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2號
第12號
東北師範大學: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第13屆黨委會2013年第17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東北師範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4 月 24 日教育部第1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
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2014年5月13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東北師範大學是國務院確定由教育部管理的高等學校。學校建校於1946年,原名
東北大學。1950年,根據國家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易名為東北師範大學。1958年劃歸
吉林省管理,更名為
吉林師範大學。1980年重新劃歸教育部,復名為東北師範大學。1996年,成為首批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大學。
學校在長期的辦學實踐中,始終以推動國家、民族、社會進步為使命,以引領教育事業發展、培育科教英才為根本任務,逐步形成了“為基礎教育服務”的鮮明的辦學特色,為國家培養輸送了一大批優秀教師和教育家以及其他各級各類專門人才,被譽為“人民教師的搖籃”。面向未來,學校把建設“世界一流師範大學”作為奮鬥目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現代大學制度,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以及《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東北師範大學,簡稱為東北師大;英文名稱為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簡稱為NENU。
第三條 學校註冊地址為吉林省長春市人民大街5268號,實行兩校區辦學,分為本部校區(人民大街5268號)、淨月校區(淨月大街2555號)。
第四條 學校是由國家舉辦、國務院確定由教育部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由教育部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五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
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
法律責任。
第六條 學校實行
中國共產黨東北師範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七條 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以及變更名稱等重要事項,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由學校黨委會審定,依法經教育部審批。
第八條 學校堅持為基礎教育服務、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的辦學方向,彰顯和發展為基礎教育服務的辦學特色。
第九條 學校的教育理念為“尊重的教育”。其內涵是尊重教育規律;尊重人才成長規律;尊重受教育者的人格人性;尊重教育者的勞動成果。
第十條 學校的治校方略為教育教學是立校之本,科學研究是強校之本,依法辦學是治校之本。
第十一條 學校的校訓是“勤奮創新、為人師表”。
第二章 學校功能與教育形式
第十二條 學校功能主要包括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
第十三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致力於培養優秀教師和未來教育家及其他各級各類專門人才。學校優先保障教育教學,保證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四條 學校以實施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為主,以遠程教育等多種方式,適當開展繼續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及其他形式的高等學歷教育和非學歷高等教育。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制。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依法實行學位制度,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第十五條 學校按照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第十六條 學校組織和鼓勵師生開展學術研究,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推動學術進步、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不斷提高科研水平和創新能力。
第十七條 學校學科以文科、理科為主,涵蓋主要的學科門類。學校統籌規劃學科布局,促進各學科協調發展。
第十八條 學校通過多種方式,為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才和智力等方面的服務。
第十九條 學校發揮文化優勢,積極弘揚民族精神,培養科學精神,傳播大學精神,推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
第二十條 學校實施國際化發展戰略,培養具有國際視野和競爭力的人才及教師隊伍,產出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成果,推動學校在更高水平上建設和發展。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學校組織機構
第二十一條 學校根據需要依法自主設定組織機構,決定其職權職責配置。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委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障學校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學校黨委會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學校黨委會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主要職權和職責是:
(一)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二)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三)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四)研究決定校長提交審議的重要事項。
(五)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六)領導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共青團、婦委會以及其他群團組織;對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七)法律、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學校黨委會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常委會由學校黨委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學校黨委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常委會履行全體委員會職責,對其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
第二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東北師範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的執行情況,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預防與懲治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學校紀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與學校黨委會相同。
學校設立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命令行使行政監察職權。監察委員會與學校紀委合署辦公。
第二十四條 校長主持學校行政工作,全面負責學校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行使下列職權和職責:
