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過程
近日,教育部下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34號)》,核准發布《北京師範大學章程》。《北京師範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7月29日教育部第2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於10月11日正式核准、生效。
大學章程是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的治校總綱,是“建設世界一流大學”的重要支撐。學校自章程制定工作啟動以來,堅持一把手負責的組織機制,成立《北京師範大學章程》制定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黨委書記
劉川生、校長董奇擔任領導小組組長,學校黨委常委為領導小組成員。學校整合相關職能部處、學部、院系所負責人和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的力量,參與章程的起草和修訂工作,確保章程制定工作推進有力、責任到位。學校按照民主、公開的原則,多次召開各類專門會議,面向學校領導、職能部處代表、院系代表、專家學者代表、黨代表、民主黨派代表、教代會代表和學生代表廣泛徵求了意見。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提交校長辦公會議審議並報黨委常委會審定,於6月17日上報教育部申請核准。
《北京師範大學章程》分為序言和主體兩大部分。序言高度凝練了學校的歷史沿革、大學精神、辦學特色和發展目標,展示了學校悠久的辦學歷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蘊。主體包括7章,共83條,集中闡釋了學校的願景與使命、辦學自主權、辦學主體、治理結構、保障體系、外部關係、重要文化標識等。章程注重體現我校歷史傳承,彰顯辦學特色和文化內涵;注重規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現代大學制度;注重體現學校改革成果,推進綜合改革。
學校將以章程核准實施為契機,按照建設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制度體系,深入推動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不斷提高依法治校、依章程自主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全面加快
世界一流大學建設。
核准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2014年6月17日,你校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
北京師範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7月29日教育部第2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2014年10月11日
章程內容
北京師範大學章程
序 言
北京師範大學創建於1902年,前身是
京師大學堂師範館。1923年更名為國立北京師範大學。1931年,北平女子師範大學併入。1952年,
輔仁大學併入。1959年,被中央確定為首批
全國重點大學。1996年,被確定為國家“
211工程”首批重點建設高校。2002年,被確定為國家“
985工程”重點建設高校。
學校秉承“愛國進步、誠信質樸、求真創新、為人師表”的優良傳統和“學為人師,行為世范”的校訓精神,以教師教育、教育科學和文理基礎學科為辦學特色,以“治學修身,兼濟天下”為育人理念,著力培養師生員工“盛德勵耘,上善樂育”的獨特氣質,努力創建世界一流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辦學和民主管理,明確學校辦學使命,規範學校治理結構,保障師生員工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
北京師範大學(簡稱北師大)。英文名稱為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簡稱
BNU)。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北京市
海淀區新街口外大街19號。學校設有海淀校區、西城校區(輔仁校區)、昌平校區。學校可以視需要,並經舉辦者批准設立和調整法定住所或校區。
學校官網為(詳見參考資料)。
學校的行政主管部門是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接受舉辦者和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獨立依法履行辦學職責。
第五條 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
學歷教育,同時開展適應社會需要的其他類型教育。
學校的學歷教育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
第六條 學校建立科學、規範的質量保障體系,不斷提高學校辦學質量。
第七條 學校建立榮譽獎勵體系,木鐸獎為最高榮譽獎。
第二章 願景與使命
第八條 學校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中國特色,弘揚京師風範,崇尚人文關懷,鼓勵科學探索,培育創新精神,為實現國家富強、民族振興、人民幸福提供強有力的人才保障、智力服務和科技支撐。
第九條 學校以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為首要任務。堅持立德樹人,培養具有優秀的人文與科學素養、寬厚的專業基礎、開闊的國際視野、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具有卓越的創新能力、實踐能力和終身學習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高級創業人才、學術領軍人物和未來教育家。
第十條 學校承擔人文與社會科學研究和科技創新的重要職能,開展瞄準世界教育、科技、文化前沿的基礎理論研究,開展面向國家戰略和區域發展重大需求的套用研究。
第十一條 學校面向國家和區域發展需求開展社會服務工作,發揮學科和人才優勢,為構築
終身教育體系和學習型社會服務,為國家和區域的教育事業、經濟發展和社會建設服務。
第十二條 學校堅守文化定位,堅持文化引領,努力成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者和弘揚者,成為中國先進文化的倡導者和發展者,成為世界優秀文化的研究者和創造者。
第十三條 學校堅持面向現代化、面向國際化、面向信息化,遵循高等教育規律,創新教育理念和教育內容,完善教育管理和教育設施,建立健全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
第十四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 制定並實施學校發展戰略規劃;
(二) 根據社會需求、國家政策規定和學校辦學實際情況,制定招生方案;
(三) 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 自主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並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五) 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以及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六) 自主開展與國(境)內外高校、科研機構、企業及地方政府等的交流和合作;
(七) 自主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力資源的配置;
(八) 自主評聘教師和其他
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制定並實施分配和獎勵制度;
(九) 自主管理、使用和經營學校的資產和經費;
(十) 法律賦予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三章 辦學主體
第一節 學生
第十五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六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 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使用學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資源;
(二) 為發展個性獲得全面的素質教育;
(三) 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選擇專業、選修課程;
(四) 在品行和學業成績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五) 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等獎勵和資助;
(六) 按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科技創新、文化體育活動,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
(七) 公平獲得國(境)內外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八) 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九) 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十) 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二) 尊敬師長,正己修身,誠信質樸;
(三) 刻苦學習,遵守學術規範;
(四) 珍視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 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六) 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第十八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學業指導、就業和創業指導、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十九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學校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 學校建立學生資助體系,為在校期間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一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障機制和權益救濟制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成人教育、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依法另行約定。
第二節 教職員工
第二十三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和其他
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 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制度和專業技術崗位聘任(用)制度;
