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青海省改革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意見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青海省改革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意見》是青海省人民政府2016年6月8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穩步推進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不斷完善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堅持生態優先理念,不斷加強以管資本為主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改革完善國有資本授權經營制度,加快推進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職能轉變,切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真正確立國有企業市場主體地位,不斷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和抗風險能力,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統籌推進,重點突出。以資本為紐帶,以產權為基礎,依法行使國有股東權力,最佳化國資布局、規範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激發企業改革發展的動力和創新轉型的活力。
市場導向,權責明晰。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依法理順政府與國有企業的出資關係,推進集團層面公司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機制,依法確立國有企業市場主體地位。
分類監管,放管結合。實行分類監管和考核,提升國有資本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按照權責明確、監管高效、規範透明的要求,依法放開,科學管好,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分步實施,有序推進。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堅持先行試點、分步實施,突出改革的系統性、協調性,有序推進相關配套改革,充分調動企業家和職工的積極性。
二、推進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職能轉變
(三)準確把握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職責定位。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作為政府直屬特設機構,根據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監管企業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科學界定國有資產出資人監管的邊界,專司國有資產監管,不行使政府公共管理職能,不干預企業自主經營權,將配合承擔的公共管理職能歸位於相關政府部門和單位。以管資本為主,重點管好國有資本布局、規範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更好服務於國家戰略目標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戰略決策,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堅持和完善政資分開、政企分開,確保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代表本級政府對出資企業依法享受的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事項落實到位。進一步明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監管範圍,發揮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專業化監管優勢,逐步實現國有資產出資人監管全覆蓋。
(四)進一步提升國資監管有效性。加強戰略規劃引領,改進對監管企業主業界定和投資併購的管理方式,遵循市場機制,規範調整存量,科學配置增量,加快最佳化國有資本布局結構。加強對國有資本運營質量及監管企業財務狀況的監測,強化國有產權流轉環節監管,加大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力度。按照國有企業的功能界定和類別實行分類監管,改進考核體系和辦法,綜合考核資本運營質量、效率和收益,以經濟增加值為主,將企業黨建、黨風廉政、轉型升級、創新驅動、合規經營、履行社會責任等納入考核指標體系。著力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考核結果與職務任免、薪酬待遇相結合,嚴格規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薪酬分配。建立健全與勞動力市場基本適應,與企業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掛鈎的工資決定和正常增長機制。推動監管企業不斷最佳化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統一,探索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分類分層管理制度,建立完善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體系,加強企業負責人履職管理。加快推進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完善企業法律風險防範機制。加強和改進外派監事會制度,建立健全國有企業違法違規經營責任追究體系、國有企業重大決策失誤和失職瀆職責任追究倒查機制。
(五)推進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職能轉變。全省各級國資監管機構要進一步調整最佳化國資監管職能,圍繞增強監管企業活力和提高效率,聚焦監管內容,該管的要科學管理、決不缺位;不該管的要依法放權、決不越位。建立出資人管理事項清單制度,調整最佳化國資監管職能,制定權責清單事項服務指南,將依法應由企業自主經營決策的事項歸位於企業;將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行使的投資計畫、部分產權管理和重大事項決策等出資人權利,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和其他直接監管的企業行使。對董事會建設完善、管理運行規範、內控機制健全、生產經營穩健且3年內未發生重大經營風險的國有企業,在試點基礎上逐步授予其董事會投資決策、業績考核、薪酬管理和高級管理人員選聘等許可權。
(六)不斷規範國資監管機構履責方式。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要依法履行職責,創新監管方式和手段。按照事前規範制度、事中加強監控、事後強化問責的原則,更多運用法治化、市場化的監管方式,切實減少出資人審批核准事項,改變行政化管理方式。將國資監管具體要求體現在公司章程中,通過“一企一策”制定公司章程、規範董事會運作、嚴格選派和管理股東代表和董事監事,將國有出資人意志有效體現在公司治理結構中。針對企業不同功能定位,在戰略規劃制定、資本運作模式、人員選用機制、經營業績考核等方面,實施更加精準有效的分類監管。調整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內部組織設定和職能配置,最佳化監管流程,提高監管效率。建立出資人監管信息化工作平台,推進監管工作協同,實現信息共享和動態監管。完善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信息公開制度,設立統一的信息公開網路平台,在不涉及國家秘密和企業商業秘密的前提下,依法依規及時準確地披露國有資本整體運營情況、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及經營業績考核總體情況、國有資產監管制度和監督檢查情況,以及國有企業公司治理和管理架構、財務狀況、關聯交易、企業負責人薪酬等信息,建設陽光國企。
