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財政局

烏魯木齊市財政局

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烏魯木齊市機構改革方案》(新黨廳字〔2019〕2號)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印發的《烏魯木齊市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烏黨發〔2019〕1號),制定本規定。

烏魯木齊市財政局,是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縣級。

烏魯木齊市財政局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關於財經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財政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財政局
  • 所屬地區:烏魯木齊市
  • 管理範圍:財政
  • 屬性:政府機關
主要職責,各部門主要職責,人員編制,其他事項,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烏魯木齊市財政局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我市有關財政、稅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組織編制我市財政工作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參與有關稅收制度和辦法的擬訂。
(二)根據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擬訂財政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經濟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市本級與區(縣)、財政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制定調節收入分配的財稅政策,完善促進社會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三)承擔全市各項財政收支管理責任;負責編制市本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預算及執行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財政預決算工作;完善對區(縣)轉移支付制度。
(四)根據預算安排,擬訂財政稅收收入計畫,並組織實施、管理和監督;按管理許可權擬訂上報減免稅事項和對全市預算影響較大的臨時和特殊的地方稅減免事項;負責政府非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監督指導區(縣)、各部門非稅收入政策的執行;監管財政票據;參與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確定;執行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健全彩票公益金監督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五)組織實施國庫管理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公務卡制度,以及預算執行動態監控制度;監督管理區(縣)國庫資金繳撥使用;負責實施全市財政總預決算、部門預決算公開和政府債務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全市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研究擬訂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管理全市財政統一發放工資津貼工作。
(六)擬訂和執行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管理政府外債,組織實施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和審核、申報、轉貸、簽訂貸款協定以及資金管理工作;負責建立全市政府債務監控管理機制;研究控制政府債務規模;負責制定化解政府債務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政府債券的管理工作;指導區(縣)政府債務管理工作。
(七)參與擬訂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全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政府性投資項目財政資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有關政策制度,承擔相關規範管理工作;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管理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及財務;管理各項扶貧資金。
(八)貫徹執行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法規、制度和方針政策,制定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政策制度並組織實施,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擬訂和執行需要全市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負責市屬國有文化資產監管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資金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社會保障資金(基金)政策和有關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全市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市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市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參與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
(十一)管理和指導全市會計工作,規範會計行為;負責實施全市會計基礎規範化、會計信息標準化工作;組織管理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工作;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我市高級會計師評價初評工作。
(十二)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貫徹落實財政績效管理相關政策制度,組織指導市本級和區(縣)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研究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財政系統信息化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三)承擔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協調配合的政策研究工作;參與防範金融風險政策研究;承擔地方金融機構的國有資產和財務監管工作;承擔中央和自治區政策性農業保險相關工作;承擔政策性金融業務管理工作。
(十四)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各部門主要職責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綜合協調、文秘、檔案、保密、財務、信訪、綜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統一管理財政宣傳、新聞發布等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議案、提案;負責信息化建設工作。
(二)政治處。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黨務、思想政治、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人才隊伍建設和幹部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協調統戰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工作。
(三)綜合處。分析預測全市國民經濟運行形勢並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編制財政發展的中長期規劃;研究提出有關收入分配政策、改革方案;研究提出財政支持相關領域改革發展的政策建議;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具體工作;承擔彩票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實施財政綜合項目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負責擬訂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管理財政票據。
(四)法制稅政處。宣傳貫徹財稅工作方針、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審核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中涉及財政稅收方面的條款;負責財稅法制建設,推進和監督依法行政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組織重大處罰案件的聽證,承擔行政複議、應訴等工作;負責市本級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按管理許可權擬訂上報減免稅事項和對全市預算影響較大的臨時和特殊的地方稅減免事項;負責稅源的調查研究工作。
(五)預算處。負責全市財政預算管理工作;擬訂全市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規劃的建議;負責編制市本級年度預算草案;負責市本級財政預決算、部門預算公開工作;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並組織實施;統一管理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庫;負責市本級部門預算審核、批覆、調整工作,統一辦理預算調整事項;擬訂全市一般性轉移支付辦法;研究提出市本級財力綜合平衡方案;匯總區(縣)年度財政預算,指導、監督區(縣)預算管理工作。