(二) 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崗位聘用制度;
(三) 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四) 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五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 從事教學、科研、學術交流活動,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二)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三) 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四) 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五) 按工作職責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六) 享受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七) 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八) 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九) 就崗位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十)法律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六條 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為人師表,尊重學生,愛護學生;
(二) 教書育人,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三) 愛崗敬業,努力工作,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
(四) 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 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六) 履行崗位職責規定的任務。
第二十七條 學校為教職員工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學校為教職員工職業發展提供培訓、進修和交流合作機會。
第二十八條 學校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獎勵。學校對違紀教職員工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 學校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教師提供必要的救助。
第三十一條 學校建立和健全教職員工權利保障機制和權益救濟制度,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管理服務的實際需要,適當聘任其他教育工作者,並簽訂相應契約約定權利、義務。
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外籍教師、訪問學者、進修教師、在站博士後、校聘人員、院(處)聘人員等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管理服務等活動期間,依據國家和學校的規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四章 治理結構
第一節 領導體制
第三十三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北京師範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校長在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 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 審議確定學校發展戰略和規劃、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涉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以及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事項;
(三) 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 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五) 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和
教職工代表大會;
(六) 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七)法律和黨內法規、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五條 校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 擬訂學校總體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 組織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建設工作;
(三) 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按黨委常委會決議,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 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五) 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六) 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
(七) 其他需要由校長決定的事項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北京師範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上級紀委和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全面履行黨章賦予的職責,圍繞學校中心任務,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學校設立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是學校的行政監察機構,與學校紀委合署辦公,全面履行行政監察職能。
第二節 決策機制
第三十七條 學校黨委對學校的整體工作具有最高決策權。學校黨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進行決策,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
第三十八條 學校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項,應經黨委常委會集體決定。
第三十九條 學校黨委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
黨委常委會出席成員為全體黨委常委。根據工作需要可邀請有關同志列席會議。
黨委常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議題由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進行表決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四十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負責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的方案;具體部署落實學校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辦公會議出席成員為校長、黨委書記、副校長和校長助理。根據工作需要可邀請有關同志列席會議。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出席人數達到或超過應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會議方可舉行。會議應充分發揚民主,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四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黨委書記和校長溝通協調製度,加強黨委與行政的協調配合。
第三節 學術組織與黨政機構
第四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學校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
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和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組成。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人選可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也可以採取直接由全體委員選舉的方式產生。委員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民主選舉程式確定。
學校學術委員會可根據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根據需要,在學院(部、系)設定或者按照學科領域設定學術分委員會,也可以委託基層學術組織承擔相應職責。
學校學術委員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學術分委員會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工作。各專門委員會、學術分委員會向學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三條 學校設立
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位評定、授予、撤銷和爭議處理的最高權力機構。
學位評定委員會由知名學者、相關校領導和教學科研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主任由校長擔任。
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審查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對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報請授予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決議,做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決定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過半數同意方可通過。學位評定委員會按其議事規則開展工作。
