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音樂學院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5月26日教育部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6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80號公布。
章程分序言和正文2大部分,正文部分共有總則,職能與任務,成員,組織機構,資產財務與校園管理,校友和社會校訓校標和校慶日,附則,共7章60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音樂學院章程
- 制定機構:中央音樂學院校黨委會
- 核准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發布日期:2015年06月26日
- 生效日期:2015年06月26日
- 核准書號:教育部第80號
- 效力級別:國家部委辦局檔案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制定過程
2013-2015年,組織研究、審定《中央音樂學院章程》。
2015年5月22日,召開中央音樂學院第六屆教職工代表大會暨第十一次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第三次全會,聽取《中央音樂學院章程》和校園修編情況說明並徵求代表意見。
2015年5月26日,《中央音樂學院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經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5年6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80號(中央音樂學院)》檔案,正式核准《中央音樂學院章程》。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80號(中央音樂學院)
中央音樂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中央音樂學院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5月26日經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5年6月26日
章程內容
序言
中央音樂學院原為1940年在重慶青木關成立、抗戰勝利後復員南京的國立音樂院。1949年在天津由國立音樂院(含幼年班)、東北魯迅文藝學校音工團、華北大學文藝學校音樂系、國立北平藝術專科學校音樂系,以及分設於上海、香港兩地的中華音樂院等音樂教育機構合併組建而成,同年底正式定為現名,1950年初夏補行成立典禮。1952年全國高校院系調整中燕京大學音樂系併入。1958年自天津遷至北京現址。1960年被確定為國家重點高等學校,1999年被列入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學校。學校原隸屬於文化部,2000年劃轉教育部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和規範學校依法辦學、實現自主管理,根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為中央音樂學院,英文名稱為central conservatory of music,簡稱ccom;
第三條學校設有主校區、東校區和附屬中等音樂學校校區,法定校址為北京市西城區鮑家街43號。
第四條學校是國家舉辦的全日制高等藝術院校,為獨立非營利性事業單位,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接受其領導和監督。學院的分立、合併、變更名稱以及終止,須經舉辦者批准。舉辦者和主管部門依法提供學校所需的辦學條件,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支持學校依法辦學,並不受外界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具有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授予權,同時接納非全日制研究生攻讀學位,適當開展其他形式的辦學活動。
第六條學校以音樂與舞蹈學科為主體,包括器樂表演、聲樂表演、音樂創作、音樂理論研究、音樂教育、音樂藝術管理、音樂科技與套用等學科方向。
第七條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中央音樂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實行教授治學和民主管理。
第八條學校堅持高精尖、國際化和德藝雙馨的人才培養目標,在培養專業音樂人才的同時,努力推進國民音樂教育和國際音樂文化交流,始終保持世界一流音樂學院的辦學水平。
第二章
職能與任務
第九條學校具有下列學術職能,由學術委員會領導和決策:
(一)規劃學科建設和確定學科布局,修訂學科設定和調整專業方向;
(二)確定培養目標和學術標準;
(三)確定教學體制和教學方案;
(四)制定科研和對外交流規劃。
第十條學校具有下列教學和科研任務,由教學機構和教輔、科研、對外交流等行政職能部門組織實施:
(一)制定教學方案,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和藝術實踐活動;
(二)建立教學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保證良好的教學秩序和教學質量;
(三)組織實施科研和學術活動的申報、評選和管理工作;
(四)組織實施學校各項對外交流活動。
第十一條學校具有下列行政職能,由校長辦公會領導並進行民主決策,涉及“三重一大”問題提交黨委常委會研究決定:
(一)確立機構設定和人員定編;
(二)選聘教職工,評聘職務職級,制定薪酬方案,決定收入分配;
(三)開展與海內外教育機構、研究機構等交流合作,設立中外辦學項目;
(四)制定校園規劃,編制財務預決算,確定各類收費標準;
(五)審批各種行政規章制度。
第十二條學校具有下列行政管理任務,由各行政職能部門組織實施:
(一)執行教職工的考勤和管理;
(二)使用和管理國家提供的財產、撥款和受捐贈資產及合法擁有的其他資產;
(三)使用和管理學校的無形資產;
(四)組織實施和管理學校的基本建設、校園衛生和安全工作。
第三章
成員
第十三條學校成員包括學生和教職工。
學校堅持以人為本,尊重、維護和保障師生員工依法依規享有的各項權利。學校成員應依法依規履行相應義務,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共同為實現學校發展目標而努力。
第十四條學生是指取得學校依據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錄取入學資格,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學校教育,按規定使用學校的教育資源,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二)公平申請各種獎助學金和學習深造的機會;
(三)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四)參與學校民主管理,依法在校內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
(五)有權利對不合理的處理和行為進行申訴;
(六)有權利申請退學;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熱愛祖國、熱愛學校,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管理制度;
(二)維護國家的利益和學校的利益;
(三)努力學習,尊師敬友,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和學術道德規範;
(四)愛護學校財產,維護校園環境;
(五)維護學校的榮譽,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
(六)按照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勵資助的相應義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對於不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依據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和培養契約確定。
