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政府採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2019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府採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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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政府採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政府採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政府採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已經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劉昆
2019年11月27日

辦法全文

政府採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行為,提高政府採購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採購信息發布,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信息,是指依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應予公開的公開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單一來源採購公示、中標(成交)結果公告、政府採購契約公告等政府採購項目信息,以及投訴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處理結果、集中採購機構考核結果等政府採購監管信息。
第四條 政府採購信息發布應當遵循格式規範統一、渠道相對集中、便於查找獲得的原則。
第五條 財政部指導和協調全國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工作,並依照政府採購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對中央預算單位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對本級預算單位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財政部對中國政府採購網進行監督管理。省級(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部門對中國政府採購網省級分網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 政府採購信息應當按照財政部規定的格式編制。
第八條 中央預算單位政府採購信息應當在中國政府採購網發布,地方預算單位政府採購信息應當在所在行政區域的中國政府採購網省級分網發布。
除中國政府採購網及其省級分網以外,政府採購信息可以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其他媒體同步發布。
第九條 財政部門、採購人和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以下統稱發布主體)應當對其提供的政府採購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中國政府採購網及其省級分網和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其他媒體(以下統稱指定媒體)應當對其收到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的及時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條 發布主體發布政府採購信息不得有虛假和誤導性陳述,不得遺漏依法必須公開的事項。
第十一條 發布主體應當確保其在不同媒體發布的同一政府採購信息內容一致。
在不同媒體發布的同一政府採購信息內容、時間不一致的,以在中國政府採購網或者其省級分網發布的信息為準。同時在中國政府採購網和省級分網發布的,以在中國政府採購網上發布的信息為準。
第十二條 指定媒體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對政府採購信息發布主體的身份進行核驗。
第十三條 指定媒體應當及時發布收到的政府採購信息。
中國政府採購網或者其省級分網應當自收到政府採購信息起1個工作日內發布。
第十四條 指定媒體應當加強安全防護,確保發布的政府採購信息不被篡改、不遺漏,不得擅自刪除或者修改信息內容。
第十五條 指定媒體應當向發布主體免費提供信息發布服務,不得向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收取信息查閱費用。
第十六條 採購人或者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未依法在指定媒體上發布政府採購項目信息的,依照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追究法律責任。
採購人或者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依規處理,並予通報。
第十七條 指定媒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實施指定行為的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依規處理,並予通報。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採購信息發布活動中存在懶政怠政、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涉密政府採購項目信息發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4年9月11日頒布實施的《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為了規範政府採購信息公開行為,提高政府採購活動透明度,財政部對2004年頒布的《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作了修訂,並於日前公布了《政府採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新辦法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修訂《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並發布《政府採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旨在深化政府採購制度改革,更好貫徹落實上位法和銜接其他部門規章,進一步解決實踐中突出問題。主要修訂內容包括四大方面:
一是聚焦信息發布管理。刪除了《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中有關政府採購信息公開範圍和內容的具體規定,重點對政府採購信息發布行為進行規範。
二是刪除與上位法不一致的內容。比如依照政府採購法有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公布的規定,刪除了《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中關於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由財政部門公告的規定。
三是明確財政部門的信息發布責任。規定除政府採購項目信息外,監督檢查處理結果、集中採購機構考核結果等監管信息也應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四是突出網路公開主渠道作用。將中國政府採購網及其省級分網明確為政府採購信息的匯總平台,要求政府採購信息應當在中國政府採購網或其省級分網發布,同時刪除了《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中明顯指向報紙、雜誌等紙質媒體的規定。
此外,針對政府採購信息發布過程中存在的信息發布錯誤、隱瞞信息、差別提供信息等問題,此次發布的新辦法規定了相關解決措施:明確要求政府採購信息應當按照財政部規定的格式編制;完善了發布主體在不同媒體發布的同一政府採購信息的內容不一致時的處理原則;強化了指定媒體的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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