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新黨廳字〔2011〕42號)和《中共烏魯木齊市委員會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烏魯木齊市、區(縣)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烏黨發〔2011〕19號)精神,設立烏魯木齊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為市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市國資委黨委履行市委規定的職責。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現任領導,

職責調整

(一)劃轉的職責
將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指導、監督直管公房資產管理和保值增值工作的職責,劃入市國資委。
(二)加強的職責
1.加強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的職責,加快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推動國有資本向我市經濟發展的優勢產業、優勢企業和重點關鍵領域集中。
2.加強國有資產經營財務監督、風險控制和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責,進一步完善所監管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制度,促進企業履行其社會責任。

主要職責

(一)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市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
(三)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所監管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四)通過法定程式,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考核,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並對企業負責人任免提出意見和建議;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五)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和向控股、參股企業派出監事,負責監事會和監事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八)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和流失查處,監督規範國有產權轉讓及交易行為;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制定有關制度,依法維護國有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九)依法對區(縣)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主任:阮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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