錄,涉案財物管理;
(九)出入境管理服務、邊防檢查;
(十)戒毒人員日常管理、檢查易製毒化學品企業、公開查緝毒品;
(十一)維護大型公共活動秩序;
(十二)突發事件處置;
(十三)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由勤務輔警協助開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輔警不得從事以下工作:
(一)國內安全保衛、技術偵查、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鑑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四)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六)審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單獨執法或者以個人名義執法;
(九)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由輔警從事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輔警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履行職責行為後果由使用輔警的公安機關承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和工作需求,依據各警種工作性質和特點,制定輔警崗位職責清單。崗位職責清單應當動態調整、及時更新。
第十三條 輔警崗位職責清單應當通過書面形式對輔警崗位的性質、任務、職責等作出要求,具體內容應當包括崗位名稱、崗位類別、職責要求、考核標準等,為輔警的聘用、培訓、管理、考核等工作提供依據。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每年對本級輔警崗位設定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次年調整輔警崗位設定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自治區公安廳會同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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