三、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
(七)改組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積極推進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工作,通過劃撥現有企業的國有股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注資等方式組建;以提升國有資本運營效率、提高國有資本回報為主要目標,通過股權運作、價值管理、有序進退等方式,促進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實現保值增值;可選擇具備一定條件的國有獨資企業集團改組設立,通過開展投資融資、產業培育和資本整合等,推動產業集聚和轉型升級,最佳化國有資本布局結構。
(八)明確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與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關係。政府授權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依法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按照“一企一策”原則,明確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授權的內容、範圍和方式,依法落實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董事會職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對授權範圍內的國有資本履行出資人職責,作為國有資本市場化運作的專業平台,依法自主開展國有資本運作,對所出資企業行使股東職責,維護股東合法權益,按照責權對應原則切實承擔起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九)界定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與所出資企業關係。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所出資企業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以財務性持股為主,建立財務管控模式,重點關注國有資本流動和增值狀況;或以對戰略性核心業務控股為主,建立以戰略目標和財務效益為主的管控模式,重點關注所出資企業執行公司戰略和資本回報狀況。
(十)開展省政府直接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試點工作。省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選擇開展直接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工作。
四、提高國有資本配置和運營效率
(十一)建立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調整機制。政府有關部門要制定完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國有資本收益管理規則,引導國有資本最佳化布局。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根據政府巨觀政策和有關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國有資本進退機制,制定國有資本投資負面清單,推動國有資本更多投向關係經濟發展、生態安全、創業創新、民生民計等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
(十二)推進國有資本最佳化重組。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主體,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提高國有資本流動性,增強國有經濟整體功能和提升效率。按照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要求,全面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精準穩妥地兼併重組一批、關停出清一批、管理提升一批、改造升級一批、破產清算一批,加快推動國有企業技術創新、管理創新、運營模式和商業模式創新,搞活二級、三級企業,引導強化內部管理、降本增效,推動國有資本向優勢資源開發、戰略性新興產業、綠色低碳產業、生態環保產業、信息技術產業、公共服務行業等集中,不斷增強企業發展活力。緊盯新技術突破和產業化套用,穩步推進國有資本控股經營的自然壟斷行業改革,分類施策放開不同行業競爭性業務,實現國有資本和社會資本更好融合。
(十三)完善國資經營預算及收益管理制度。建立覆蓋全部國有企業、分級管理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逐步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比例,探索建立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穩定分紅機制。合理安排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將國資收益支出重點用於支持國有企業推進改革發展、結構調整、科技進步、產業轉型升級和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逐步提高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調入公共預算比例,到2020年國有資本收益上繳比例不低於30%。
五、協同推進相關配套改革
(十四)進一步理順政府公共管理職能。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大幅度削減政府通過國有企業行政性配置資源事項,區分政府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管理職能,為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提供環境條件。
(十五)落實相關配套政策。梳理完善國有企業改革涉及的工商登記、財稅管理、土地變更、經營許可、資質評審等方面政策規定,最佳化改革環境。完善國有企業退出的配套政策,建立公共服務類企業的補償機制,建立政策性虧損合理補償機制,對因歷史原因、政策因素等形成的虧損,通過政策性項目、服務補償等多種方式補虧。
(十六)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加快剝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建立政府和國有企業合理分擔成本的機制,完善屬地化管理相關規定,依法妥善處理特困企業職工安置、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社會保險關係接續等問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優先用於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
(十七)逐步推進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按照依法依規、分類推進、規範程式、市場運作的原則,以管資本為主,逐步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的國有資本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
有關金融、文化等國有企業改革,按照中央相關規定執行。各市(州)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改革實施方案,確保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順利進行,全面完成各項改革任務。
本意見自2016年6月8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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