(一)擬訂學校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事業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人才隊伍建設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依照法律、規章和學校規定對教職工和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籌措辦學經費,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六)落實學校黨委的有關決議,提出需報請黨委決定或教代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七)審議決定專門委員會或職能部門提交的重要事項;處理工會、教代會、團代會、學代會等有關行政工作議案。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學校設副校長若干名,根據需要設校長助理,協助校長行使職權。
學校行政管理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校長辦公會議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長辦公會議的正式成員由校長、黨委書記、副校長、研究生院院長、總會計師、校長助理組成。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議,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 學校根據辦學和管理的需要,成立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務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各委員會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和章程開展工作。
校長授權各專門委員會對有關領域事務進行諮詢或決策,保障學校各類事務都有專家參與,科學民主決策。校長對各專門委員會的決議有提請複議權。
第二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負責學術事務的審議、決策、評定和諮詢等職能。學術委員會按照哲學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分設委員會。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學科建設與發展戰略、規劃及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與措施。
(二)審議學科建設經費分配原則。
(三)審定學術評價標準,評定科研項目,評價研究成果,評審學術獎勵的人選或推薦人選。
(四)評審重大學科建設項目的立項和驗收工作。
(五)組織調查、評議和裁定學術糾紛、學術失范行為。
(六)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諮詢和決策機構。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二)作出批准授予
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作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
(三)審議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標準和辦法,作出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決定。
(四)審議授予名譽博士學位人員名單。
(五)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
(六)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一般按相近學科或學院組成。
第二十八條 教務委員會是學校教學管理工作的諮詢和決策機構。
教務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人才培養規劃、人才培養方案及教學改革的重大政策與措施。
(二)審議專業建設計畫,指導專業評估和教學評估。
(三)審議學校各類課程建設的標準、教材建設規劃,檢查、評估課程教學質量。
(四)審議各類教學獎的評選標準和辦法,評審各類校級教學獎,推薦省級、國家級教學獎。
(五)研究提出教學職稱系列設崗和評聘辦法。
(六)其他需要教務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教務委員會下設督學組,督學組原則上由離退休教師組成。
第二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的基本形式。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校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辦事機構。
學校建立二級教代會制度。
第三十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全體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審議上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討論學校與學生權利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四)收集和處理學代會代表關於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五)討論和決定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執行學生代表大會決議,選舉校學生會、研究生會領導機構。
第三十一條 學校支持校工會、婦委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充分保障其參與學校管理與事務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學校支持各民主黨派組織和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充分保障各民主黨派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學校根據精簡、統一和效能的原則,設定黨政職能機構、保障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各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等職責。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立或者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獨立運營和管理。
第二節 教學科研機構
第三十五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定若干學院,並根據發展需要適當予以調整。
學院下可設系、所、中心等教學和學術機構。
學院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學校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則,逐步擴大學院辦學自主權。
第三十六條 學院設立教授委員會。
教授委員會依照章程開展工作,支持學院行政班子獨立負責地開展行政管理工作。
學院人才培養、學科建設、科研評價與獎勵、教師職務聘任、人才引進與隊伍建設、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等學術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學術事項,應提交教授委員會審議決策;學院整體發展、教學與科研組織形式、資源配置等重大事項,應諮詢教授委員會意見。
第三十七條 學院日常管理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黨政聯席會議提出需由教授委員會進行審議的事項。
學院院長是學院行政管理的主要負責人。
第三十八條 學院黨委負責學院教職工及學生的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在本單位的執行,支持並監督院長履行其職責。
學院黨委書記代表學院黨委參與和監督教授委員會工作。
第三十九條 學校可根據需要設立學部。
學部是跨學院的教學與科研的管理協調機構。學部一般由學科性質相近的學院和其他教學科研機構組成。主要職責是研究決定跨學院學術交流與合作,學術人才的培養和引進,教學科研信息、資源和成果共享等。
學部設定學部學術委員會,依其章程和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四十條 獨立建制的各級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
和重點實驗室等,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設立相應的管理及學術機構,學校保障其發揮自身優勢,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任務。
第四章 教職工
第四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
學校根據需要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教職工總量和各類教職工比例。
第四十二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職員制度和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度和崗位聘任制度。
