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大學章程

長安大學章程

《長安大學章程》2015年5月26日經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06月26日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67號核准發布。

《長安大學章程》共11部分10章內容,分為總則、學校職能與教育形式、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教學科研機構、學 生、教職員工、學校與社會、財務與資產管理、標識和校慶日、附 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安大學章程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67號
  • 核准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審議通過時間:2015年05月26日
  • 核准發布時間:2015年06月26日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制定過程

2012年1月11日,教育部在北京大學召開“推進高等學校章程建設研討會”。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孫霄兵、副司長黃興勝和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吉林大學、長安大學等15所國家教育體制改革試點高校的領導,以及來自國家教育發展研究中心等單位的5位特邀專家出席了研討會。
2012年,學校專門成立了國家教育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將研究制定《長安大學章程》作為改革試點的重要內容,並由學校發展研究中心牽頭起草章程草案。
2012年6月12日,《長安大學章程》建設工作座談會召開,學下董小林副書記對《長安大學章程》前期起草工作表示了充分肯定,強調我校章程的制定一定要體現出學校的辦學特色,同時要與時俱進,使章程更加科學合理。章程起草中涉及的學校治理結構、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關係等問題進行了探討。
2015年1月14日,長安大學召開第二屆教職工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討論通過了《長安大學章程(草案)》。
2015年5月26日,《長安大學章程》經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5年6月26日,《長安大學章程》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67號核准發布。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67號
長安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長安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5月26日經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2015年6月26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長安大學前身是始建於1951年的西北軍政委員會交通部西北交通學校和始建於1953年的中央人民政府地質部西安地質學校、中央人民政府建築工程部西安建築工程學校。歷經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西安公路學校、北京公路學院西安公路學院西安公路交通大學,陝西省地質學校、西安地質學院西安工程學院,陝西省建築工程學校、西北建築工程學院等辦學時期。
2000年4月18日,西安公路交通大學、西安工程學院、西北建築工程學院合併組建長安大學。學校於1997年11月成為國家首批“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
學校以服務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和公路交通、國土資源、城鄉建設三大行業為辦學特色,以建設“特色鮮明、國際知名的研究型大學”為發展目標。
學校的校訓是“弘毅明德,篤學創新”,大學精神為“自強不息、求真務實、團結奮進、追求卓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履行大學使命,規範辦學行為,建立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長安大學,英文全稱:CHANG’AN UNIVERSITY。
第三條 學校由國家設立,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四條 學校是國務院確定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直接管理的高等學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與國務院交通運輸、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和陝西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設。
第五條 學校法定住所地址為陝西省西安市南二環路中段。學校設有校本部和渭水校區2個校區,太白山和梁山2個教學實習基地。
第六條 學校在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登記,依法享有民事權利,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 學校舉辦者和主管部門依法審核學校發展規劃,監督和規範辦學行為,任免學校主要負責人,考核、評估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決定學校合併、分立、終止等重大事項,行使調整配置教育資源等職權。
學校舉辦者和主管部門依法保障學校的辦學自主權,為學校提供穩定的辦學經費,保障學校開展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辦學活動,為學校發展改革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履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完善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教育。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能力為重、因材施教,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九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長安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教職員工、學生和社會各界監督。
第二章 學校職能與教育形式
第十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為根本任務。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國家戰略、社會需求、辦學條件,經主管部門核准,合理確定辦學規模。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依法自主設定國家規定的學科門類和學科專業。
第十三條 學校以實施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為主,適當開展繼續教育、網路教育等其他形式的高等教育,服務全民學習、終身學習。
第十四條 學校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主體是本科生和研究生層次教育。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制。本科生在校學習最長年限為所修讀專業標準學制加2年(含休學)。研究生在校學習最長年限(含休學)為碩士生4年,博士生6年。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國家、社會需求和辦學目標,依法面向國內外招收符合條件的學生,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調節各區域、各類別學生招生比例。
第十六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和學業證書。
學校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學校可以向國內外卓越的學者或者著名社會活動家授予名譽博士學位,對具有重大學術影響、為社會發展和人類進步或本校事業發展作出卓越貢獻的國內外人士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七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不斷推進教育教學和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創新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和考核方式,最佳化課程體系,更新教學手段,套用先進的現代教育技術,提升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八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促進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國際化。
第三章 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
第十九條 學校黨委統一領導學校工作。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法律和黨內法規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第二十條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長安大學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由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對學校黨委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委履行以下職責: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四條 黨委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會議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全委會必須有2/3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二十五條 黨委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2/3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二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長安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學校紀委)由中國共產黨長安大學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紀委設立專門機構,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進行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職責,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七條 校長主持學校行政工作。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校長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校內組織機構實施的工作機制。
