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

威海市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是一份政府檔案,發布單位是威海市政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威海市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
  • 目的:規範政府採購信息公告行為
  • 負責機構:威海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
  • 施行時間:2005年10月1日
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採購信息公告行為,提高政府採購活動的透明度,維護政府採購當事人的知情權,促進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財政部及省財政廳《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採購信息,是指規範政府採購活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以及反映政府採購活動狀況的數據和資料的總稱。
政府採購信息公告,是指將本辦法規定應當公開的政府採購信息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三條 威海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履行對全市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的監督管理職能。

各市、區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地區的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工作。

第四條 政府採購信息公告應當遵循信息發布及時、內容規範統一、渠道相對集中且便於獲得和查詢的原則。

第五條 威海市政府採購信息發布的指定媒體。
第六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供應商的商業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予保密的政府採購信息以外,下列政府採購信息必須公告:
(一)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
(二)政府集中採購目錄、政府採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三)政府採購招標業務代理機構名錄;
(四)招標投標信息,包括公開招標公告、邀請招標資格預審公告、中標公告、成交結果及其更正或補充事項等;
(五)財政部門受理政府採購投訴的聯繫方式及投訴處理決定;
(六)財政部門對集中採購機構的考核結果;
(七)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應當公告的其他政府採購信息。
第七條 除採用單一來源方式的採購、特別緊急的採購和因自然災害、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及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採購外,政府採購信息應當全部公開,公開招標應當作為政府採購的主要採購方式。

公開招標公告、邀請招標資格預審公告、中標公告、採購信息更正公告、投訴處理決定公告內容應當符合財政部《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八條 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的,談判邀請函、資格預審、成交結果、採購信息更正、投訴處理決定等信息應當在政府採購信息發布指定媒體上公告。
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的,其有關的政府採購信息公告應當參照《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規定的招標投標信息內容制定。

第九條 採用詢價方式採購的,詢價通知書、成交結果、採購信息更正、投訴處理決定等信息應當在政府採購信息發布指定媒體上公告。

採用詢價方式採購的,其有關的政府採購信息公告應當參照《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規定的招標投標信息內容制定。

第十條 採用招標方式採購的,自招標檔案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20日。

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的,自競爭性談判檔案開始發出之日起,至報價人提交報價檔案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於15日。

採用詢價方式採購的,自詢價檔案開始發出之日起,至報價人提交報價檔案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於3日。

第十一條 威海市及各市、區政府採購公開招標公告、邀請招標資格預審公告、中標公告、及其更正事項;談判邀請函、資格預審、成交結果及其更正補充事項;受理政府採購投訴的聯繫方式及投訴處理決定;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等信息必須在“威海政府採購網”公告。

威海市及各市、區規範政府採購活動的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必須在“威海政府採購網”公告。

第十二條 在各政府採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上分別公告同一政府採購信息的,內容必須保持一致。內容不一致的,以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的信息為準,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在各政府採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上公告同一政府採購信息的時間不一致的,以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時間為公告時間和政府採購當事人對有關事項應當知道的時間。

第十四條 對集中採購機構的考核結果以及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等信息,由威海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信息發布指定媒體上公告。

第十五條 政府採購信息公告應當實行統一管理,需要公告政府採購信息的,應當以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捷徑將信息提供給政府採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

在“威海政府採購網”發布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的,應當經過委託的政府採購監督管理機構審批並加蓋其公章後,通過傳真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報威海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統一發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政府採購信息公告,不予發布。

第十六條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一)應當公告政府採購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不首先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信息的;
(三)在兩個以上政府採購信息指定發布媒體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實質內容明顯不一致的;
(四)未按規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第十七條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無效,並由同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一)招標投標信息中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
(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實,有虛假或者欺詐內容的。

第十八條 採購代理機構有第16條、第17條情形的,同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機構將其列入考核記錄;情節嚴重的,上報省級財政部門依法取消其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政府採購信息發布活動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有權向威海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控告和檢舉。

第二十條 各市、區政府採購監督管理機構和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的管理工作,並報威海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一條 各市、區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對本辦法進行補充,制定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報威海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威海市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由威海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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