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藥科大學校友會”(英文譯名為:China Pharmaceutic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縮寫為:CPUAA)。
第二條 本會是由中國藥科大學校友自願聯合結成的,經
江蘇省民政廳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加強校友與母校的聯繫與合作,廣泛聯絡海內外校友及各地校友組織,增進校友間的情誼與協作,繼承和發揚中國藥科大學的優良傳統,為促進母校繁榮、發展我國藥學事業和振興中華貢獻力量。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為:江蘇省南京市童家巷24號中國藥科大學行政樓311室,郵編:210009。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一) 加強母校與校友間的聯繫,增進校友情誼,增強凝聚力,促進母校繁榮發展;(二) 弘揚“精業濟群”的校訓精神,鼓勵校友不斷為祖國建設創造成績,激勵在校學生的成長;
(三) 開展藥學教育、科研、學術、文化交流和聯誼活動,為廣大校友的事業發展提供服務,為母校的繁榮發展和祖國藥學事業的進步貢獻力量;
(四) 聯絡、協調、溝通各地校友組織,加強區域校友組織建設,通過多種形式聯絡校友,收集校友對母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五) 促進海內外校友的交流與合作,開展國際間藥學交流,增進海外校友對祖國的了解,為祖國的繁榮統一做出貢獻;
(六) 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各項有益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屬於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中國藥科大學各個時期(包括:
國立藥學專科學校、齊魯大學藥學系、東吳大學藥學專修科、華東藥學院、南京藥學院,中國藥科大學)的畢業生、肄業生、進修生及留學生;
(四) 中國藥科大學各個時期的任教、任職者;
(五) 與中國藥科大學關係密切,為學校的發展做出重要貢獻或給予重大支持的友好人士,經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授予榮譽校友。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 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 積極參加本會活動,關心本會工作,關心和支持母校的發展,維護本會及母校的聲譽。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九)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應當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中國藥科大學及其他單位資助;
(四)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員會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暫不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原則上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通過,並於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在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可在理事會通過後上報,並儘快在會員代表大會上宣布。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於2009年11月15日經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