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高等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章程

《教育部高等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章程》是教育部辦公廳2018年12月20日下發的檔案;本章程共七章二十一條,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高等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章程
  • 實施時間:2018年12月20日 
  • 發文機構:教育部辦公廳
  • 發文時間:2018年12月20日
  • 發文字號:教高廳〔2018〕4號
檔案通知,原文,

檔案通知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教育部高等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章程》的通知
教高廳〔201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2018—2022年教育部高等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
為做好2018—2022年教育部高等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各項工作,建立科學合理、規範有效的工作機制,制定了《教育部高等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章程》。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辦公廳
2018年12月20日

原文

教育部高等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教育部高等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教指委)是教育部聘請並領導的指導高等學校本科教育教學工作的最高專家組織,具有非常設機構的性質。
第二條 教指委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發展道路,堅持“以本為本”,推進“四個回歸”,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圍繞全面提高高等學校人才培養能力,充分發揮“參謀部”“諮詢團”“指導組”“推動隊”作用,加快建設高水平本科教育,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任 務
第三條 教指委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全國教育大會精神,落實新時代全國高等學校本科教育工作會議要求,接受教育部委託,開展高等學校教育教學研究、諮詢、指導、評估和服務等工作。
(一)開展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高等教育理論體系研究,開展高等學校人才培養和本科教育教學理論與實踐研究。
(二)組織開展高等學校教師教學能力提升培訓、學術研討和經驗交流。
(三)開展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定評議與諮詢,指導高等學校開展一流本科專業建設。
(四)指導開展課堂教學改革,推進優質教育教學資源開放共享,推廣優秀教學成果,推動高等學校形成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
(五)推進高等學校人才培養標準體系建設,參與開展本科專業三級認證,加強高等學校質量文化建設。
(六)承擔教育部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組 織
第四條 教指委一般按照專業類設定。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設定綜合類、課程類、專項工作類等教指委。
第五條 教指委根據需要下設分委員會。分委員會在相關教指委授權範圍內開展工作。分委員會在推出具有實質影響的教育教學領域相關舉措時,應當經該教指委同意並由該教指委統一進行工作協調、部署。
第六條 各教指委及分委員會各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委員人數原則上不超過50人。各教指委設秘書長1人,原則上在主任委員所在單位聘請,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日常工作。根據需要設副秘書長1—2人。
第七條 教指委總秘書處設在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聯繫各教指委工作,建設教指委工作交流網站(http://jzw.bkzy.org),發布政策檔案、工作通知,加強各教指委溝通聯繫。
第四章 委 員
第八條 教指委委員由高等學校、政府部門和行業、企業、科研院所等單位的專家組成,由教育部在省級教育部門、高等學校、行業部門(協會)和上屆教指委推薦基礎上進行選聘。委員任職條件包括:
(一)政治立場堅定,遵紀守法,能夠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深刻理解和把握高等教育有關政策。
(二)學風端正,教學能力強,學術造詣高,教學或教學管理等相關工作經驗豐富。
(三)熟悉本科教育教學規律和人才培養工作,熱心本科教學。
(四)組織協調能力較強,能夠保證參與教指委工作的時間。
(五)身體健康。
(六)專項工作類教指委專家應具有一定的相關工作經歷和較豐富的相關工作經驗。
第九條 委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教指委會議,行使審議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教指委的各種調研、評估、評審、評議、諮詢等活動。
(三)知曉教指委有關規定、決定和意見,依照規定查閱相關資料。
(四)對高等教育相關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委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嚴謹、科學、負責的態度,按時完成教指委安排的各項工作。
(二)公正廉明,自覺抵制不正之風。不得以教指委委員身份從事與教指委工作無關的活動,不得以教指委和委員名義參與商業活動。
(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工作信息。
第十一條 主任委員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教指委建設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負責召集並主持教指委會議,確定會議議題。
(三)組織制定教指委年度工作計畫。
(四)教指委賦予的其他職責。
如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履行上述職責中的(一)(二)(三)項,可委託一位副主任委員履行。
第十二條 副主任委員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主任委員做好教指委建設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受主任委員委託召集並主持教指委會議,確定會議議題。
(三)協助主任委員或受主任委員委託組織制定教指委年度工作計畫。
(四)協助主任委員指導秘書長做好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條 建立教指委主任委員和秘書長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教育部定期組織召開,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建立教指委全體委員會議制度。各教指委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授權的副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各分委員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召開分委員會全體會議。各教指委應及時向教育部報告全體委員會議召開情況。
全體委員會議職責是,研究並通過該教指委工作細則、組織運行機制等工作制度,研究並通過教指委工作規劃及年度工作計畫,聽取主任委員(或經主任委員授權的其他委員)所做年度工作報告,討論決定其他需要全體委員會議決定的事項。
無法參加全體委員會議的委員需作出書面說明並報主任委員批准。
第十五條 需要由教指委全體委員會議議決的事項,須有不少於2/3組成人員出席會議,並經出席會議全體成員充分醞釀討論後,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由出席會議人員4/5及以上表決同意方可認為通過。
第十六條 各教指委應至少每6個月1次通過教指委工作交流網站(http://jzw.bkzy.org)及時將工作計畫、工作總結、委員參加工作情況等報教育部,進行工作交流和展示,作為考量教指委和委員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教指委研究形成的各種標準、規範、報告、政策建議等指導性檔案,需報教育部審核。
教指委組織開展全國性會議、評比、培訓、賽事等活動,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全體委員會議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和相關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實施。相關工作方案及進展情況需及時報送教育部。
第十八條 教育部根據各教指委及各分委員會委員的實際工作情況,對委員進行屆中調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員原則上不再聘任:
1.不符合主要任職條件。
2.未履行委員職責,一個自然年內從不參與教指委活動、相關會議或提交工作報告。
3.因工作變動、個人原因等主動提出辭呈。
4.委員所在單位申請變更委員人選。
5.因其他原因不適合擔任委員職務。
(二)根據工作需要增補聘任新委員:
1.增補的委員需要符合委員選聘與任職條件。
2.增補的委員聘期至本屆教指委聘期屆滿止。
第六章 工作支持
第十九條 主任委員所在單位應對教指委的日常工作提供合理的工作條件和工作經費。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於教育部高等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印章使用事宜的通知》(教高廳函〔2014〕2號),教指委開展工作時如需使用印章,由主任委員所在單位代章或經主任委員授權由秘書長所在單位代章。
委員所在單位對委員的工作應給予積極支持。
教指委接受社會各界的贊助應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並不得影響公正履行職責。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教指委可依據本章程制訂工作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指委總秘書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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