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業大學章程

北京工業大學章程

北京工業大學章程是2015年5月8日通過北京市教委核准的;是北京工業大學的基本準則。

《北京工業大學章程》除序言外,共有8章68條8000餘字,包括總則,組織結構,教職工,學生、學員及校友,經費、資產,社會服務和外部關係,標識系統,附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工業大學章程
  • 性質:指導檔案
編制過程,章程內容,

編制過程

重視章程建設,在全國高校中較早地開始醞釀《章程》的起草工作,成立了由黨政主要領導、學術組織、相關職能部處、教師代表、有關專家組成的領導小組和工作組,在廣泛調研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確定了章程的起草思路和基本框架。
章程初稿形成後,於2011年4月經學校第六屆教代會第五次會議討論,同年7月由學校第十次黨代會審議通過。北京工業大學章程是2015年5月8日通過北京市教委核准的。
序 言
北京工業大學創建於1960年,是北京市重點建設的大學。建校初期,北京建築工程學院、北京工業學院、北京師範大學部分學生先後劃轉學校。20世紀70年代以來,北京工商管理專科學校、北京聯合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北京計算機學院、國家建材局管理幹部學院(武漢工業大學北京研究生部)、華北水利水電學院北京研究生部、北京藝術設計職業學院相繼併入學校。1996年進入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的百所大學行列。
在長期發展歷程中,學校秉承“不息為體、日新為道”的精神,形成了艱苦奮鬥、求真務實、開拓創新、開放包容的品格,遵循“立足北京、服務北京、輻射全國、面向世界”的辦學定位,致力於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不斷推動社會文明與進步。

