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藥科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於2015年5月26日由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5年6月26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核准實施。
《中國藥科大學章程》分為序言和正文兩大部分。正文包括總則、教職員工、學生、領導體制和決策機制、組織機構、學術體制、民主管理、學校與社會、資產經費和後勤、學校標識、附則等11章76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藥科大學章程
- 核准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73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5年5月26日
- 核准發布時間:2015年6月26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
制定過程
2012年3月,學校正式啟動章程制定工作。形成了《中國藥科大學章程》草案,並在第五屆教職工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進行了討論和修改。其後又按照《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1號)等檔案精神,在全校範圍內向師生員工徵求意見,聽取校友代表、離退休老同志代表意見建議,多次修改,不斷完善。
2014年11月,經學校第29次校務會審議、第26次黨委常委會審定,形成中國藥科大學章程核准稿,並上報教育部申請核准。
2015年6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73號(中國藥科大學)》檔案,《中國藥科大學章程》正式生效實施。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73號(中國藥科大學)
中國藥科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中國藥科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5月26日經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5年6月26日
章程內容
序言
中國藥科大學始建於1936年,原名國立藥學專科學校(本科四年制)。1937年遷往漢口,1938年遷往重慶,1946年回遷南京。1950年更名為華東藥學專科學校。1952年,齊魯大學藥學系和東吳大學藥學專修科併入學校,成立華東藥學院。1953年中南衛生專科學校藥劑專修科併入學校。1956年更名為南京藥學院。1986年與籌建中的南京中藥學院合併,成立中國藥科大學。1996年,成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2000年,學校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整體劃轉教育部管理。2001年江蘇省藥科學校併入學校。
學校秉承“精業濟群”的校訓精神,以“培育藥界精英,研發普惠良藥,貢獻幸福生活”為使命,存心以仁,任事以誠,興藥為民,榮校報國,積澱了深厚的文化底蘊,熔鑄成獨特的治校品格。
學校致力於建設成為國際知名,以藥學為特色,多學科協調發展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建立現代大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章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為中國藥科大學,簡稱中國藥大;英文名稱為china pharmaceutical university,縮寫為cpu。
第三條學校是由國家舉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事業組織。
第四條學校舉辦者和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審核學校發展規劃,監督和規範辦學行為,任免主要負責人,考核、評估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決定學校合併、分立、終止等事項,行使調整配置教育資源等職權。
學校舉辦者和主管部門保障學校行使辦學自主權;保障學校開展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辦學活動;保障學校辦學經費和辦學條件,為學校的發展改革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條學校法定住所設在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童家巷24號。學校設有玄武門校區(地址:南京市鼓樓區童家巷24號,郵編:210009)和江寧校區(地址:南京市江寧區龍眠大道639號,郵編:211198)。學校可視需要並報主管部門同意,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六條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規律,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為主要職能,弘揚傳統,與時俱進,科學發展。
第七條學校秉持“學術第一,師生為本,共生共贏”的辦學理念。
第八條學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開展專科教育、繼續教育和中外合作辦學。
第九條學校根據發展需要,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及相應的學生培養方案。
第十條學校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學校可向為促進社會進步或為推動學校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榮譽稱號;對於卓越學者或者知名社會活動家依法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二章
教職員工
第十一條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等組成。
第十二條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人事管理和人力資源配置工作。根據發展需要自主確定教職員工總量和各類教職員工比例,健全公開招聘制度、競聘上崗制度和考核獎懲制度。
第十三條學校實行崗位聘用與管理制度,自主評聘教職員工職務、職級,調整教職員工津貼分配。
第十四條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需要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薪酬、醫療、休假、保險等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公平獲得國(境)內外訪學、進修等學習、培訓的機會。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愛崗敬業,為人師表,遵守職業規範,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二)自覺提高自身教學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務質量。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合法利益。
(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學校設立教職員工申訴處理機構,依法受理教職員工申訴,保障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學校保護和尊重學術自由,鼓勵教學改革和科技創新。對於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國際交流、管理服務等方面實績優異的教職員工,學校予以獎勵。對於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學校規章制度或契約的教職員工,學校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三章
學生
第十八條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九條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在校學習、實踐與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選擇專業,選修課程。
(三)公平獲得在國(境)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獲得就業創業指導與服務。
(五)公平獲得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的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資助和榮譽稱號。
(六)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七)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八)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合法利益。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
(三)尊敬師長,努力學習,完成學業,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教學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機構,依法受理學生申訴,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學校積極引導學生開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對於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於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四章
領導體制和決策機制
第二十三條學校依法實行中國共產黨中國藥科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二十四條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第二十五條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為: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部、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六條學校黨委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學校黨委的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黨委常委會)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
校黨委常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黨委書記因故不能參加時,可委託副書記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七條校黨委常委會討論重要事項,必須有2/3以上常委委員出席方可召開。校黨委常委會票決時,必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經應出席會議的委員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學校設校長1人,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負責人。
學校設副校長若干人和總會計師1人,必要時設校長助理。副校長、總會計師和校長助理按各自分工協助校長開展工作。
第三十條校長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負責學校行政事務,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校務會議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長處理重大行政事項應召開校務會議集體討論,並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三十二條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因故缺席由其委託的副校長召集並主持。
校務會議成員由校長、副校長、總會計師、校長助理組成,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校長辦公室、黨委辦公室、議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其他列席人員由校長根據會議議題確定。
