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大學信息公開實施細則》是長安大學2010年7月8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安大學信息公開實施細則
- 類別:規定
- 制定依據:結合學校實際
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學校信息,促進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學校在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製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按照法律法規及本細則的規定公開。
第三條學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建立信息公開工作機制和各項工作制度。
學校公開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學校安全穩定。
第四條學校公開信息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實際情況需要審批的有關信息,學校按照規定程式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公開。
第五條學校發現不利於校園和社會穩定的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及時發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學校建立健全信息公開的各項工作制度,完善校長領導、校長辦公室組織實施、工會組織協同推進、師生員工積極參與、監察處監督檢查的信息公開內部工作機制,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第七條學校校務公開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學校信息公開工作,包括審定信息公開工作規劃和有關制度,協調推進信息公開工作部署,研究決定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指導並推動校屬各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等。
第八條領導小組下設信息公開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校長辦公室,負責制定信息公開有關制度,管理、協調、維護和更新學校公開的信息,組織編制信息公開指南、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建立學校信息公開專欄,協調對擬公開的學校信息進行保密審查,組織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內部評議,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等。
第九條監察處負責對學校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信息公開的投訴、舉報、控告和建議,並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條校屬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本單位信息公開的組織領導責任,明確一名負責人具體負責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作為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信息員,負責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具體事務。校屬各單位信息公開的具體職責為:
(一)對於本單位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及時報送信息公開辦公室予以公開;
(二)對於內容變更的屬於主動公開的信息,按照規定及時報送信息公開辦公室予以更新;
(三)對於涉及本單位職責的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及時提供準確信息報送信息公開辦公室統一發布予以澄清;
(四)對於信息公開辦公室轉來的信息公開申請,及時予以協助辦理;
(五)對於本細則規定以外需要公開的學校信息,提出公開建議,經信息公開辦公室審核同意後報請領導小組審批。
第三章 公開的內容及屬性
第十一條學校主動公開下列信息:
(一)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辦學宗旨、辦學層次、辦學規模,內部管理體制、機構設定、學校領導等基本情況(責任單位:宣傳部等);
(二)學校章程以及學校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責任單位:黨辦、紀委辦、校辦(檔案館)、發展規劃處、發展研究中心等);
(三)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責任單位:黨辦、校辦、發展規劃處、發展研究中心等);
(四)各層次、類型學歷教育招生、考試與錄取規定,學籍管理、學位評定辦法,學生申訴途徑與處理程式;畢業生就業指導與服務情況等(責任單位:學工部、教務處、研究生部、校團委、學生就業與發展服務中心、繼續教育學院等);
(五)學科與專業設定,重點學科建設情況,課程與教學計畫,實驗室、儀器設備配置與圖書藏量,教學與科研成果評選,國家組織的教學評估結果等(責任單位:發展規劃處、教務處、研究生部、科技處、社科處、實管處、圖書館、繼續教育學院等);
(六)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助學貸款與勤工儉學的申請與管理規定等(責任單位:學工部、學生就業與發展服務中心等);
(八)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與投訴方式(責任單位:計財處等);
(九)財務、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學校經費來源、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方案,財政性資金、受捐贈財產的使用與管理情況,儀器設備、圖書、藥品等物資設備採購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標(責任單位:計財處、國資處等);
(十)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處置情況,涉及學校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責任單位:黨辦、宣傳部、紀委辦、校辦等);
(十一)對外交流與中外合作辦學情況,外籍教師與留學生的管理制度(責任單位:國際合作處等);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除學校已公開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還可以根據自身學習、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向學校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學校對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學校規定的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項、第(三)項所列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學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第十四條校屬各單位完成信息製作或者獲取信息後,應當依據《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本細則等有關規定及時明確該信息是否公開。確定公開的,應當明確屬於主動公開還是依申請公開;確定不予公開的,應當說明理由;難以確定是否公開的,應當寫明情況及時報請領導小組審定。
第四章 主動公開的途徑和要求
第十五條屬於主動公開的學校信息,通過學校網站、校屬各單位網站、校報、校內廣播、校內電視等校內媒體和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等校外媒體以及新聞發布會、年鑑等進行公開。
第十六條學校在網站首頁設定信息公開專欄,對依照本細則規定需要公開的學校信息予以公開,並開設信息公開意見箱,聽取對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信息公開辦公室編制、公布學校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學校信息公開指南包括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依申請公開的處理和答覆流程,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等內容。
學校信息公開目錄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稱、生成日期、責任單位等內容。
第十八條學校基本的規章制度彙編成冊,置於檔案館、圖書館等場所,提供免費查閱。
學校將學生管理制度、教師管理制度分別彙編成冊,在新生和新聘教師報到時發放。
第十九條屬於主動公開的信息,校屬各單位應當自該信息製作完成或者獲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送信息公開辦公室,信息公開辦公室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校屬各單位應當在變更後10個工作日內報送信息公開辦公室,信息公開辦公室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新。
學校決策事項需要徵求教師、學生和學校其他工作人員意見的,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
法律法規對信息內容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依申請公開的程式和要求
第二十條申請人向學校申請獲取與自身特殊需要相關的信息時,應當填寫《長安大學信息公開申請表》,並包括如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學校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其他重要特徵的準確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學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請公開的目的和用途。
申請人向學校申請公開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
第二十一條對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信息公開辦公室根據下列情況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分別以書面形式作出答覆:
(一)屬於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依申請公開的,應當由信息公開辦公室統一受理,視申請公開信息具體情況直接答覆,或者分轉有關單位協助辦理(協助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結束),並及時答覆申請人;
(三)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不屬於本校職責範圍的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的職責單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聯繫方式;
(五)申請公開的信息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應當說明理由;
(六)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七)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複向本校申請公開同一信息,學校已經作出答覆且該信息未發生變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再重複處理;
(八)學校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的其他答覆。
第二十二條學校向申請人提供信息,按照陝西省物價部門和財政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費用。收取的費用應當納入學校財務管理。
校屬各單位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方式提供信息。
第六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條學校信息公開實行考核制度。信息公開考核納入校屬各單位領導幹部年度考核工作,將信息公開實施情況作為評價校屬各單位及其領導幹部年度工作業績的一項重要指標。
第二十四條信息公開辦公室編制上一年度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於每年10月底前向社會公布並報送陝西省教育廳和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