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平房區政府採購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哈爾濱市平房區政府採購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是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為保證本區政府採購工作的順利進行,建立規範的政府採購運行機制,促進政府採購活動公開、公正、公平地開展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平房區政府採購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外文名:Harbin Municipal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ottage area management implementation details
  • 地區:哈爾濱市
  • 發布單位:財政局
內容信息,其他信息,

內容信息

第一條 為保證本區政府採購工作的順利進行,建立規範的政府採購運行機制,促進政府採購活動公開、公正、公平地開展,根據《平房區政府採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辦法》所稱的財政資金,包括:
(一)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採購機關的預算外資金(含捐款、贈款);
(三)採購機關除經營性收入以外的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四)以政府信譽或財產擔保的國內外貸款;
(五)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資金。
第三條 政府財政部門是政府採購管理的職能部門,政府採購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第四條 政府採購採取集中採購與分散採購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集中採購是政府採購的主要形式。集中採購的具體項目由政府採購領導小組以政府採購目錄的形式定期發布,一般情況下每年發布一次。
第五條 根據大額集中採購、小額分散採購的原則,以下情況應集中採購。
(一)單台(套、件)價值1萬元(含1萬元)以上的產品設備;
(二)一次性購買的貨物總金額達2萬元(含2萬元)以上的;
(三)價值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建築、修繕工程以及其他工程;
(四)年累計價值2萬元(含2萬元)以上的服務項目;
(五)公共物業管理;
(六)其他需集中採購的項目。
第六條 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採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採購方式:
(一)採購對象在市場上質價差別較大,競爭性較強,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採購能獲得較高效益的;
(二)一次性採購數量多、額度大或單台(套、件)價值比較昂貴的貨物;
(三)財政撥款的大、中型建築工程項目和金額較大的修繕工程項目;
(四)金額較大,競爭性較強的服務項目;
(五)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應實行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項目。

其他信息

因特殊原因需要實行競爭性談判、詢價和單一來源等採購方式的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報經政府採購辦批准。
在同一年度里,各採購機關對同一採購項目不得採購兩次以上。

第七條 政府採購的領導小組由下列單位組成:區財政局、區監察局、區審計局、區委辦公室、區人大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區紀檢委辦公室、區國資局、技術監督局平房分局、區公證處。
第八條 政府採購領導小組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政府採購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政府採購項目預算執行情況;
(三)政府採購範圍、採購方式和採購程式執行情況;
(四)政府採購契約履行情況;
(五)領導小組認為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政府採購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依其職責履行具體監督和管理。
第九條 採購機關是政府採購的執行機構,負責各項政府採購活動的組織與實施。採購機關分為集中採購機關和採購單位。

第十條 集中採購機關是指政府或財政部門為組織實施政府採購活動而設立的專職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集中採購,即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採購活動;
(二)組織由財政撥款的大型政府採購活動;
(三)受採購單位委託,代其組織採購事宜;
(四)辦理財政部門政府採購主管機構交辦的其他政府採購事務。

第十一條 採購單位是指集中採購機關以外的採購機構。主要職責是:組織實施分散採購,即集中採購目錄以外採購項目的採購活動,包括主管部門組織本部門(或本系統)的統一採購。

第十二條 政府採購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和招標能力,並經財政部門資格認定後,從事政府採購招標等中介業務的社會招標機構。中介機構的主要職責是接受委託組織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等事務。
第十三條 採購機關及中介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開展政府採購工作。
第十四條 政府採購程式包括下列主要步驟: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彙編政府採購計畫,確定並執行採購方式,訂立及履行採購契約,驗收,結算。
第十五條 政府採購預算,是反映採購機關年度政府採購項目及資金的計畫,是單位財務收支計畫的組成部分。採購機關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要求,編制政府採購預算,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報政府採購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的政府採購主管機構要依據批覆的政府採購預算,按品目或項目匯總編制全區政府採購計畫,並批覆給各採購機關。
政府採購計畫,是政府採購預算的具體實施方案,也是年度政府採購執行和考核的依據。政府採購計畫主要內容包括:當年集中採購目錄,採購機關各採購項目的採購組織形式、採購方式、資金支付辦法等。其中,屬於集中採購目錄的項目由集中採購機關組織實施,屬於分散採購的項目由採購單位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採購機關應在接到財政部門批覆的政府採購計畫規定的時間內,向財政部門提交實行集中採購項目的採購清單。採購清單應當標明的內容是:採購項目的詳細品名、技術規格和數量,預算和資金構成,交貨時間或開工竣工時間,貨物配送單位名單和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要根據預算和政府採購計畫,對採購清單核對無誤後,委託中介機構承辦。

第十九條 集中採購機關應當按照政府採購計畫中確定的採購範圍和方式組織採購活動。
(一)實行公開招標的應遵循下列基本程式:
1、由集中採購機關或中方機構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政府採購管理機關和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
2、發布招標公告。招標人應在截止日15日前發布招標公告。
3、編制招標檔案與標底。招標人根據招標要求和區政府規定的標準編制招標檔案,同時,招標人應當編制標底並密封保存,在定標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4、修改招標檔案。招標人可在投標截止日前以書面形式修改、補充或更正招標檔案,但必須通知已索取招標檔案的投標人,並可酌情延長投標截止時間。
5、資格預審。招標人在投標人索取檔案的同時,根據其提供的投標資料進行資格預審。
6、解釋和答疑。招標人在投標截止日以前,可對投標人提出的問題進行口頭或書面答覆,並告知所有已索取招標檔案的投標人。
7、開標、評標與定標。招標人在投標截止日後三日內以公開方式開標,由評審會負責評標,並根據招標檔案要求確定中標人。
8、簽訂採購契約。招標人在公布招標結果後與中標人在《中標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地點簽訂採購契約。
9、招標結束後採購機關應按規定向政府採購辦提交採購契約等有關備案檔案。
邀請招標可參照以上程式進行。