學校按照學科領域設定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第四十四條 學校根據黨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遵循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設定黨政職能部門。
學校各黨政職能部門承擔校內黨政工作的計畫、組織、落實、協調、服務和對外聯絡等職責,服務學校發展戰略,服務師生員工。
第四節 民主管理
第四十五條 學校設立校務委員會。校務委員會是學校的諮詢機構。
校務委員會由學校的主要領導、前任領導、院士、資深教授、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專家學者代表、黨代會代表、教代會代表以及學生組織負責人等組成,主任由學校黨委書記擔任。
校務委員會就學校中長期事業發展規劃、學科建設及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校園建設規劃,關係學校改革發展全局的重大決策,事關教職工根本利益和學校發展長遠利益的重要決定等提供諮詢意見和建議。校務委員會按其議事規則開展工作。
第四十六條 學校依法設定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據各自章程開展活動,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工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通過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八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校尊重和支持學生在學校黨委領導和團委指導下,通過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九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及社會團體成員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十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等專門委員會。各委員會依據相關規定、學校授權以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節 教學與科研機構
第五十一條 學校實行校、院二級管理體制。
學院(含學部、系,下同)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具有獨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工程中心、重點實驗室,以及由學校依法設立的相應級別的教學科研機構,享有與學院同等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五十二條 學校遵循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依照國家相關規定,在人、財、物等方面賦予學院相應管理權。
第五十三條 學院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 擬訂本單位發展規劃,制定具體工作規則和辦法;
(二) 進行本單位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擬訂並實施教學計畫;
(三) 負責本單位的機構設定、人員的聘用及管理、資產和財務管理;
(四) 組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學術交流和對外合作活動;
(五) 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六) 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四條 學院根據工作需要和中共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准,設立黨的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決定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履行其職責。
第五十五條 院長是學院的行政主要負責人,根據學校的相關規定和授權,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院長定期向本單位全體教職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五十六條 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的最高決策機構,對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社會服務、對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
黨政聯席會議出席成員為學院的書記、院長、副書記和副院長,根據工作需要可邀請有關同志列席會議。
第五十七條 學院設定學術委員會、教學委員會,各委員會依據學院授權或工作規則開展工作。
第五十八條 學校根據教學與科研機構的性質,對其實行分類管理、評估和考核。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科交叉創新,為不同教學與科研機構的教師開展學術交流和合作提供資源支持和制度保障。
第五十九條 學校建立基礎教育直屬附校,作為學校多層次、多樣化教育人才培養、教育實驗和教學實踐的高端平台。各直屬附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根據法律和相關規定,在學校領導下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五章 保障體系
第一節 財務保障
第六十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學校經費來源形式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社會捐贈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多渠道、多層面籌措教育經費,增加辦學資源。
學校建立財務監督體系,嚴格控制和管理財務預算,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
第六十二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方針,努力節約支出,建設節約型校園和綠色校園。
第二節 資產和產業管理
第六十三條 學校資產是指國家所有的,依法由學校占有、使用的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遵循“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原則,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六十四條 學校促進產學研結合,拓展社會服務職能,依法投資舉辦企業並獲取投資收益。
學校設立經營性資產管理委員會,依法對學校國有經營性資產實施監督管理,代表學校對學校直接出資企業(一級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學校推進校辦
企業管理體制改革,加強資產監管,提高企業運營質量和經濟效益,確保資產保值增值。
第三節 公共服務
第六十五條 學校建設公共資源、圖書情報、檔案資料、校史、醫療等服務平台,為學校教學、科研及管理等提供保障,為學生和教職員工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務。
第六十六條 學校加強智慧校園建設,搭建信息化建設、管理與服務平台,提升校務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精細化水平。
第六十七條 學校建立多元化、社會化、信息化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章 外部關係
第一節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八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學校辦學的諮詢議事與監督機構。
理事會由關心、支持學校發展的海內外各界人士組成,包括學校的舉辦者、政府主管部門和共建單位代表,學校相關負責人、學術組織負責人和師生代表,資助學校辦學的理事單位代表,傑出校友、社會知名人士、專家或企業家代表等。
理事會是學校擴大決策民主、加強社會合作、爭取辦學資源、接受社會監督的平台。理事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六十九條 學校依法公開在辦學活動和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製作、獲取的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十條 學校依法設立
北京師範大學教育基金會,負責為學校籌集辦學資金、改善辦學條件,加強學校與國(境)內外的聯繫和合作,以及從事與教育相關的公益活動。基金會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其章程從事相關活動。
第七十一條 學校面向國家和區域發展需要,推進校企、校地合作和協同創新,搭建政產學研用的合作平台,通過人才聯合培養、協同科研、合作辦學等多種形式,服務國家以及地方和區域發展,推動教育質量提升、文化繁榮、科技創新、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二節 校友和校友會
第七十二條 學校校友是指在學校工作或學習過的人員。
第七十三條 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為校友的事業發展和繼續教育提供便利和條件。
學校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對做出突出貢獻的校友授予榮譽稱號。
學校為校友會開展工作創造條件,支持校友理事會作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分會。
第七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慶日
第七十五條
北京師範大學校徽造型為圓形印章形,核心圖案為“木鐸金聲”,周圍是學校英文名稱,下方是學校建校時間。木鐸為中國古代響器,主司文事,
孔子賦予木鐸教育教化的象徵意義,“木鐸金聲”體現了學校對國家文化教育傳承的歷史使命和社會責任。
第七十六條 學校校旗旗面正中是中英文校名及校徽,中文為
毛澤東題寫體。校旗分為藍色底與白色底兩種,分別適用於不同場合或同時使用。其中藍旗為主旗,白旗為副旗。
第七十七條 學校標準色為“師大藍”。其中師大藍(深藍)套用於學校標誌及中英文名稱,師大藍(淺藍)套用於背景色與配色。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校歌為《
北京師範大學校歌》,2012年4月28日第六屆教代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9月8日。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須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並徵求意見,由校長辦公會研究審議,經學校黨委常委會討論審定後,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範,學校其它規章制度依據本章程制定和修訂,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