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薪酬管理辦法》,是2023年4月2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薪酬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內容,
發布
2023年4月23日,為不斷提升輔警隊伍建設規範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薪酬管理辦法》。
內容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薪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薪酬管理,建立符合警務輔助人員職業特點、體現分類分級管理的薪酬制度,發揮薪酬保障激勵作用,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經依法招聘並由公安機關管理使用的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薪酬管理工作。
第三條 輔警薪酬管理遵循合法、公平、晉升、激勵原則,根據輔警崗位職責、級別層次、績效考核及地區差異等情況合理確定薪酬。
第四條 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各司其職、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輔警薪酬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同級公安機關合理確定輔警薪酬標準和項目,落實社會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輔警薪酬的審核和發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將輔警的相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條 輔警薪酬待遇標準參照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等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根據輔警職業特點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第二章 薪酬項目
第六條 輔警薪酬由崗位工資、層級工資、績效工資、勞務補助四部分組成,其中崗位工資和層級工資為基本工資。
第七條 崗位工資是按照輔警所從事崗位類別發放的工資,主要體現崗位的職責和要求,具體根據輔警從事崗位的風險大小、難易程度、專業資質、技能要求等因素設定不同的標準,以崗定薪、崗變薪變,與輔警崗位職責和工作量相適應。
第八條 層級工資是按照輔警所任的層級發放的工資,主要體現輔警的級別和工作年限。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輔警層級化管理的規定,設定七級層級工資,層級工資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新招聘輔警試用期滿正式評定層級的,從次月起享受對應層級工資;晉升或者降低層級後,自晉升或者降低層級後的次月起執行新任層級工資。
第九條 績效工資是在核定的輔警績效考核獎金總額內,按照輔警考核檔次發放的工資,主要體現輔警工作表現、成效和實際貢獻。
輔警績效工資分為平時績效工資和年度考核獎勵金,分別與平時考核、年度考核結果掛鈎。平時績效工資和年度考核獎勵金的結構比例,原則上按照2∶1掌握,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比例。
第十條 勞務補助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按照輔警崗位所在地域、工作時長等發放的額外補助和補償。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為輔警辦理基本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等社會保險,繳存住房公積金,為執法執勤以及高危險崗位的輔警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章 薪酬計算和發放
第十二條 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輔警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契約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輔警的試用期限按照《勞動契約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平時考核評定為不合格檔次的,平時績效工資不予發放;平時考核評定為基本合格或者不確定檔次的,平時績效工資按照合格檔次的50%發放;平時考核評定為合格以上檔次的,平時績效工資全額發放。
年度考核評定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者不確定檔次的,年度考核獎勵金不予發放;年度考核評定為合格以上檔次的,年度考核獎勵金全額發放。
第十四條 輔警按規定享受的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護理假、育兒假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日期間,應當依法支付其薪酬。
第十五條 輔警因工負傷的,在規定的停工留薪期內應當依法支付薪酬。
第十六條 輔警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工資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輔警因事假未提供勞動的,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契約約定計發工資。輔警曠工期間,不發放工資。
第十八條 輔警涉嫌違紀違法被立案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
受行政處罰期間,未予解聘的,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期滿後的薪酬依據責任追究情況相應確定;受到刑事處罰的,依法解除勞動契約,取消其原工資待遇。
經審查核實,處罰事項不成立且未被追究責任的,恢復其原工資待遇,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
第十九條 輔警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從輔警工資中代扣代繳下列款項:
(一)輔警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二)輔警個人應當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三)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應當代扣的其他款項。
第二十條 輔警出現辭職、被解聘、被辭退等情形的,於次日起停止薪酬發放。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用人單位負責填報考勤明細和績效考核報表;輔警管理部門負責薪酬管理規定實施情況的指導、監督,核定輔警薪酬發放明細;警務保障部門負責輔警所需經費預算的申報和發放。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制定本地輔警薪酬管理實施細則,報自治區公安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公安廳會同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