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機關事業單位定點印刷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Printed Interim Measures at institutions designated in Dalian
- 所在地區:大連市
- 發布單位:採購辦公室
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大連市機關事業單位印刷費支出管理,規範印刷服務行為,保證印刷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大連市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使用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的印刷行為。
第三條
第三條
市財政局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採購辦)委託政府採購代理機構,通過公開招標,擇優確定印刷服務定點企業(以下簡稱定點企業)。
第四條
第四條
各使用單位必須到定點企業接受印刷服務。使用單位內部設有印刷廠,但未參加公開招標或未中標的,原則上不能承攬本單位印刷業務。若有保密或行業規定等特殊情況,只能在內部印刷廠印刷的,須到採購辦辦理相關手續,但其價格不得高於定點企業同類印刷品的報價。定點企業範圍內無力承擔的印刷業務,使用單位必須到採購辦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到非定點企業印刷。否則,經查實,按違反財經紀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條
第五條
使用單位可在中標的印刷服務定點企業範圍內根據其中標品種、價格等條件自主選擇一家或多家定點企業,並與之簽訂印刷契約。使用單位應將印刷契約報市財政局主管業務處備案,定點企業應將印刷契約報採購辦備案。
第六條
第六條
使用單位必須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定點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保密局等六部門頒發的《印刷、複印等特業複製國家秘密載體暫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嚴防失密、泄密。
第七條
第七條
使用單位與定點企業結算印刷費時,應由專人負責,並採用非現金方式結算。結算時應在發票或另附紙上說明優惠金額和幅度,以便監督檢查。
第八條
第八條
定點企業應於每季度初5日內填報“大連市機關事業單位印刷服務政府採購季度統計報表”報採購辦,同時抄送政府採購代理機構。
第九條
第九條
定點企業應嚴格履行契約規定的各項條款,及時印刷並保證印刷質量,各項收費不得高於投標檔案確定的標準。對於投標過程中沒有明確報價的印刷品,比照同類印刷品的優惠率執行。
第十條
第十條
定點企業應當認真遵守國務院《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和《中國包裝印刷行業公約》(試行)等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嚴格執行本管理辦法,遵守職業道德,堅決杜絕送禮品、給回扣、報銷費用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自覺接受採購辦的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不得提出定點企業服務承諾以外的不合理要求,定點企業亦有權拒絕服務承諾以外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定點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三次有效投訴並查實,將取消其定點資格。情節嚴重的,不得參與下一輪印刷服務政府採購招標。
(一)未依契約及時按統一服務承諾的要求為採購單位提供優質服務;
(二)違反國家規定或契約承諾的質量標準,以次充好,提供假冒偽劣紙張;
(三)為使用單位開據虛假票據;
(四)未按規定給予優惠,擅自提高印刷品的價格;
(五)不按期報送報表,拒絕接受採購辦的監督檢查;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採購契約的行為。
第十三條
(一)未依契約及時按統一服務承諾的要求為採購單位提供優質服務;
(二)違反國家規定或契約承諾的質量標準,以次充好,提供假冒偽劣紙張;
(三)為使用單位開據虛假票據;
(四)未按規定給予優惠,擅自提高印刷品的價格;
(五)不按期報送報表,拒絕接受採購辦的監督檢查;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採購契約的行為。
第十三條
採購辦將會同有關部門不定期地對印刷服務定點企業執行契約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除依照本辦法和印刷契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外,還將在有關媒體上公開通報。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使用單位和定點企業均可向採購辦投訴。
第十四條 本辦法(大連市機關事業單位定點印刷管理暫行辦法)由採購辦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大連市機關事業單位定點印刷管理暫行辦法)由採購辦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