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是自治州人民政府主管的政府機構。

機構設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機構設立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新黨廳字〔2011〕43號),設立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自治州國資委),為自治州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列入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序列。

職責調整

(一)加強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的職責,加快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推動國有資本向自治州經濟發展的優勢產業、優勢企業和重點關鍵領域集中。
(二)強化國有資產經營財務監督、風險控制和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責,進一步完善所監管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制度,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主要職責

(一)根據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自治州所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推進國有企業的改革和重組,推進所監管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四)通過法定程式,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考核、任免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機制。
(五)按照有關規定,代表自治州人民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和控股、參股企業派出監事,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八)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和流失查處,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制定有關制度,依法維護國有出資人的合法權益,指導和監督各縣市國有資產監管機構開展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產權交易市場建設和管理的政策和建議,推進自治州產權交易市場和交易機構建設,規範國有產權轉讓及交易行為。
(十)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州國資委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處理機關運轉的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秘、會議、機要、保密、信息、檔案、財務、計畫生育等工作。承擔黨委會和委主任辦公會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起草有關重要會議檔案、領導講話等綜合性文字工作。負委機關、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資福利、老幹部管理等工作。
(二)業績考核與分配科
綜合研究國有經濟的運行狀況;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負責州屬國有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提出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按照有關規定,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和職工福利保障。根據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做好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了解企業領導班子思想政治建設情況並提出工作建議;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工作方案;指導所監管企業的離退休工作。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和董事會建設工作;承辦所出資人的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起草工作,對所出資的國有控股和參股企業公司章程提出國有股東的意見。聯繫所監管企業綜合治理、應急管理、維護穩定工作;聯繫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等工作。
(三)規劃發展科
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研究提出發展自治州具有競爭力的大企業大集團的政策、措施;指導所監管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負責對所監管企業投資進行監督管理,承擔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工作;協助所監管企業解決發展中的有關問題;負責聯繫所監管企業技術改造和科技創新工作。制定自治州國資委重大研究課題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穩定等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負責推薦優秀研究成果申報國家、自治區、自治州級科技進步獎的遴選工作。起草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機關規章和政策性文稿審核協調工作;研究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有關法律問題,依法維護國有出資人合法權益,指導所監管企業法律顧問和法制工作;承辦機關法律事務。做好企業經營管理人才的教育培訓工作。
(四)產權(股權)管理科
研究提出改革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完善國有產權管理的意見,擬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負責國有股權管理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協調處理等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式;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負責所監管企業的對外擔保管理工作;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承擔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制度工作;承辦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有關工作。綜合研究國有企業的運行狀況;承辦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國有企業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綜合評價所監管企業的經營績效;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重大資產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承擔州屬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核銷管理工作;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及分析評價工作;制定和完善所監管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制度,組織開展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離任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五)企業改革科
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擬訂所監管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建議方案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組建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指導所監管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和富餘人員分流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分離企業辦社會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管理現代化和信息化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職工就業和再就業工作;負責委機關的信訪工作;協調解決企業改組中的重大問題及改制後的遺留問題;負責自治州深化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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