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已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20年9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維護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發揮其警務輔助作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使用、職業保障和管理監督等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是指面向社會招聘、為公安機關警務活動提供輔助工作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
輔警按照崗位職責,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隊伍建設納入公安隊伍建設規劃,將輔警的工資福利、裝備服裝、教育培訓以及日常管理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負責輔警的招聘、管理和使用。
上級公安機關應當指導監督下級公安機關輔警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下列相關職責:
(一)財政部門負責輔警隊伍建設所需經費的保障工作;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輔警的招聘、薪酬確定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障工作;
(三)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評定條件輔警的烈士評定審核審查及烈屬撫恤工作;
(四)醫療保障部門負責輔警的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與輔警管理服務工作相關的其他部門,依其職責做好相應管理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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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招聘
第七條輔警招聘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統一招聘標準和程式。
第八條自治區公安機關會同同級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核定全區輔警額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用人額度內提出輔警招聘計畫,經同級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條參加輔警招聘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三)年滿18周歲;
(四)具有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文化程度和資格技能條件;
(五)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六)公安機關要求的其他條件。
應聘人員具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優先聘用情形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為輔警: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調查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養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曾因違紀違規被公安機關或者其他單位開除、辭退、解聘的;
(四)不適合從事輔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參加輔警招聘的人員,按照考試、體能測試、體檢、考察、公示等程式被決定聘用後,公安機關應與其簽訂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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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崗位職責和權利義務
第十三條輔警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其行為後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文職輔警可以協助人民警察從事行政管理、技術服務、警務保障等非執法崗位工作。
勤務輔警在人民警察的指揮下,可以協助從事執法崗位的相關工作。
輔警的崗位職責,由自治區公安機關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五條輔警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必要的工作條件;
(二)依法獲得工作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
(三)參加崗位培訓;
(四)對所在單位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依法要求解除勞動契約;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輔警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服從公安機關管理,聽從人民警察指揮;
(二)學習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提高工作能力;
(三)嚴守工作紀律,保守秘密;
(四)忠於職守,文明履職、規範執勤;
(五)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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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職業保障
第十七條自治區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核定全區輔警薪酬標準,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輔警薪酬標準實行動態調整機制。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對輔警實行分級分類管理,根據輔警工作年限、現實表現和考核結果等情況,建立輔警層級晉升和薪酬待遇銜接機制。
第十九條輔警和其所在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參加基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繳存住房公積金。
公安機關應當為輔警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定期組織輔警參加健康檢查。
輔警享有的假期和其他相關待遇,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輔警因工受傷、致殘、死亡的,依法享受相關待遇;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依法評定為烈士,遺屬依法享受相關撫恤待遇。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對取得顯著成績和有突出貢獻的輔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公安機關面向優秀輔警招錄人民警察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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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自治區公安機關應當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和人民警察相關管理規定,結合輔警特點,建立健全輔警管理和監督制度,規範輔警管理。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為輔警配發統一的工作證件、服裝標識,配備必要的執勤及安全防護裝備。
輔警離職時,公安機關應當收回配發的工作證件、服裝、標識和裝備。
第二十四條輔警在工作中,遇有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職的情形需要迴避的,應當迴避;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權提出迴避申請。
前款規定的迴避,由輔警所在的公安機關決定。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受理輔警涉嫌違法違紀投訴舉報制度,依法依規處理有關投訴和舉報。
公安機關警務督察應當將輔警執行職務的情況納入督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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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輔警招聘和管理使用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輔警在履行工作職責時,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八條阻礙輔警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對輔警實施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阻礙人或者侵害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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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保障和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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