校務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重要問題、作出重大決策時應當有2/3以上的成員參加。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三十三條學校組織機構由黨政職能部門、教學科研單位、直屬單位、附屬單位等組成。學校根據需要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組織機構,決定其職權、職責。
第三十四條學校根據精簡、統一和效能的原則,設定黨政職能部門,各部門根據學校規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等職責。
第三十五條學校圍繞人才培養的根本任務,根據學科專業發展和科學研究需要設定教學科研單位,包括學院(部、系)和具有獨立建制的科研院所。教學科研單位是學校組織實施辦學活動的基本單位。
第三十六條學院(部、系)在學校有關規章制度範圍內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範有序地賦予學院(部、系)相應的管理權力,指導和監督學院(部、系)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第三十七條學院(部、系)黨委(總支)負責學院(部、系)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決定在本學院(部、系)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主任)履行其職責。
第三十八條院長(主任)是學院(部、系)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受校長委託全面負責學院(部、系)的學科建設、教學科研、師資隊伍建設、行政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條學院(部、系)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對學院(部、系)的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安排進行集體討論,協商確定或表決決定。黨政聯席會是學院(部、系)最高決策機構。
第四十條學校設立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文獻資源、網路信息、後勤保障、醫療衛生等服務,保障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各公共服務機構依學校授權和相關規章制度履行服務職能。
第四十一條學校根據需要可與其他主體共同設立聯合研究中心、聯合實驗室等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科研等活動。
第四十二條學校舉辦、投資的或與學校有附屬關係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法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六章
學術體制
第四十三條學校堅持教授治學,維護學術獨立,完善學術管理體制、制度和規範,促進學術發展。
第四十四條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學校最高學術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審議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三)審議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審定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審訂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六)制訂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以及學術道德規範。
(七)制訂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審定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八)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審定的其他學術事務。
校學術委員會設成員21-31人(奇數),由學校教學和科研崗位上的在編教師中的代表組成,包含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研究人員。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學院(部、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
學校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教學科研機構民主推薦、選舉產生,由校長聘任。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人,可根據需要設副主任2-3人。委員會正、副主任由當選委員投票產生。
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換屆,變更和保留的委員均不得少於1/3。
第四十五條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各專門委員會定期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六條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查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
(二)審查通過申請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人員名單,並作出授予相應學位的決定。
(三)審查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四)作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五)審議設立校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及相關事宜。
(六)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第四十七條學術組織可依照實際情況,於學院(部、系)設立二級學術組織,根據需要履行其處理有關學術事務的職責。
第四十八條學術組織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規定的程式和議事規則,處理有關學術事務。根據工作需要,經學校審議批准後,可根據程式設立、變更或撤銷。
第七章
民主管理
第四十九條學校堅持民主管理,實行校務公開,依法接受師生員工的監督和評議。
第五十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員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學校建立校院(部、系)兩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員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員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員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一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十二條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員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學校建立校院(部、系)兩級工會組織。
第五十三條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各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及社會團體成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學校改革發展建設事業發揮作用。
第五十五條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學生社團代表大會等是學校聯繫學生的橋樑紐帶,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組織形式。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和團組織的指導下,依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等相關檔案開展工作。
第八章
學校與社會
第五十六條學校積極開展社會服務和公益活動,依法實行信息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七條學校加強與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社會團體的交流和合作,推動協同創新。
第五十八條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學校面向社會、開放辦學的諮詢議事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為學校的重大決策提供諮詢、建議、指導和監督,促進學校與社會建立廣泛聯繫與合作,拓展學校辦學資源,支持學校事業發展。
理事會成員包括:舉辦者、政府主管部門的代表;學校相關負責人,學術組織負責人,教師、學生代表;理事單位的代表;傑出校友、社會知名人士、校外著名專家等關心學校發展的各方面代表。
理事會依照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五十九條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基金會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從事相關活動,致力於加強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與合作,籌措資金,推動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六十條學校設立中國藥科大學校友會。校友會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會和校友分會。
第六十一條校友是指曾在學校學習、工作過的學生和教職員工。學校發揮校友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聯繫和服務校友,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聽取校友意見建議,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學校關心校友發展,為校友的工作和學習提供幫助。 對為學校發展作出較大貢獻的校友,學校可授予榮譽稱號。
第九章
資產、經費和後勤
第六十二條學校資產是指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或者占有、使用的其他權益。
學校對擁有或者占有、使用的資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三條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確保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學校加強對校名、學校聲譽等無形資產的保護和合理利用。
第六十四條學校經費來源以政府財政撥款和事業收入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五條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建設節約型校園,提高資源使用效益。
第六十六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監督制度,完善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督制度,嚴格控制財務預算,嚴肅財經紀律,規範學校經濟秩序,防範財務風險,確保財務安全運行。
第六十七條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教職員工和學生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十章
學校標識
第六十八條學校校標為圓形,由學校中英文名稱和圖案組成。
第六十九條學校校徽為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教職員工校徽為紅底黃字,研究生校徽為黃底紅字,本、專科生校徽為白底紅字。
第七十條學校校旗為長方形旗幟,中間印有校標和規定字型的“中國藥科大學”校名。
第七十一條學校校歌為《再創輝煌》,集體作詞,崔新作曲。
第七十二條學校校慶日為11月16日。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本章程制定和修訂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學校黨委常委會審定後,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七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由學校黨委授權黨委常委會行使。
第七十六條本章程經核准,自公布之日起頒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