根據學校工作需要,經學校黨委討論通過和校長同意,校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可以負責部分行政事務,並向校長負責。
第二十九條 校務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為副校長、負責行政事務的學校黨委成員、校長指定的部門負責人等。會議議題由學校黨委常委成員、校長、副校長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三十條 學校黨委全委會、黨委常委會、校務會議等實行集體討論決策的會議制度,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的程式,審議決定學校重大事項。
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簡稱“三重一大”)事項,根據事項的重要程度、資金額度等因素,分別由黨委全委會、黨委常委會、校務會議,以及經授權的相應專項工作機構集體研究做出決定。
學校黨委全委會、黨委常委會、校務會依據章程制定會議制度和具體議事規則。
第三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其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並依事項性質分別提交校黨委常委會、校務會議或校黨委全委會審定;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九)校屬二級單位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其職權和組織形式參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
第三十二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並以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依照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學院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學校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實行任期制,任期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不高於委員總數的2/3。
第三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就學科建設、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以及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
學校學術工作的重要決策須經學術委員會或其專門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學校發布實施。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法組建,按其章程運行並履行職責,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1名,由校長擔任;設副主席若干名。學位評定委員會總人數為單數。
第三十六條 學校設立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成員由相關校領導、院士、教授代表、各教學科研單位院長(主任)、具有正高級技術職務的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等組成。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根據評審條件和評審規則,負責評審、評議或推薦專業技術系列高級職務。
第三十七條 學校按照精簡、適當、職權清晰的原則設定黨政職能部門、直屬單位。職能部門、直屬單位按照職責範圍,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
第三十八條 學校設定教學輔助和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各項工作開展。
第三十九條 學校舉辦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在學校統一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獨立運營和管理,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定期向學校報告工作。
第四十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條 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在思想政治工作、學生素質拓展、校園文化建設、維護民眾利益和學校民主管理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四十二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學科發展、社會服務需要,設立學院,並根據發展需要適時調整。學院是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基本組織單位。
學校根據改革發展需要,可以依據中外合作辦學等規定,依法成立相對獨立運行的學院,此類學院根據學校授權可制定和頒布學院章程,依據學院章程實施管理,建立差異化的管理運行機制和薪酬分配製度。
第四十三條 學校根據學科發展規劃、重大研究任務設立研究院(所、中心)、重點實驗室等校屬科研機構。
不單列編制的校屬科研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併、更名,以及負責人任免,由校長提議,經校務會議研究,按有關程式辦理。
第四十四條 學院、編制內科研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併、更名,由校務會議討論提出,黨委常委會研究決定。
學校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和辦學場所等方面賦予學院相應的資源配置和管理權力,指導和監督學院在學校有關規章制度和授權範圍內自主運行。
第四十五條 學院的主要職責和職權是:
(一)研究制訂學院發展規劃;
(二)組織實施學科建設、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畫;
(三)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
(四)提出年度招生計畫建議;
(五)設定內部機構,聘任人員,教育與管理師生員工,制定工作規則和辦法;
(六)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七)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六條 學院通過建立黨政聯席會議制度討論決定改革發展的重大問題和學院工作的重要事項。
凡是事關本單位發展改革的重大問題,凡是事關本單位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尤其是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都必須經過黨政聯席會議,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研究決定。
第四十七條 學院行政班子設定院長1名,副院長2-3名。每屆任期4年。院長定期向本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校長報告工作。
學院黨的委員會一般設定委員5-7人,設書記1名,副書記1-2名。黨的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4年。
學院領導幹部在同一崗位連續任職不超過兩屆或8年;確因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能超過10年。
第四十八條 學院可以設立學術分委員會,並相應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等專門機構,依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十九條 學院設立教授委員會,作為落實教授治學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組織形式,依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十條 學院根據學校發展的總體目標和學院建設發展的需要,自主設立系、研究所(中心)、實驗室等教學科研機構,並報學校備案。
學院教學科研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併、更名以及負責人任免,由院長提議,經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按有關程式辦理。
第五章 學 生
第五十一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籍並按規定註冊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二條 學生享有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同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三)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重新選擇專業,跨學科、學院選修課程;
(四)依照國家法律、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
(五)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六)公平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和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改革、發展、建設以及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具有知情權,對學校建設發展和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三條 學生在履行法律規定義務的同時,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刻苦鑽研,全面發展;
