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關於縣、鄉人大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

2005年3月28日自治區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關於縣、鄉人大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
  • 頒布單位: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5.03.28
  • 實施時間:2005.03.28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第三十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由三年改為五年。根據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西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西藏自治區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換屆選舉安排在2007年10月15日至12月15日期間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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