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辦法

現發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區主席 阿不來提・阿不都熱西提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發布單位:82902
  • 發布文號: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58號
  • 發布日期:1996-07-29
  • 生效日期:1996-07-2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第二條適用範圍,第三條基本原則,第四條行政主管部門,第五條監督機構,第六條監督機構的職責,第七條監事會和監事,第八條監事會的職責,第九條企業法人財產權,第十條產權管理,第十一條產權變動的審批,第十二條產權轉讓的審批,第十三條法律責任,第十四條執法監督,第十五條組織實施,第十六條生效時間,

檔案來源

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58號)
現發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阿不來提・阿不都熱西提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對國有企業財產的監督管理,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國務院《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各級國有企業財產的監督管理。
前款所稱國有企業財產即國有資產,包括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財產,以及依據法律、法規認定的企業其他國有財產。

第三條基本原則


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工作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並堅持下列基本原則:
(一)按照“國家所有、分級管理、分工監督、企業經營”的方針理順財產所有者、管理者和經營者之間的相互關係;
(二)國家以其投入企業的資本額為限對企業承擔財產責任,企業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對企業全部法人財產及其淨資產的保值增值承擔經營責任;
(四)各級人民政府及任何部門、機構不得直接支配企業法人財產,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抽取注入企業的資本金或者調取企業財產;
(五)遵循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原則。

第四條行政主管部門


國有企業財產實行分級行政管理。
自治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是全區國有企業財產的行政主管機關。縣(市)以上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按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行使國有企業財產的行政管理職責,接受上級主管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生產建設兵團系統負責管理國有資產的機構,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依照本辦法對兵團系統所屬國有企業財產實施管理,接受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監督。

第五條監督機構


對國有企業財產的經營管理按下列規定實行分工監督:
(一)自治區有關專業經濟管理部門和全區性總公司,對其所屬國有企業財產的經營管理實施監督;
(二)地區行政公署,州、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確定有關部門、機構,對本級政府(行署)管轄的國有企業財產的經營管理實施監督;
(三)生產建設兵團應當確定有關機構,對兵團系統所屬國有企業財產的經營管理實施監督。
自治區人民政府特別授權的部門、機構,對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由其監督的上列各項國有企業財產的經營管理實施監督,不受企業歸屬、規模的限制。

第六條監督機構的職責


監督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
(二)對企業產權變動和產權轉讓提出初審意見;
(三)依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向有關部門提出廠長(經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建議,或者決定廠長(經理)的任免(聘任、解聘)和獎懲;
(四)商同級國有資產、經濟貿易和財政、銀行等部門,提出組成監事會的人員,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五)向企業派出監事會。
監督機構履行職責,不得以任何名義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條監事會和監事


監事會是監督機構派出對企業財產經營和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的組織。監事會按企業規模大小,由5-15名奇數監事組成。監事按下列規定委派和聘請:
(一)監督機構委派的代表;
(二)財政、國有資產、經濟貿易等政府有關部門以及銀行派出的代表;
(三)監督機構聘請的被監督企業的領導人和職工代表;
(四)監督機構聘請的經濟、金融、法律、技術和企業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員;
(五)監督機構聘請的其他人員。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職工代表,須為本企業職代會推選的在職工作人員;第(四)項規定的專業人員,應當具有10年以上本專業工作經歷;監督機構委派和有關部門派出的監事人數,不得超過監事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監事均為兼職。監督機構應當在監事中指定監事會主席一名主持監事會工作,並報本級政府備案。
監事會對派出它的監督機構負責,並向其報告工作。

第八條監事會的職責


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企業執行國有財產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
(二)審查經註冊會計師驗證的或者經廠長(經理)簽署的企業財務報告,監督評價企業經營效益和企業財產保值增值狀況;
(三)調取、查閱企業的財務帳目和有關資料,對廠長(經理)有關人員提出詢問;
(四)總結企業財產經營管理中的經驗和教訓,向監督機構和企業提出加強經營管理、提高企業財產運營效益的建議;
(五)對廠長(經理)在生產經營中的決策進行監督,記錄和評價廠長(經理)的經營業績,並向監督機構提出對廠長(經理)任免(聘任、解聘)及獎懲的建議;
(六)根據廠長(經理)的要求,提供諮詢意見;
(七)每年至少兩次向監督機構報告工作。
監事會履行職責的程式、制度等,應當按照國務院《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第三章有關規定執行,並且不得干預企業的經營權。
監事會履行職責所需費用,由派出它的監督機構支付;除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被聘請擔任監事的企業領導人和職工代表外,其他監事不得兼任被監督企業的任何職務,不得接受被監督企業的任何報酬。

第九條企業法人財產權


企業法人財產權受法律保護。
企業法人依法獨立支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並通過建立和實施資產經營責任制,對企業全部法人財產及其淨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核定國家投入企業的資本金及享有的所有者權益,按法定許可權和程式授予企業經營管理。

第十條產權管理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國務院《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全面開展占有產權登記、變更產權登記和註銷產權登記工作。
企業應當依法進行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產權登記和產權界定工作,確認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產權界定工作,確認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產權狀況和產權歸屬關係,按規定填報有關報表和報送有關資料,不得瞞報、滯報、拒報。

第十一條產權變動的審批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督機構簽署初審意見後,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一)企業與其他企(事)業單位聯營,組成新的企業法人的;
(二)企業與外商實行合資經營、合作經營,或者向境外投資的;
(三)企業改組為股份制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報經批准的其他產權變動情形。

第十二條產權轉讓的審批


國有企業向個人、私營企業、境外投資者轉讓企業產權的,須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報批;向企事業單位、團體和其他組織轉讓企業產權的,經監督機構簽署初審意見後,按下列規定報批:
(一)地、州、市、縣(市)小型企業,由本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同級經濟貿易綜合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行署)批准;
(二)地、州、市、縣(市)大中型企業,由地、州、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同級經濟貿易綜合主管部門簽署審查意見,經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審定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機關批准;
(三)自治區中小型企業,由自治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授權的下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同級經濟貿易綜合主管部門審查,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機關批准;
(四)自治區大型企業,由自治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經濟貿易綜合主管部門簽署審查意見,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十三條法律責任


企業違反本辦法,或者具有國務院《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經濟處罰,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免除(解聘)職務,或者給予行政處分。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監督機構,以及審批企業產權變動、產權轉讓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其主要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本單位給予行政處分;觸及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職責,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損失的;
(二)濫用職權,處罰不當,謀取私利,收受錢物;
(三)超越許可權,擅自批准企業產權變動、產權轉讓的;
(四)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干預企業經營權,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

第十四條執法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進行舉報和控告,或者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行政監察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施行執法監督制度,及時對違法的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行為提出執法監督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依照職責許可權處理。

第十五條組織實施


本辦法由自治區經濟貿易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對施行本辦法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生效時間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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