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學章程

《天津科技大學章程》經天津市教育委員會2015 年1月16日會議審議通過,《天津市教育委員會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號公布。該《章程》分總則,學校職責、職能、領導體制、組織機構、學術管理、民主管理、教職工、學生、資產管理、學校標識、附則11 章76條,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科技大學章程
  • 通過日期:2015 年1月16日
  • 實施日期:核准之日起生效實施
  • 建校日期:1958年
  • 類型:市屬公辦高校
序 言,章程內容,

序 言

天津科技大學是天津市重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校建於1958年,時名河北輕工業學院,隸屬於國家輕工業部,是國家第一批建立的4所輕工類本科院校之一。1968年,學校改名為天津輕工業學院。1998年,學校隸屬關係由國家輕工業部劃轉至天津市。2002年,經教育部批准,學校更名為天津科技大學。
學校秉承“尚德尚學尚行,愛國愛校愛人”的校訓,以建設國內同類高校一流、國際知名的有特色高水平大學為辦學目標,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章程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天津科技大學,英文譯名為Tianji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學校法定住所地為天津市河西區大沽南路1038號,設有河西校區、泰達校區和塘沽校區。
學校可根據發展需要變更住所地,經舉辦者及主管部門同意,可調整校區。
第三條 學校是天津市人民政府舉辦,天津市教育委員會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為非營利性教育事業單位。
學校舉辦者指導學校發展規劃,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監督學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依法考核和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保障學校的辦學自主權;為學校提供穩定的辦學經費,保證學校的辦學條件;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權利救濟途徑。
第四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學校依法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辦學自主權。
第五條 學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保持與拓展輕工特色與優勢,面向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需求辦學。堅持立德樹人,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能力為重,培養知識紮實、身心健康,具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人才。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天津科技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第七條 學校依法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
第八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
第二章 學校職責、職能
第九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重視科學研究,服務經濟社會,引領文化傳承創新。
第十條 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為本科和研究生全日制學歷教育,同時開展繼續教育和留學生教育。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合理確定辦學規模,最佳化辦學結構,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不同教育層次、培養類型和學科專業要求,確定和調整選拔學生的標準與條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擇優選拔的原則組織招生。
第十二條 學校以“輕工”為特色,學科專業以工學為主,涵蓋工學、理學、農學、醫學、文學、經濟學、管理學、法學、藝術學等。學校適應國家、行業、區域需求和學科專業發展趨勢,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統籌規劃學科、專業布局。
第十三條 學校實行學位制度,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
第十四條 學校建立教學管理制度和質量監督保障體系,推進教育教學改革,加強教育教學質量監督,保證教學質量。
第十五條 學校通過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實現知識創新、技術創新和成果轉移,促進人才培養、科技進步和學科建設,提升學校的科技創新能力和社會影響力。
第十六條 學校結合學科特色,發揮優勢,積極為推動文化傳承創新、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化服務。
第十七條 學校積極開展國內外合作與交流,促進開放辦學和教育國際化。
第三章 領導體制
第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天津科技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條 學校黨委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
黨委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常委會對全委會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天津科技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雙重領導下,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督職能。
第二十二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學校行政工作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協助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在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二十四條 黨委會議和校長辦公會議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結合實際,制定全委會、常委會、校長辦公會議的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涉及學校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事項,按照議事規則研究決定。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五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原則,自主設定教育教學科研組織機構、黨政職能機構、服務保障機構和其他機構。
第二十六條 學校設立學院。學院是學校組織實施教學、科研活動、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基本單位。在學校授權和領導下履行職責。
第二十七條 學院黨委是政治核心。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集體討論決定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學院黨委負責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保證與監督其貫徹落實,支持行政負責人在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加強黨組織的思想、組織、作風和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
第二十九條 學院院長全面負責學院的教學、科研、學科建設、教師隊伍建設等工作。
第三十條 學校依照法律、法規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聯合設定教育科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社會服務等活動。
第五章 學術管理
第三十一條 學校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公平,鼓勵學術創新,維護學術獨立。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指導專門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或審議並決定學科、專業、教師隊伍、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等建設規劃;
(二)審議或審議並決定教學科研成果的評價標準、學位授予標準、教師職務評聘的學術標準;
(三)審議或審議並決定學術組織設定、學科資源配置方案;
(四)評定學校引進人才、相關聘任或推薦人選的學術水平,評定或授權評定學校科研基金、科研項目、教學科研成果和獎勵以及對外推薦的教學科研成果獎勵的學術水平;
(五)對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以及國內外重大項目合作提出諮詢意見;
(六)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對違反學術道德規範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七)其他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決策、審議、評定或諮詢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由教授或是具有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式確定,校長聘任。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或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建設等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全校學位及其相關工作的領導機構,負有審批學校碩士、博士學位授權學科點的增列或調整,審批教師招生資格,對全校學位授予及其相關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評估的職責。
第三十六條 教學指導專門委員會履行教學方面的諮詢、審議和指導等職責。
教學指導專門委員會可根據教學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分委員會,履行相應的工作職責。
第三十七條 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履行評議、審定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的職責。
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由教師系列、教育管理研究系列和其他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構成。
第三十八條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指導專門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分委員會,按照學校規定和授權開展工作。
第六章 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條 學校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以及各類民主溝通協商機制,依法保障師生員工行使民主權利,有序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校長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報告學校工作。
第四十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形式,依其實施辦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一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組織形式,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和團組織的指導幫助下,依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等相關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十二條 學校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依據法律及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三條 各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無黨派人士依法在學校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七章 教職工
第四十四條 教職工是從事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管理服務的由學校聘任的在編人員。
第四十五條 學校實施人才強校戰略,堅持引進與培養並重,建設結構合理、充滿活力的高素質教職工隊伍。
第四十六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學校規章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七條 教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
(二)完成學校安排的教學、科研和管理任務;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忠誠教育事業,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五)尊重和愛護學生;
(六)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術規範;
(七)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實行事業單位聘用制,實行分類管理、綜合培養和定期考核。
第四十九條 學校對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方面成績突出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聘用契約的教職工,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發展制度,建立各類進修、培訓機制,為教職工提供事業發展的平台。
第五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工權利保障機制,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法依規受理教職工申訴,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八章 學生
第五十二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三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科技創新、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按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對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提出建議;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四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後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五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學業就業指導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五十六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五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障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法依規受理學生申訴,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八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培養和管理我國港澳台地區學生和外國留學生。
第五十九條 校友會是學校和校友發起設立,經天津市社團管理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組織,其依據國家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並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業等特點的校友聯誼組織,在學校校友會的指導和支持下開展活動。
第九章 資產管理
第六十條 學校資產是指屬於學校所有、占有和使用的有形及無形資產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六十一條 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對外投資和無形資產等。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證學校資產安全、完整。
第六十二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接受校友和社會捐贈;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六十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四條 學校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制度。
第六十五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譽和校有智慧財產權。
第六十六條 學校完善基礎設施等公共服務建設,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後勤服務保障。
第十章 學校標識
第六十七條 學校徽志為圓形,由地球剪影圖案和校名組成。
第六十八條 學校徽章為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六十九條 學校校旗為紅色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校徽和校名。
第七十條 學校校歌是《天津科技大學校歌》。
第七十一條 學校校慶日為9月21日。
第七十二條 學校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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