(二)珍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秩序和利益;
(三)自覺遵守學校各類規章制度;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教學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四條 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滿規定學分,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學校頒發畢業證書。達到有關規定條件者,授予相應學位。學校實行學分制。學生按規定可提前、延期畢業或結業。
第五十五條 學校關心學生健康成長,建立學生髮展服務支持體系。建立獎、助體系,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創新創業和就業指導等服務。
第五十六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設立學生申訴機構,依法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七條 學校建立學生榮譽體系和獎懲制度。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獲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違規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八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依照有關章程開展活動。
學生在法律法規許可範圍內,經學校或經學校授權的組織批准,可以在校內組織成立學生團體,並依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章 教職員工
第五十九條 學校教職員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
第六十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施分類聘用制度。
(一)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定和崗位聘用(任)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任)制度。
(三)工勤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和勞動契約制度
第六十一條 學校實行競爭上崗、擇優聘用的人事管理制度。在核定編制內分類自主設定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工勤崗位,公開選聘教職員工。
第六十二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的履職情況進行考核,其結果作為續聘、解聘、調整崗位和獎懲的依據。
第六十三條 教職員工享有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同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崗位職責需要,使用學校的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公共資源;
(二)對學校改革、發展、建設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有知情權,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在品德、能力、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的評價和獎勵;
(四)公平獲取自身職業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五)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六)就職務和崗位變動、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提出異議和申訴;
(七)學校規章賦予和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四條 教職員工須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同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二)珍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秩序和利益;
(三)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六)學校規章規定和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五條 學校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為教職員工開展教育教學、科技創新、人才培養、管理服務提供條件支持和政策保障。學校重視教職員工職業發展,建立健全培訓進修制度。
第六十六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員工權益保護機制和相應機構,按照規定程式受理並處理教職工提出的申訴,維護其合法權益。結合學校事業發展,完善教職員工薪酬體系和分配機制。
第六十七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榮譽體系和獎懲制度。對表現優異或為學校建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於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校規校紀的教職員工給予處分。
第六十八條 外籍教師、訪問學者、在站博士後等人員,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等工作期間,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學校管理制度及契約約定,履行規定義務,享有相應權利。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九條 學校堅持以服務求支持、以貢獻謀發展,依法自主與各級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
第七十條 學校設立長安大學理事會。理事會由辦學相關方面代表組成,是支持學校發展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台,依照其章程開展工作,發揮以下作用:
(一)密切社會聯繫,提升社會服務能力,與相關方面建立長效合作機制;
(二)擴大決策民主,保障與學校改革發展相關的重大事項,在決策前,能夠充分聽取相關方面意見;
(三)爭取社會支持,豐富社會參與和支持高校辦學的方式與途徑,探索、深化辦學體制改革;
(四)完善監督機制,健全社會對學校辦學與管理活動的監督、評價機制,提升社會責任意識。
第七十一條 學校設立長安大學校友總會,並按照地域、行業設立校友分會。
校友指曾經在本校及其前身學習、工作,或者獲得過學校榮譽學位、榮譽稱號的各類人員,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畢業、結業、肄業學生,學校聘任的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師、顧問,舉辦的各類培訓班學習進修人員,以及本校所屬獨立法人單位、控股企業的工作人員。
學校優先為校友接受繼續教育、技術培訓等創造條件、提供服務,支持校友發展;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改革、發展情況,聽取意見和建議;鼓勵校友以各種形式關心、參與學校建設和發展。
第七十二條 學校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長安大學教育基金會,負責面向社會吸收捐贈,多渠道籌措辦學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以多種形式面向社會募集教學、科研經費和各類獎助基金。
第八章 財務與資產管理
第七十三條 學校的辦學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舉辦者和主管部門為學校提供與學校發展需求相適應的財政投入和政策保障。
第七十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制度,嚴格控制和管理財務預算,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七十五條 學校資產主要指學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形式的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對各類資產進行管理和使用,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六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益,自覺接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等國家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監督。
第七十七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提升後勤保障能力和服務水平,為師生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標識和校慶日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由兩個同心圓構成,內圓由篆字“長安”和西安城牆圖案演化而成;外圓上方是英文“CHANG’AN UNIVERSITY”字樣,下方是中文“長安大學”字樣。圖示如下:
學校徽章為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工徽章的底色為紅色,研究生徽章的底色為黃色,本科生徽章的底色為白色。圖示如下: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校旗為長方形旗幟,標準色為白色或藍色,尺寸為3000×2000毫米,中央印有校徽和規定字型的中英文校名。圖示如下:
第八十條 學校的校慶日為4月18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由黨委會討論審定,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實施。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修訂由校長、學術委員會或教代會提出,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施行之後,學校的規章制度應依據本章程制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應予修訂。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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