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關於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時間的決定

2001年9月28日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關於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時間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1年09月28日
  • 實施時間:2001年09月28日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關於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的規定,1998年下半年至1999年3月底以前選舉的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將陸續屆滿。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應在2002年3月底以前進行換屆選舉。個別確有困難的,最遲應於2002年6月底以前進行換屆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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