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07〕26號)有關規定和財政部等部門關於加快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建設的相關要求,結合實際,2011年10月12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以青政〔2011〕68號印發《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指導思想和原則、收支範圍、預算編制和審批、預算執行、職責分工、組織實施6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實施意見
  • 印發時間:2011年10月12日
  • 文號:青政〔2011〕68號
  • 原則:統籌兼顧,適度集中
基本信息,指導思想和原則,收支範圍,預算編制和審批,預算執行,職責分工,組織實施,

基本信息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實施意見
青政〔2011〕68號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國家以所有者身份從國家出資企業依法取得國有資本收益,並對所得收益進行分配而發生的各項收支預算,是政府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對增強政府的巨觀調控能力,規範國家與國有企業的分配關係,建立健全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制度,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集中解決國有企業發展中的體制性、機制性問題,建設富裕文明和諧新青海都具有重要意義。根據國務院《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07〕26號)有關規定和財政部等部門關於加快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建設的相關要求,結合青海實際,省政府決定自2011年起在全省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中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現就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指導思想和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全面推進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通過對國有資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增強政府的巨觀調控能力,完善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推動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發展。
(二)原則。
1?統籌兼顧,適度集中。統籌兼顧企業自身積累、自身發展和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及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需要,適度集中國有資本收益,合理確定預算收支規模。
2?相對獨立,相互銜接。既保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完整性和相對獨立性,又保持與政府公共預算(指一般預算)的相互銜接。
3?分級編制,逐步實施。我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編制,省級企業先行試行,各州(地、市)、縣(市、區)所屬企業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各自情況適時跟進,組織試行。

收支範圍

(三)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收入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所屬)的企業(即一級企業,下同)上繳的國有資本收益,主要包括:
1?地方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上繳國家的利潤。
2?地方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
3?地方企業國有產權(含國有股份)轉讓收入。
4?地方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以及地方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份(權)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
5?其他收入。
(四)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1?資本性支出。根據我省產業發展規劃、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國有企業發展要求,以及國家戰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資本性支出。
2?費用性支出。用於彌補地方國有企業改革成本及國有資產監管等方面的費用性支出。
3?其他支出。具體支出範圍依據我省巨觀經濟政策以及不同時期地方企業改革和發展的任務統籌安排確定。
(五)我省對地方國有獨資企業收繳年度實現淨利潤實行分類定比例辦法:第一類是具有資源型特徵的企業,收繳比例為年度實現淨利潤的百分之十;第二類是一般競爭性企業,收繳比例為年度實現淨利潤的百分之五;第三類是改制的商貿、科技、文教、監獄企業以及農牧業產業化龍頭等企業,收繳比例為年度實現淨利潤的百分之三收取。對地方國有控股企業或參股企業,依據企業股東會或董事會批准的利潤分配方案,將國有股權、股份取得的股利或股息予以收繳;對地方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國有企業清算收入以及公司制企業清算時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按實際取得的收入據實收繳(詳見附表)。
上述收繳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的範圍和比例適用於新設立的地方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和國有參股企業。

預算編制和審批

(六)我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獨編制。其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按照當年預算收入規模安排,不列赤字。
(七)省級財政部門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主管部門。省級國有資產監督機構以及其他負有國有企業監督職能的部門和單位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以下統稱預算單位)。
(八)我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由省財政廳商省國資委及相關預算單位編制,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各預算單位。相關預算單位具體下達所監管(或所屬)企業的預算,並抄送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預算執行

(九)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的收取:省國資委監管的企業,由省國資委組織上繳省財政;其他企業,由相關預算單位組織上繳省財政。各企業要積極配合省財政廳、省國資委及相關預算單位做好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工作。
(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在執行中如需調整必須按規定程式報批。年度預算確定後,企業改變財務隸屬關係引起預算級次和關係變化的,應當同時辦理預算劃轉。
(十一)年度終了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編制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職責分工

(十二)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制定或修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各項管理制度、預算編制辦法和預算收支科目,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月報、報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匯總編報國有資本經營決算,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辦法,收取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省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省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
(十三)各預算單位的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本單位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的政策措施,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提出本單位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組織和監督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編報本單位年度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組織所監管(或所屬)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

組織實施

(十四)我省試行國有資本經營收支預算從2011年起實施。先在省級各企業中組織實施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取2010年度實現的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十五)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一項重大制度建設,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積極穩妥地做好工作。省財政廳要會同省國資委等相關預算單位抓緊制定全省的有關配套檔案。各預算單位和有關企業要認真執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各項制度和辦法。有關部門、單位和企業要加強溝通、積極配合,確保試行工作的順利進行。
(十六)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劃轉省國資委國有股權的批覆》(青政函〔2006〕5號),省國資委持有青海鹽湖工業集團有限公司、西寧特殊鋼集團有限公司、青海省水利水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青海煤業集團有限公司的國有股權已劃轉給青海省國有資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因此,上述企業的國有資本經營收益交青海省國有資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由青海省國有資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從淨利潤中按規定的比例上繳。
附表:青海省省級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企業名單(略)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