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招聘辦法

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招聘辦法》,2023年4月23日,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招聘辦法
  • 發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招聘工作,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招聘工作。
第三條 招聘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採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式開展。
第四條 招聘計畫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在當地輔警用人額度內提出,經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五條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全區公安機關輔警招聘工作的政策指導、監督管理。
輔警招聘按照批准的招聘計畫進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聯合組織實施,也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單獨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輔警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級公安機關輔警招聘工作的組織實施。公安機關各警種、部門和基層所隊不得自行組織輔警招聘工作。
第二章 招聘條件
第六條 報考輔警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三)年滿十八周歲;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工作能力;
(六)具有正常履職所需要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七)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為輔警:
(一)曾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被刑事立案尚未結案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或者因違紀違法被辭退、解除勞動契約的;
(三)從事警務輔助工作契約期未滿擅自離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懲戒對象的;
(五)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不適合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原則上不得被招聘到該人民警察同一部門,或者有直接管理、直接利害關係的輔警崗位工作。
第九條 招聘輔警時,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以下人員:
(一)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人民警察和輔警遺屬;
(二)退役軍人、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救援人員;
(三)見義勇為人員、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個人;
(四)警察類或者政法類院校畢業生;
(五)具有崗位所需專業資質和專門技能人員;
(六)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優先招聘情形。
對前款第一項、第三項可以單列計畫,定向招聘。
第三章 招聘程式
第十條 招聘輔警,一般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發布招聘公告;
(二)自願報名;
(三)資格審查;
(四)考試;
(五)體能測試;
(六)體檢;
(七)考察;
(八)公示;
(九)簽訂勞動契約。
艱苦邊遠地區崗位、特殊崗位和急需緊缺崗位的招聘,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適當調整、簡化招聘程式或者採取其他測評方法。
第十一條 招聘公告應當通過當地政府或者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等入口網站面向社會發布,應當明確告知輔警的非人民警察和非事業編制人員身份性質,並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聘單位、招聘計畫、招聘崗位及報考資格條件;
(二)報名方式方法、時間、地點;
(三)報考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考試、體能測試科目及時間、地點;
(五)成績計算方法,人選確定和遞補方式;
(六)體檢標準;
(七)招聘結果的公示事宜及舉報投訴方式;
(八)其他須知事項。
第十二條 報考人員應當按規定提交報名所需材料,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報考人員提交的報考資料進行審查,確認報考者是否具備報考資格。
第十四條 考試可以採取筆試、面試、專業技能測試等方式開展,考試內容可以根據崗位需求確定。
第十五條 體能測試參照公安機關招錄人民警察的項目和標準執行,可以根據崗位需求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 體檢參照公安機關招錄人民警察的標準和條件執行,可以根據崗位需求進行調整,但應當在招考公告中予以說明。體檢應當在指定的縣級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
第十七條 考察參照公安機關招錄人民警察政治考察的相關規定,重點審查是否具有不得招聘為輔警的情形。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報考人員的考試成績、體能測試、體檢、考察等情況,擇優提出擬聘用人員名單,並通過當地政府或者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等入口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公示結果不影響使用的,由公安機關自公示期滿一個月內,與擬聘用的輔警依法簽訂勞動契約。
第二十條 新招聘輔警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試用期內發現具有不符合招聘條件的或者試用期考核評定為不合格檔次的,依法解除勞動關係。
第二十一條 對特別優秀輔警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的,要給予適當照顧,暢通特別優秀輔警入警通道。
第四章 紀律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輔警招聘工作接受社會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投訴舉報,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從事輔警招聘的工作人員,遇有涉及本人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平公正情形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四條 從事輔警招聘的工作人員違反輔警招聘有關規定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調離招聘工作崗位;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招聘紀律的報考人員,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取消報考資格、不予聘用、解除勞動關係等處理。其中,有舞弊等嚴重違反招聘紀律行為的,五年內不得報考新疆公安機關輔警。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公安廳會同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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