第十七條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國家規定和聘用契約約定,享受薪酬、醫療、休假、保險等待遇;
(二)依據工作需要和規定,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三)公平獲得工作機會和國內外訪學、進修、培訓等機會;
(四)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公平獲得各類獎勵及榮譽稱號;
(五)有權利對不合理的處理和行為進行申訴;
(六)法律法規及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學校教職員工除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熱愛祖國、熱愛學校,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管理制度;
(二)維護國家的利益和學校的利益;
(三)努力工作,盡職盡責,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四)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術規範;
(五)愛護學校財產,維護校園環境;
(六)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維護學校的榮譽;
(七)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學校為教職員工設定各類崗位,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專業技術崗位聘用(任)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職員制和崗位聘用(任)制度;
(三)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崗位聘用(任)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工人技能等級聘用制度。
第二十條學校實行公開招聘、競聘上崗和考核獎懲制度;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獎勵的依據;對在辦學活動中做出突出成績與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的教職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學校實行教職員工權利保護和申訴機制,按照申訴受理、事實調查、審議決定的程式處理教職工申訴,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外籍教授、外聘返聘教授、兼職教授、在站博士後、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政策規定和學校規定以及契約約定,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教職工符合國家規定和學校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按期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退休待遇。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四條學校黨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第二十五條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設書記、副書記、委員,任期均5年。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職責由其常務委員會履行。
第二十六條學校黨委的領導職責主要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領導學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依法治校,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二)研究決定學校的辦學指導方針和發展戰略;
(三)按照常委會議事規則,討論決定學校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
(四)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規章制度;
(五)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定及中層幹部任免;
(六)審批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預算外大額資金使用;
(七)負責黨的建設與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其他重要事項;
(八)領導統一戰線工作,支持學院內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按照各自章程參加學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發揮積極作用;
(九)領導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學院教代會)、共青團中央音樂學院委員會,以及工會、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團體組織,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十)法律及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七條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須有1/2以上成員出席方可舉行。根據工作需要,非中共黨員的校領導和有關負責人可以列席會議。
議題由黨委書記在徵求院長及學院領導班子成員意見的基礎上確定。
學校黨委會及其常委會實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進行決策。討論機構設定和幹部任免時,須有2/3成員出席方可召開。決議須贊成票超過應到會人數的1/2以上方為有效。
第二十八條中國共產黨中央音樂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依據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履行職責,協助黨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十九條學校黨委根據黨的有關規定,本著精簡、高效和有利於加強黨的建設的原則,設立工作機構和基層組織,配備工作人員。
第三十條學校設立校務委員會,對關係學校全局的重要事項與重大決策開展諮詢和監督工作。校務委員會設立主任1名,由黨委書記擔任;副主任3名由校長、黨委副書記和教師代表擔任;顧問委員由前任校長、黨委書記擔任;委員由學校各部門黨政正職、教代會主席、學生會主席組成。秘書長由黨委主管副書記兼任;副秘書長由黨委辦公室、外事辦公室負責人兼任。
校務委員會不定期舉行全體會議,也可視會議內容擴大會議參加人員。
第三十一條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學校設副校長和校長助理若干名,協助校長處理校務。
第三十二條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決策議事機構,參加成員為校長、副校長、校長助理和校長指定的相關部門負責人。學校黨委書記、紀委書記、副書記視議題情況參加。校長辦公會由校長召集並主持。
提請校長辦公會研究審定的議題,由主管部門或主管校領導報告情況,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和方案,校長可在會議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適時做出決定。