(二)實行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的,應當遵循下列基本程式:
1、集中採購機關或中介機構確定採購方談判小組成員(以下稱談判人)、談判程式、談判內容、定標標準等事項。採購單位或其代表應作為談判人之一。
2、談判人擬定契約條款或供貨(工程)契約技術附屬檔案,提出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並連同邀請理由報政府採購辦備案。
3、在談判活動中,談判人應當分別與單一供應商進行談判,談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徵得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一切技術資料、價格或其他信息。
4、談判結束後,談判人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最後報價及有關承諾,談判人據此確定中標供應商,並將談判紀要及確定中標供應商的理由在談判結束後5日內報政府採購辦備案。
(三)實行詢價採購方式的採購項目,應當遵循下列基本程式:
1、集中採購機關或中介機構確定詢價小組成員(以下稱詢價人)、價格構成、定標標準等事項。採購單位或其代表應當作為詢價人之一。
2、詢價人提出報價供應商名單,並附選擇理由報政府採購辦備案。
3、詢價活動必須公平進行,詢價人應當要求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詢價人確定的中標人應當是符合政府採購要求且報價最低的供應商。
4、詢價人應當將詢價紀要及確定中標供應商理由在詢價結束後5日內報政府採購辦備案。
第二十條 採購單位在組織分散採購項目活動時,應當比照本規定第十九條有關招標、競爭性談判和詢價的採購程式執行。
第二十一條 政府採購項目在確定中標供應商後均應簽訂契約。契約訂立程式按照《契約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集中採購項目的契約原則上由集中採購機關與中標供應商簽訂,也可以由集中採購機關會同採購單位(用戶)與中標供應商簽訂。分散採購項目的契約由採購單位(用戶)與中標供應商簽訂。
採購機關應當在契約簽訂後7日內將契約副本報政府採購辦備案。
第二十二條 政府採購契約依法簽訂後,契約當事人(甲乙方)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履行各自義務,任何一方不得自行變更或者解除契約。
在契約履約過程中,需要變更有關條款時,契約當事人應當協商一致。採購契約變更時如原契約金額超過了預算額度、應當報政府採購辦批准。採購契約中止,應當報政府採購辦備案。
第二十三條 政府採購契約的驗收,應當依照契約的約定進行。
契約履行的質量驗收,原則上應當由第三方負責,即國家認可的專業質量檢測機構。
財政部門的政府採購主管機構不得參加驗收工作。
第二十四條 支付採購資金時,採購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兩人以上籤字的《質量驗收單》及有關檔案(包括檢測機構證明、中標供應商的開戶銀行和帳號等,下同)。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和採購單位對採購機關報送的《質量驗收單》及有關檔案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應當按照契約約定金額和採購(付款)進度向中標供應商付款。政府採購資金的具體撥付辦法,按照《平房區政府採購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六條 集中採購節餘的資金,屬財政資金的,退還給國庫存款;屬財政和採購單位共同出資的項目,按雙方所占份額分別返還國庫和採購單位。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檢查。重點內容是:
(一)政府採購活動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
(二)政府採購是否嚴格按批准的計畫進行,有無超計畫或無計畫採購行為;
(三)政府採購方式程式是否符合規定;
(四)有關政府採購檔案是否按規定報政府採購辦備案;
(五)政府採購契約履行情況和採購資金撥付是否符合規定;
(六)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管理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政府採購項目的運行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九條 各級監察部門和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政府採購活動進行監督。其中,監察部門應當參與數額巨大或重大採購項目活動的監督。
第三十條 財政等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時,採購機關和中介機構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採購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無效,必須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應當採用招標採購方式而未採取的;
(二)擅自提高採購標準的;
(三)委託不具備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承辦採購事務的;
(四)與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供應商違規串通的;
(五)開標後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採購契約的;
(七)其他違反政府採購規定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無效,必須改正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責處;給採購機關造成損害的,依法予以賠償: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政府採購供應商資格的;
(二)提供虛假投標材料的;
(三)採用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四)與政府採購機關、採購管理辦公室或者社會中介機構違規串通的;
(五)開標後與招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中標後,無正當理由不與採購辦或採購機關簽訂採購契約的;
(七)向採購主管機構、採購辦、採購機關、社會中介機構等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八)拒絕財政部門的檢查或者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材料的;
(九)其他違反政府採購規定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社會中介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採購無效,必須改正並由財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按有關規定予以查處;給採購機關、供應商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的;
(二)超出代理許可權進行採購業務的;
(三)與供應商違規串通的;
(四)拒絕財政部門的檢查或者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材料的;
(五)其他違反政府採購規定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 採購當事人違反本規定的,財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政府採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以書面形式向政府採購辦或監察部門投訴。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哈爾濱市平房區政府採購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由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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