第四十三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進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用、職務變動和獎懲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工作職責和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提出異議或申訴。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五條 教職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愛崗敬業,完成聘任任務。
(二)為人師表,尊重愛護學生。
(三)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術規範。
(四)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六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發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十七條 學校關心教職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五章 學 生
第四十八條 學生是指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獲得就業指導和服務。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的,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按規定繳納各項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應義務。
(四)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五)珍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學校通過各種方式,鼓勵和支持學生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五十二條 學校支持學生會和研究生會等學生自治組織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學生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組織學生社團,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開展活動。
第五十三條 學校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五十四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學校對違法、違規、違紀學生給予紀律處分或批評教育。
第六章 外部關係
第一節 學校與舉辦者
第五十五條 舉辦者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獨立、自主辦學。
學校的辦學活動接受舉辦者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十六條 舉辦者依法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支持和發展學校辦學特色,保證學校辦學經費來源,支持學校與國內外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以及企事業單位組織之間開展合作交流等,為學校事業發展提供應有保障。
第五十七條 舉辦者綜合套用立法、撥款、規劃、信息服務、政策指導、質量評估等手段,指導學校辦學;任免學校主要負責人;對學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依據章程自主辦學等行為進行監督。
第二節 學校與社會
第五十八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五十九條 學校密切與行業、科研院所、企業等社會組織及個人聯繫與合作,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推動協同創新,為社會發展提供服務,爭取廣泛的社會支持。
第六十條 學校積極開展中外合作辦學、留學生教育、國際科技文化交流等國際教育合作,推進學校國際化發展。
第六十一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由關注學校發展的各界人士組成,負責學校辦學重大事項的諮詢、籌措辦學資金以及外部聯繫等,發揮社會力量監督與支持學校辦學。
理事會依據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節 學校與校友
第六十二條 校友是指曾在學校學習三個月以上的學生和正式進修註冊的學員;在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工;經校友會批准,獲得校友會會員資格的機構、團體和個人。學校的訪問學者、名譽教授、名譽博士、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為學校的名譽校友。
第六十三條 學校視校友為學校的使者,是學校聲譽的代表,是學校的寶貴財富。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事業發展。學校積極創造條件,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
第六十四條 學校設立校友會。
校友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分會。
校友會的宗旨是依靠海內外校友的廣泛影響,共同宣傳學校;團結和凝聚海內外校友的巨大力量,共同建設學校。
第六十五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基金會,吸引校友和社會捐贈,募集資金,增加辦學資源。
教育基金會遵循捐贈自願的原則,堅持專款(物)專用、賬目公開,充分發揮基金使用效能。教育基金會接受理事會監督。
第七章 經費、資產、後勤
第六十六條 學校的辦學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依法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學校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機制。學校設定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統一領導和管理學校的國有資產工作。
第六十八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譽等智慧財產權。
第六十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益。
第七十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提高經費使用效益,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七十一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校園環境,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二條 學校不斷推進信息化建設,推動信息技術與教學、科研、管理的深度融合,為學校發展提供助力。
第八章 校徽、校旗、校歌
第七十三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為橢圓形,外圍由學校的中英文名稱環繞,中間是以筆尖、五星、書籍和表示學校建立年份的數字“1946”組成的圖案。中文為
郭沫若字型。學校標準色為深藍色。
學校徽章為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校旗為白色長方形旗幟,中央位置印有校名,並配以學校徽志。校名與學校徽志顏色為深藍色。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校歌是由
張松如(公木)作詞、
呂遠作曲的《東北師範大學校歌》。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由學校黨委會審定,報教育部核准。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根據國家政策及法律法規調整和學校發展需要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校長主持章程的修訂工作。章程的修訂程式依七十六條之規定。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的基本準則。學校其他規章須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條 本章程經教育部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制定過程
1、2013年東北師範大學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經第13屆黨委會第17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教育部核准
2、2014年4 月 24 日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教育部第1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3、2014年5月13日經教育部核准,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