校長辦公會的決定及與會人員意見記入會議記錄,會後形成會議紀要分發相關部門。會議決議由分管校領導組織有關部門貫徹執行,校長辦公室負責督查和催辦,並及時向校長匯報。
第三十三條校長辦公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學校組織機構設定方案和教職工編制方案;
(二)擬訂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審批各種規章制度;
(三)制定學術管理制度,保障學術委員會的學術權利;
(四)研究決定學科建設、教學與科研、學術活動和國際交流活動等方面的重要問題;
(五)研究決定有關人事、後勤、安全等工作的重要問題;
(六)擬定年度經費預算方案,審核年度經費決算報告;
(七)研究決定學校其他重要工作;
(八)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校學術事務的諮詢、審議、評定和決策職權。
第三十五條學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議學校中長期發展規劃,學科建設規劃和學科專業設定;
(二)審議學術機構設定方案、學科資源配置方案;
(三)評選學校教學、科研成果,及國內外重大比賽獲獎項目校內獎勵;
(四)評定各類自主立項的科研、藝術實踐項目及學術活動;
(五)審議人才培養目標、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教學方案與課程設定;
(六)審議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七)認定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認定重大教學事故的處理意見;
(八)審定學術委員會分委員會和部門委員會章程;
(九)審議其他涉及學校學術發展的相關事務。
第三十七條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由學校和院系教學單位和相關教學管理單位具有正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負責人及資深教授組成。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由校長擔任。
第三十八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決定學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大事項;
(二)制定與修訂學校學位授予標準與細則,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撤銷及學位爭議處理;
(三)審議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和隊伍建設規劃;
(四)處理學位授予方面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九條學校根據音樂教育特殊規律設定附屬中等音樂學校(以下簡稱附中),對於有突出音樂才能的青少年進行早期專業培養。
附中作為學校二級管理機構,按照學校規定和授權實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條學校教學部門實行校、系(包括二級學院和附中)一體化管理體制。
學校統一管理全校教學和科研,各教學部門根據學校制定的管理規定和教學要求,組織實施教學、科研和藝術實踐活動。學校教學和科研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協調和管理有關工作。
第四十一條系(院、附中)級教學單位實行黨政聯席會議、行政事務會議制度。黨政聯席會議決策本部門“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項,行政事務會議決策本部門日常教學、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形式,依照有關法律、規章產生和開展工作。
第四十三條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進行自我教育、自主管理、自我服務,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依照有關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章
資產、財務與校園管理
第四十四條學校資產、財務與校園管理工作為教學和科研服務,為滿足學校辦學需要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務和保障體系。
第四十五條學校國有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
學校國有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學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等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十六條學校辦學經費以國家投入為主,學校多渠道籌措經費為輔,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學校積極拓展經費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各方面籌措事業發展資金。
第四十七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實行財務信息公開制度。建立健全各項財務規章制度,建立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確保資金使用安全。
第四十八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資產採購、配置、使用、處置等管理制度。學校維護資產安全完整,對有歷史價值的文物、樂器等進行特殊保存,防範資產損失,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四十九條學校校園按照校園功能分區管理,保障正常教學、藝術實踐、科研活動和生活秩序。
學校依法編制和實施校園基本建設規劃,充分考慮校園可持續發展、自然環境與建築風格的協調,注重保護古建、名木古樹、歷史建築與文物,建設人文校園、智慧型校園、生態校園、和諧校園,保障校園學習、工作和生活的條件。
第六章
校友和社會、校訓、校標和校慶日
第五十條學校設立校友會,依照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活動。校友系在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師生員工和獲得過學校名譽學位或榮譽職銜的人士。校友應遵守中央音樂學院校友會的有關規章,關心支持本校的建設發展,維護本校聲譽和利益。
第五十一條學校依法設立中央音樂學院教育基金會,依照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十二條學校面向社會自主接受機構、組織及個人自願無償捐贈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捐贈事宜由本校及中央音樂學院教育基金會有關規章規定。
第五十三條學校校訓為“勤奮、求實、團結、進取”。
第五十四條學校標識由學校徽志、中文名稱、英文名稱組成。
第五十五條學校校慶日為11月1日。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是學校發展、建設、管理的根本規則,是制訂其他規章制度的基本依據。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制訂和修改須經校長辦公會、學校黨委常委會審定,學校教代會審議,由校長簽發,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五十八條凡本章程的修改,由學校教代會代表10人以上聯名提出對於具體條款的意見或建議,作為提案報送教代會轉交學校黨委常委會。在經學校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後實施修改。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學校黨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