(六)政府債務管理處。負責除利用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等以外的政府債務管理工作;擬訂政府性債務的相關制度和辦法;建立債務舉借審批、債務預警、償債渠道、績效評價、責任追究等監控管理機制;研究控制政府債務規模;負責制定化解政府債務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債券的舉借、使用、管理、監督、償還等工作;指導區(縣)政府債務管理工作。
(七)國庫處。負責組織協調國家有關金庫管理制度、總預算會計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公務卡制度和預算執行動態監控制度在全市的貫徹執行;組織預算執行及分析預測;負責市本級總會計核算、全市財政總決算和部門決算工作;負責市本級部門決算公開工作;負責全市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的編制工作;管理全市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工作;指導、監督全市財政統一發放工資津貼工作;執行非稅收入相關管理辦法;參與制定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監督指導區(縣)、各非稅執收單位非稅收入政策的執行。
(八)行政政法處。承擔行政、政法、外事、市場、群團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制定行政性經費財務管理辦法,研究提出行政性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組織實施財政行政政法項目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審批對口部門(單位)年度財務決算。
(九)科教和文化處。承擔教育、科技、文化和旅遊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根據國家事業單位通用財務制度和新聞、出版、電影行業的財務管理制度,擬訂我市財務管理補充制度和辦法;研究制定財政支持教科文事業改革與發展的政策,提出最佳化事業支出結構的建議;按規定管理教科文事業發展財政專項資金,擬訂相關資金管理辦法;組織實施財政教科文項目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審批對口部門(單位)年度財務決算;負責市屬國有文化資產監管工作。
(十)經濟建設處。承擔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應急、供銷、商務(糧食)、招商服務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參與擬訂全市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參與年度政府投資計畫編制、執行;擬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審核批覆財政投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承擔公交、供熱等政策性補貼財政管理工作;負責價格調節基金、天然氣價差收入支出管理工作;負責化解過剩產能、國際客貨運財政補貼等專項工作;組織實施財政經濟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制定部門(單位)和專項資金財務管理辦法;審批對口部門(單位)年度財務決算。
(十一)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處。承擔自然資源、城鄉規劃管理、生態環境、建設、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城市管理、林業和草原、住房公積金、土地儲備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負責制定資源節約、土地整治、生態修復、大氣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財政制度;參與制定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領域發展規劃及產業政策;負責城維費資金預算編制、執行和管理工作;負責軌道交通運營補貼、土地儲備資金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財政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對口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制定部門(單位)和專項資金財務管理辦法;審批對口部門(單位)年度財務決算。
(十二)農業農村處。承擔農業農村、水務、氣象等方面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貫徹執行農口行政事業、企業財務管理制度,並擬訂相關實施細則;制定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管理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管理大中型水庫移民資金;管理政策性農業專項貸款貼息;組織實施財政農業項目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工作;承擔財政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關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各項涉農資金的監督管理等工作;執行農村綜合改革重大政策措施、行動方案,指導和推動農村改革和制度創新;參與研究和擬訂扶貧資金管理政策、規章和制度;負責財政扶貧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等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和審核;協調配合對口支援扶貧資金管理工作;審批對口部門(單位)年度財務決算。
(十三)社會保障處。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退役軍人事務、殘疾人、工會和紅十字事業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會同市級有關部門(單位)管理財政預算安排的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市級有關方面擬訂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指導社會保險基金政策制定和監管工作;編制全市社會保障資金決算草案,組織實施社會保障項目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審批對口部門(單位)年度財務決算。
(十四)企業處。配合職能部門研究擬訂財政支持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政策;貫徹執行企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國有和集體企業財務信息管理,指導國有企業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辦法;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有關工作;管理財政支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組織實施財政企業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參與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中重大問題的研究。
(十五)金融工作與對外財經合作處。承擔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協調配合的政策研究工作;參與防範金融風險政策研究;承擔地方金融企業的國有資產和財務的監管工作;承擔政策性金融業務管理工作;承擔中央和自治區政策性農業保險相關工作;制定市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有關政策制度,承擔相關規範管理工作;負責擬訂利用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的相關財務管理辦法;承擔利用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管理相關工作;監督財政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的招標、投標、評標工作;負責外資貸款項目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市政府外債項目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按照外債管理許可權,管理亞洲開發銀行中亞區域經濟合作貸款、贈款項目。
(十六)會計處。負責管理全市會計工作;宣傳和實施國家及自治區制定的會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負責實施全市會計基礎規範化、會計信息標準化工作;組織管理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工作;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我市高級會計師評價初評工作。
(十七)資產監督管理處。研究制定全市行政事業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負責組織實施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許可權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工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管。

人員編制

烏魯木齊市財政局機關行政編制77名,其中:領導職數4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36名(含總會計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機關工勤崗位控制數6名。

其他事項

原市鄉鎮財政管理局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責劃入市財政局,相應劃入從事相關工作的9名人員;原市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承擔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管理職責劃入市財政局,相應劃入從事相關工作的3名人員。
市財政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現任領導

局長:郭洪耀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