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縣政府採購管理辦法

為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推動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廉政建設,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於2009年1月20起正式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和縣政府採購管理辦法
  • 外文名: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Yonghe county government procurement
主要內容,第一章,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二章,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三章,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四章,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五章,

主要內容

為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推動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廉政建設,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縣國家機關、政黨組織、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各類開支以及使用財政補助經費的其他單位的固定支出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是指採購機關以購買、租賃、委託或僱傭等方式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政府採購不適用本辦法:
1、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
2、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緊急採購的;
3、人民生命財產遭受危險,需緊急採購的。

第四條

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優先的原則,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優先購買價格低的商品或者接受費用低的服務。

第五條

縣政府採購中心是全縣政府採購的實施機關,其主要任務是:
1、辦理納入採購內容和目錄的採購事宜;
2、組織有政府撥款的政府採購項目;
3、受有關單位委託,代其採購或組織招投標;
4、按有關規定考察政府採購供應商(服務商)資格 ;
5、辦理縣政府機關交辦的其他採購事務。

第六條

縣財政局是政府採購的管理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1、宣傳國家採購政策、法規,制定政府採購規範性檔案;
2、收集、發布和統計政府採購計畫,編制政府採購預算,確定政府採購目錄;
3、按有關規定審核政府採購供應商(服務商)的資格;
4、處理政府採購的投訴事項;
5、對採購活動進行監督;
6、搞好政府採購人員的培訓。

第二章

政府採購的形式和範圍

第七條

政府採購採取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兩種形式。集中採購是指政府採購中心統一組織的採購。分散採購是指在政府採購中心定點的情況下,由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單位自行組織的採購 。

第八條

政府採購的主要內容:辦公用品、通訊器材、交通工具、專用設備、城鎮公用設施建設、單位基本建設、房屋裝飾及維修、環境綠化及美化、生態建設及退耕還林(草)工程、鍋爐更新及燃煤、車輛修理及燃油、印刷、接待、會議、投保支出等。具體採購目錄由縣政府採購管理機關公布。

第九條

為政府採購提供商務(服務)的供應商應具備下列資格:
1、具有法人資格或者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
2、遵守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信譽 ;
3、具備履行契約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契約的紀錄 ;
4、從事工程項目的,應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證書。

第三章

政府採購的方法和程式

第十條

政府採購主要採取公開招標採購、邀請招標採購、競爭性談判採購、詢價採購和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

第十一條

需要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單位根據實際需要,擬定年度採購計畫,並附採購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名稱、數量、規格、供貨時間等有關資料,經縣有關領導同意和政府採購管理機關批准後由縣政府採購中心具體實施。

第十二條

政府採購中心應當同中標後提供商品和服務的供應商簽訂採購契約,明確採購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名稱、數量、規格、標準、價格以及履行契約的時間、地點、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三條

政府採購的經費來源:
1、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2、需要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單位的預算外資金、上級補助資金和專項資金;
3、銀行貸款和社會募捐等

第十四條

集中採購經費通過縣財政部門撥給政府採購資金專戶,由縣政府採購中心負責結算。分散採購經費由需要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單位直接和定點供應商結算。

第四章

政府採購的監督

第十五條

需要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單位要嚴格按政府採購規定辦事,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弄虛作假,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政府採購中心應當定期向政府採購管理機關報告有關情況。審計、監察等部門對政府採購制度執行情況要認真檢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

供應商(服務商)如不能履行契約,政府採購中心可給予警告,直至取消供應商(服務商)資格,並報政府採購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

凡列入政府採購範圍的單位都要按政府採購的內容和目錄主動上報採購計畫。擅自採購的不僅採購無效,而且政府採購管理部門要責令改正,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政府採購的招投標行為執行財政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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