章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建立現代大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北京工業大學,簡稱北工大;英文譯名為Beij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縮寫為BJUT。
學校法定住所為北京市朝陽區平樂園100號。另有朝陽區惠新東街8號、通州區潞苑南大街89號、朝陽區管莊西里20號、海淀區車公莊西路35號、東城區永外琉璃井路41號等分校區。
第三條 學校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舉辦,學校黨政領導成員按照黨和國家有關規定選舉或任免。北京市人民政府對學校進行巨觀指導、依法監督,為學校發展提供辦學經費和政策支持,保障學校辦學的基本條件,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教育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及財務管理等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等重要事項,依照法定程式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五條 學校遵循法律、法規和規章,全面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致力於培養信念執著、品德優良、知識豐富、本領過硬的套用型創新人才和拔尖創新人才,致力於探求科學真理、服務社會、傳承文明,致力於推動社會發展,促進學術與人才培養的國際交流。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北京工業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學校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堅持依法治校,堅持以師生為本,尊重學術自由,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等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第七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逐步擴大學院自主管理的範圍,發揮學院辦學的主體作用。
第八條 學校堅持人才強校、特色發展、開放辦學戰略,努力建設國際知名、有特色、高水平研究型大學。
第九條 學校的學科設定以工為主,是理、工、經、管、文、法、哲、教育、藝術相結合的多學科體系。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學校根據國家、北京市的需要和自身辦學條件,按照北京市核定的辦學規模,依法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第十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兼有非全日制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形式。學歷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
學校依法制訂招生方案,調節學科和專業招生比例,確定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式,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依法自主招收學生。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第二章 組織結構
第一節 學校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北京工業大學委員會是學校的領導核心,行使對學校工作的統一領導權,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主要職權和職責是 :
(一)組織學習、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領導黨建與思想政治工作及德育工作,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維護政治穩定與校園和諧平安,依靠全體教職工和學生推進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領導制定學校發展戰略,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涉及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保證以培養人才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三)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學校各級黨組織的思想、組織、作風、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設,發揮基層組織在學校建設中的重要作用;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四)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對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充分發揮各類組織的作用。
中國共產黨北京工業大學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中國共產黨北京工業大學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其常務委員會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北京工業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黨委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十四條 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職權和職責是: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思想品德教育和國際交流與合作等;
(三)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式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按幹部任免許可權任免校內行政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聘任與解聘教職工,對學生實施學籍管理,對教職工和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籌措辦學經費;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和職責。
第十五條 學校實行黨委常委會和校長辦公會等集體決策的會議制度,審議決定學校重大事項。
校長辦公會由校長、副校長、校長助理、校長辦公室主任組成,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參加。監察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必要時請有關負責同志列席。
第十六條 校長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分管校領導分工負責、相關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議,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校長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十七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由學校舉辦者、政府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代表、學校相關負責人、學術委員會及相關學術組織負責人,教師、學生代表、相關知名人士及學校邀請的其他代表組成,設職務理事和個人理事。理事會對學校的建設、發展及管理起諮詢、審議、監督、支持和聯絡作用,為學校非行政常設機構。
理事會依照法律、學校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主要審議學校發展規劃和學校工作報告;對學校重大舉措提出意見和建議;籌集學校辦學資金,對學校的重要建設項目給予支持和資助;促進學校對外合作與交流;履行理事會章程規定或學校委託的其他職能。
第十八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一般應當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學校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
學術委員會依其章程獨立行使學術權力,保障學術民主和學術自由,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審議學科建設、專業設定及教學、科學研究計畫方案,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審議教師職務資格,受理學術爭議,處理其他相關學術事宜。
第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成員包括學校的主要負責人和教學、科研人員,教學、科研人員從具有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人員中遴選,由校長辦公會審核批准。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獨立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撤銷;審議研究生培養方案;負責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處理學位爭議及其他學位相關事宜。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開展工作。
第二十條 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對學校教學工作進行研究、諮詢、指導、評估、審議、服務的專家組織,由學校教學單位和有關教學管理部門具有較深學術造詣和豐富教學經驗的教師代表及一定比例的行業、企業專家組成。教學指導委員會根據自身規定開展工作。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黨委領導的全體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校依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制定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教職工代表大會依其規定開展活動。
第二十二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定內部組織機構,決定其職權職責配置。
學校內部組織機構包括黨政管理機構、教學科研機構、直屬機構、民眾組織、社團組織和校資企業。
學校黨政管理機構、直屬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學校支持校內各民主黨派及民眾組織、社團組織依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校資企業,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對學校資產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實行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學校根據需要成立相關工作專門委員會,各委員會依據學校授權或各自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節  教學科研機構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設立的教學科研機構包括學院、研究院(所)、教學部、工程中心、重點實驗室和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基地等。
第二十五條 學院作為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六條 學院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授權,制訂學院發展規劃,制訂並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畫,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設定內部機構,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決定學院人員的聘用與管理,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黨政聯席會是學院的決策機構,由學院院長、黨委(黨總支、直屬支部)書記、副院長、副書記等相關人員組成。
黨政聯席會決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穩定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八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主要負責人,對學院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
院長定期向本學院全體教職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教授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九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直屬支部)負責學院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支持並監督院長履行其職責。
