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內容
(1999年6月23日大政發〔1999〕59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連市所屬的國家機關、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採購單位)使用全部或部分財政性資金辦理的政府採購,適用本辦法。國家和市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所稱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及政府性借款。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是指採購單位以購買、租賃、委託或雇用等方式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 大連市財政局是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政府採購的主管部門。市財政局所屬的大連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負責全市政府採購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政府採購政策和規章草案;
(二)指導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政府採購活動;
(三)收集、發布及統計本市政府採購信息;
(四)組織本市政府採購人員的培訓;
(五)審批進入本市政府採購市場的供應商資格;
(六)審批社會中介機構取得本市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
(七)確定、調整並公布本市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及限額標準;
(十)辦理其他有關政府採購的事務。
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級政府採購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 政府採購分為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
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由財政撥款的大型政府採購項目和市政府認定的其他項目應進行集中採購。
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由政府採購主管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
政府採購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具備承辦條件的單位為集中採購單位。
集中採購項目之外的其他採購項目,由各採購單位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自行組織採購。
第六條 採購單位可以委託具備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承辦政府採購具體事務。
社會中介機構申請取得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
(二)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接受過政府採購業務培訓的人員占機構人員總數的20%以上;
(三)具有一定數量能勝任工作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中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分別占機構人員總數的60%和20%以上;
(四)具有採用現代科學手段完成政府採購代理工作的能力;
(五)政府採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供應商,可以申請取得進入大連市政府採購市場的供應商資格:
(一)具有法人資格或者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信譽;
(三)具有履行採購契約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契約的記錄;
(四)具有良好的資金和財務狀況;
(五)政府採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章 採購方式
第八條 政府採購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方式。
公開招標採購,是指採購單位或其委託的具有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統稱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以下統稱投標人)投標。
邀請招標採購,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五個以上特定的供應商投標。
競爭性談判採購,是指採購單位直接邀請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就採購事宜進行談判。
詢價採購,是指採購單位對三家以上的供應商提供的報價進行比較。
單一來源採購,是指採購單位向供應商直接購買。
第九條 除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外,凡達到市政府規定的限額標準以上的單項或批量採購項目的,均應通過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採購方式進行採購。
第十條 達到限額標準以上的單項或批量採購項目,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採購單位報經政府採購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
(一)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
(二)出現了不可預見的急需採購,無法按招標方式得到的;
(三)投標檔案的準備需較長時間才能完成的;
(四)供應商準備投標檔案需要高額費用的;
(五)對高新技術含量有特別要求的;
(六)政府採購主管部門認定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條 達到限額標準以上的單項或批量採購的現貨,屬於標準規格且價格彈性不大的,經政府採購主管部門批准,可採用詢價採購方式。
第十二條 達到限額標準以上的單項或批量採購項目,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政府採購主管部門批准,可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
(一)供應商擁有專有權,或因業務性質特殊,只能從特定供應商處採購,且無其他合適的替代標的;
(二)原有採購的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必須向原供應商採購的;
(三)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補充價格不超過原契約價格50%的工程,必須與原供應商簽約的;
(四)預先聲明需對原有採購進行後續擴充的;
(五)採購單位有充足理由認為只有從特定供應商處採購,才能實施相關目標的;
(六)從殘疾人、慈善等機構採購的;
(七)政府採購主管部門認定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招標投標程式
第十三條 招標人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在政府採購主管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及實施地點以及獲取招標檔案的辦法。
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採購方式的,應當向五個以上供應商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檔案。招標檔案應當包括招標項目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訂契約的主要條款。
招標檔案發出之日至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不得少於20日。
招標檔案應當經採購單位確認,採購單位應當對招標檔案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檔案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十六條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人數以及與招標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十七條 投標人應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投標檔案應當對招標檔案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實質性回響。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日期之前,將投標檔案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檔案後,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招標人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日期後收到的投標檔案,應當原樣退還,不得開啟。
投標人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檔案,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 兩個以上供應商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第十九條 開標應由招標人主持,按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地點、程式,以公開方式進行。開標應噹噹眾驗明所有投標檔案的密封未遭損壞。招標人應當宣讀所有投標檔案的有關內容並作記錄存檔。
第二十條 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負責組織。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專業技術人員等五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專家和專業人員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與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人員應迴避。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供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一個以上不超過三個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在同質同價的情況下,優先選用本市投標人。
第二十一條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簽訂書面契約,並報送政府採購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各採購單位應當根據批准的預算及自籌資金落實情況,按照政府採購主管部門的要求編報計畫採購申請表,經政府採購主管部門批准後,按計畫進行。
第二十三條 政府採購主管部門應按以下內容對政府採購進行監督檢查:
(一)採購是否按批准的採購計畫進行;
(二)採購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
(三)採購標準、採購方式和採購程式的執行情況;
(四)採購契約的履行情況;
(五)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內容。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政府採購主管部門發現正在進行的採購活動嚴重違反規定,可能給國家、社會公眾和當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導致採購無效的,應責令採購單位停止採購,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政府採購契約生效後,契約當事人協商一致需變更契約實質性條款或訂立補充契約的,應當報送政府採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採購單位應當對採購契約的標的組織驗收,根據驗收結果在結算驗收書上籤署意見並報送政府採購主管部門。
政府採購主管部門按結算驗收書和採購契約有關付款的規定辦理貨款的支付手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結算驗收書對新增資產進行登記、管理。
第二十七條 政府採購當事人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向政府採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投訴。政府採購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
第二十八條 政府採購應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及社會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政府採購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政府採購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採購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採購無效,政府採購主管部門應責令其改正,並可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給供應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經批准擅自採購的;
(二)應當採用招標採購方式而未採用的;
(三)擅自提高採購標準的;
(四)委託不具備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承辦政府採購業務的;
(五)與社會中介機構或供應商串通,虛假招標的;
(六)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採購契約的;
(七)不如實向政府採購主管部門反映情況、提供資料的;
(八)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第三十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無效,政府採購主管部門應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並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給採購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政府採購供應商資格的;
(二)提供虛假投標材料的;
(三)與採購單位或社會中介機構串通,事先商定投標價格或者合謀使特定供應商中標的;
(四)採用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五)中標後,無正當理由不與採購單位簽訂採購契約的;
(六)向採購主管部門、採購單位、代理採購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等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七)不如實向政府採購主管部門反映情況、提供材料的;
(八)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承擔政府採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無效,政府採購主管部門應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並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給採購單位、供應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的;
(二)超出代理許可權進行採購業務的;
(三)與供應商串通,進行虛假招標的;
(四)不如實向政府採購主管部門反映情況、提供材料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 政府採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具有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政府採購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其他經濟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辦理的政府採購適用本辦法。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保稅區、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政府採購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財政局負責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