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關於建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2年1月23日,烏魯木齊縣、各區黨委和政府,市屬各部、委、辦、局、人民團體,各縣級事業單位、大中型企業:為進一步深化我市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加快建立國有資本出資人制度,不斷強化國有資產巨觀管理職能,根據政府社會經濟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相分離的原則,市委、市人民政府決定,在我市建立市國資委、資產經營公司、企業三個層次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發布單位】烏魯木齊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1-23
【生效日期】2002-01-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烏魯木齊市關於建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2年1月23日
烏魯木齊縣、各區黨委和政府,市屬各部、委、辦、局、人民團體,各縣級事業單位、大中型企業:
為進一步深化我市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加快建立國有資本出資人制度,不斷強化國有資產巨觀管理職能,根據政府社會經濟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相分離的原則,市委、市人民政府決定,在我市建立市國資委、資產經營公司、企業三個層次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烏魯木齊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
(一)市國資委是市政府領導下專司國有資產管理職能,代表市政府行使管理職能的決策和領導機構。其主要職能是:
1.貫徹執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相關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2.決定國有資產運營機構的設立、變更、重組和終止;
3.確認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代表的任職資格,並依現行幹部管理體制,推薦國有控股企業的董事候選人;
4.審批國有資產運營機構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重大資產經營事項的報告,編制國有資產收益預算草案;
5.審批資本運營機構的重大國有股權經營管理事項,審議、授權資本運營機構以公司制運作的政府性投資資金;
6.審批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及獨資、控股企業經營者的考核獎懲辦法;
7.協調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重大事項,提請市委;市政府決定;
8.研究解決其它國有資產管理重大事項。
(二)議事方式;市國資委議事方式實行委員會會議制。
對重大事項可採用會議審議和傳閱審議兩種形式進行。審議事項須經出席市國資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表決通過;對國有資產管理中急需解決的重大事項,因故不能召開會議進行審議的,可以採用傳閱審議方式。
二、關於烏魯木齊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國資辦)市國資辦是市國資委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處理國有資產管理中的具體事務,代表市政府行使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職能,受託管理國有資產運營機構。其主要職能是:
(一)貫徹執行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市國資委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及作出的各項決議、決定;
(二)貫徹國家及財政部發布的《會計準則》以及與企業資產、財務管理方面有關的法規政策,制訂我市實施細則,並指導和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內部資本管理與財務管理辦法;
(三)監管國有股權、處理國有股權變動的具體事項,組織全市國有企業會計報表的編審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負責清產核資、產權界定、調解國有產權糾紛,指導財產評估業務;
(四)制定資本運營機構稅後利潤分配辦法,監繳國有資本收益,制定資本運營機構及企業財務考核指標體系,組織國有資本營運效績評價;
(五)制定企業合併、分立;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和產權轉讓所涉及的國有資產安全保障措施並督促實施;
(六)制定政府授權資本運營機構,以公司制運作政府投資的建設資金、專項基金和其他基金的管理辦法;
(七)監管國有資產產權交易,受託管理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協調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八)調查研究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改進方案和措施;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它國有資產管理事項。
三、關於烏魯木齊市國有資本運營機構
(一)市國有資本運營機構(市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是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國有資產出資人權利,經市政府授權的投資機構,為國有獨資企業,受《公司法》的約束和規範,負責國有資產的投資及國有資本的經營。其工作職能是:
1.執行國家有關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的法規政策;建立健全內部資本管理與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
2.編制資本運營機構年度財務預算和財務會計報告,擬訂本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制定本公司稅後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依法審定子公司稅後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事宜;
3.以出資人身份收取控股、參股公司稅後利潤和其他國有資產收益,用於再投資,發展壯大國有企業。
4.擬訂控股公司和子公司資產重組方案,依法審定於公司以下企業的資產重組事項及依法審議子公司及其以下企業對外擔保事項;又向所屬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委派財務總監,對所屬企業的財務進行監督,組織控股、參股企業內部財務指標的考核和評價;
6.統一向市國資辦、主管財政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年度財務預算.負責審批、申辦控股、參股公司國有資本與財務事項,並定期向市國資辦報告其所運營的國有資產收益預算執行情況;
7.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經市委、市政府授權向國有控股、參股公司推薦董事、監事和產權代表,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進行監管;
8.按照市國資辦、主管財政機關的規定,行使母公司有關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的職責;
9.切實行使出資人權利,調查研究國有資產經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10.完成和處理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國有股權管理事項。
(二)董事會是資本運營機構的決策機構,資本運營機構通過所派出的產權代表對所屬控股和參股公司的重大經營行使出資人權利。重大經營決策包括重大資產處置、重大投資、重大貸款擔保和收益分配等事項。
(三)資本運營機構是代表市政府對控股和參股公司行使出資者權利的投資機構,不干預控股、參股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與所控股、參股公司的關係不是上級與下級、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是國有資本出資人(即股東)與企業法人的關係。
(四)市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主要是履行資產經營職能,不從事具體的生產經營活動。公司管理費用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告》(財企[2001]325號)的規定,從收取的投資收益中按一定比例列支(具體比例另行確定)。
(五)為提高資本運營機構的決策能力,聘請證券、投資、法律等專業部門的人員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和諮詢委員會,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商討公司重大決策事宜。
中共烏魯木齊市委員會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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