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考核規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考核規定》是為科學客觀評價警務輔助人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績效,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考核工作,充分調動警務輔助人員工作積極性、主動性,提高工作效能,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的規定。

2023年4月2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考核規定》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考核規定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23日
發展歷史,內容全文,

發展歷史

2023年4月2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考核規定》發布。

內容全文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考核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客觀評價警務輔助人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績效,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考核工作,充分調動警務輔助人員工作積極性、主動性,提高工作效能,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考核工作。
第三條 考核應當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績、簡便易行的原則,按照規定的內容、標準和程式實施。
第四條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全區公安機關輔警考核工作的政策指導、監督管理。
自治區公安廳負責全區公安機關輔警考核政策制定、管理和監督,實施本級公安機關輔警考核的組織、管理、結果評定和運用等工作。
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公安機關負責管理監督本地公安機關輔警考核工作,實施本級公安機關輔警考核的組織、管理、結果評定和運用等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實施本級公安機關輔警考核的組織、管理、結果評定和運用等工作。
輔警所在用人單位負責考核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 考核內容和評定標準
第五條 考核以崗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思想政治、業務能力、紀律作風、工作實績、廉潔自律,重點考核政治素質和工作實績。
第六條 考核應當體現不同業務工作、輔警類別、所任層級的崗位特點和要求,具體考核內容由各地、各警種部門結合實際自行制定。
對文職輔警的考核,應當重點體現完成工作數量、質量、難度、專業技術水平、公共服務能力及服務對象滿意度等內容。
對勤務輔警的考核,應當重點體現工作量、時長、協助執法執勤工作質效及服務對象滿意度等內容。
第七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
第八條 評定為優秀檔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高;
(二)精通業務,工作能力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勤勉盡責,工作作風好;
(四)工作實績突出或者服務對象滿意度高;
(五)清正廉潔。
第九條 評定為合格檔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高;
(二)熟悉業務,工作能力較強;
(三)工作責任心較強,工作積極,工作作風較好;
(四)能夠完成本職工作或者服務對象滿意度較高;
(五)廉潔自律。
第十條 輔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為基本合格檔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一般的;
(二)履行職責的工作能力較弱的;
(三)工作責任心一般,工作消極或者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的;
(四)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數量不足、質量和效率不高、服務對象滿意度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較大失誤的;
(五)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的;
(六)依照其他有關規定應當確定為基本合格的。
第十一條 輔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為不合格檔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差,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工作崗位要求的;
(三)工作責任心缺失,工作不擔當、不作為或者工作作風差的;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者服務對象滿意度低,或者在工作中因較大失誤、失職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存在不廉潔問題,且情形較為嚴重的;
(六)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平時、年度考核的,經教育後仍拒絕參加的;
(七)依照其他有關規定應當確定為不合格的。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式
第十二條 考核應當將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量化評分與民主評議相結合,一般可以採用個人總結、工作檢查、績效評價、民主測評、服務對象滿意度調查等方法。
第十三條 年度考核以自然年為周期;平時考核一般以季度為周期,各地也可以結合實際研究調整。
第十四條 輔警所在單位應當建立由單位領導、帶輔責任民警和輔警代表共同組成的考核工作組,負責本單位輔警考核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十五條 考核一般按照自評、審核、評定、公示等程式進行。年度考核時,應當在審核後加入民主測評環節,由考核工作組綜合評價輔警自評和民主測評後,評定考核檔次。
第十六條 輔警平時考核優秀檔次比例一般不超過應參加平時考核總人數的40%;輔警年度考核優秀檔次比例一般不超過應參加年度考核總人數的20%,工作地點在南疆四地州、全區四類以上縣市區的公安機關的輔警優秀檔次比例一般不超過應參加年度考核總人數的25%。
第十七條 輔警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提出申訴,時效期限為三十日。所在單位輔警管理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對申訴情況作出處理。
第十八條 崗位交流或者調整的輔警,由其現工作單位進行考核。其交流或者調整前的有關情況,由原單位提供。
因工作需要,臨時借調半年以內的,由派出單位考核並評定檔次,借調單位提供借調期間的表現情況。借調半年以上的,由借調單位考核並評定檔次,占用借調單位的考核指標,考核結果通報派出單位。
第十九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參加本年度考核,但不確定考核檔次:
(一)新聘用的輔警在試用期內參加本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檔次;
(二)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參加年度考核的,不確定檔次。待不能參加年度考核原因消除後,再補定考核檔次。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參加當年年度考核:
(一)病假、事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
(二)考核年度因其他原因工作未滿半年的。
第四章 考核結果運用
第二十一條 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結果作為續(解)聘、崗位調整、評優評先、層級升降、薪酬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平時考核結果運用:
(一)平時考核按對應檔次發放績效工資。其中,平時考核評定為基本合格或者不確定檔次的,平時績效工資按照合格檔次的50%發放;評定為不合格檔次的,平時績效工資不予發放;
(二)平時考核均為合格及以上檔次,且至少有1次優秀檔次的輔警,具備年度評定優秀檔次資格。
第二十三條 年度考核結果運用:
(一)年度考核評定為合格以上檔次的,按規定發放相應的年度考核獎勵金。其中,評定為優秀檔次的,優先考慮晉升層級,並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獎勵;
(二)年度考核評定為基本合格檔次的,年度考核獎勵金不予發放,本考核年度不計入晉升層級的年限;
(三)年度考核評定為不合格檔次的,年度考核獎勵金不予發放,同時降低一個層級,無層級可降的,層級年限清零,並可以視情調整工作崗位。連續兩次年度考核評定為不合格檔次的,予以解除勞動契約;
(四)年度考核不確定檔次或者不參加年度考核的,年度考核獎勵金不予發放,本考核年度不計入晉升層級的年限。
第二十四條 輔警試用期滿、契約期滿的,應當對其工作表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是否聘用、續(解)聘的依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自治區公安廳會同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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