第三十條 學院設立學術分委員會,學術分委員會的職責、組成人員由校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
第三十一條 學院根據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規定,獨立或與其他相關學院共同組成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院(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制定學院及所屬學科的有關學位、研究生教育以及導師隊伍建設等規章制度,審核各專業擬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者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學院可設立教授會。教授會是教授治學的重要形式,根據自身章程開展工作。教授會就學院學科建設、教師聘任、學術評議、教學指導等事項進行審議,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三條 獨立建制的研究院(所)、教學部、工程中心、重點實驗室和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基地等,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任務。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設立的相應管理及學術機構,享有與學院同樣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教職工
第三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是指與學校正式簽訂聘用契約的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
第三十五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聘任制度。
(一)教師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工勤技能人員實行聘任制度。
第三十六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人員聘任、晉升和獎懲依據。
第三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除享有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學校規定使用學校公共設施和公共資源;
(二)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的工作和發展規劃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四)獲得公正評價與發展機會;
(五)就職務、獎懲、福利待遇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六)學校規章制度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除履行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覺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二)教書育人,尊重和愛護學生;
(三)恪盡職守,勤勉工作,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四)遵守學術規範與學術道德;
(五)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六)學校規章制度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九條 兼職教師按照聘用協定履行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條 學校尊重教師,尊重人才,尊重知識,尊重勞動,尊重創造。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十一條 學校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導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第四十二條 學校依法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機制,建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教職工申訴委員會依其規定開展工作。
第四章 學生、學員及校友
第四十三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本校學籍、在本校註冊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條 學生除享有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三)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四)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或參加學生社團;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紀律處分和學籍處理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在學校規定的年限內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九)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五條 學生除履行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勤奮刻苦、尊重師長、品行端正;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愛護並按學校規定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六條 學校以學生髮展為本,為學生成長、成才提供條件和必要的幫助。
第四十七條 學校引導學生養成珍愛生命、胸懷廣闊、尊敬師長、誠實守信、奉獻社會的優良品格。
第四十八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代表大會等學生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學生代表大會依其規定開展活動。
第四十九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條 學校依法建立學生權利保護制度,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程式,保障學生的實體和程式權利,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學校建立學生申訴委員會,學生申訴委員會依其規定開展工作。
第五十一條 學員是指按照規定在本校註冊但沒有學籍的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
學員入學應當與學校簽訂教育服務協定。
學員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或者教育服務協定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和履行相應的義務。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學員相應的結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五十二條 校友是指曾在學校接受學歷教育者、獲得學校頒發相應證書或學習證明的非學歷教育者以及曾在學校工作過或者曾被學校聘為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名譽教授、名譽博士等並經本人承認的社會人士。校友是學校的寶貴財富。校友應當維護學校的聲譽。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鼓勵和組織校友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
第五章 經費、資產
第五十三條 學校經費收入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教育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學校設立基金會充分發揮教育基金會在吸引社會捐助、募集資金、接受社會捐贈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增加辦學資源。
理事會、校友會等在服務校友、服務社會的過程中,積極為學校事業發展爭取辦學資源。
第五十四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科學編制預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監督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督制度,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所稱資產是指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依法確定內部收入分配原則。
第五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十八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譽等無形資產。
第五十九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章 社會服務和外部關係
第六十條 學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管理校內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學校正常活動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一條 學校實行開放辦學,促進與外界的溝通、分享與合作,積極開展不同國家、不同文化間的交流、學習、研究,促進人類和平進步事業的發展。
第六十二條 學校積極與境外教育和研究機構建立長期穩定的學術合作關係,推進科技和高等教育的合作與交流。
學校積極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實施國際化發展戰略,推進教育國際化。鼓勵引進海外優質教育資源,與各大學開展學分互認、教師互換、課程互通、學位互授等形式的合作辦學。
第六十三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各級政府、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的合作,通過科技合作研究、共建教學科研基地、互聘人員、聯合培養學生等方式,推進政產學研用的結合;積極支持和推動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依法與學校合作辦學。
第六十四條 學校積極開展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通過多種方式為國家和首都科技進步、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務,推動學術進步、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
第七章 標識系統
第六十五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是圓形徽標,中心為“60”、“BGD”標誌,“北京工業大學”的英文大寫全稱按照計算機標準型“Dutch801 Rm Bt”字型在上方圍繞其成環形,下方是標準字型(即毛體)校名,最下方標明“1960”字樣,代表學校建校時間。學校徽志體現北京工業大學不斷繼承、發展和完善的理念。
學校徽章為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證章。
第六十六條 學校校標是在前述學校徽志“60”、“BGD”基礎上向前傾斜15度,其後是“北京工業大學”的中文、英文大寫全稱,寬與高的比例採用1∶1.618。
第六十七條 學校標準色為“工大藍”,寓意朝氣、理性、務實;輔助色為橙紅色,寓意熱烈、活力、創新。
第六十八條 學校校旗為“工大藍”基底長方形旗幟,中心為學校徽志。
第六十九條 學校校歌是《明天》,韓葆作詞,王曉鋒作曲。
第七十條 學校校訓為“不息為體,日新為道”。
第七十一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10月16日。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由學校黨委會審定後,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核准,報教育部備案。本章程的修改由校長辦公會提議修改,校長辦公會審議的章程修正案報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並提交學校黨委會審議通過後,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核准。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監督本章程的執行情況,依據本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範性檔案,受理對違反本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辦事機構設在學校工會。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經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核准後,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生效之後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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