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採購辦法

北京市政府採購辦法是北京市人民政府 發布的政府法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政府採購辦法
  • 發布部門北京市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
  • 本質:政府法令
說明,內容,

說明

名稱:北京市政府採購辦法
發布部門: 北京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

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規範政府採購行為,根據本市實際情況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是指納入本市市級預算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
統稱使用單位),為了完成本單位管理職能或者開展業務活動以及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
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市財政局負責政府採購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市財政局所屬北京市政府採購辦公室
(以下簡稱市採購辦)負責政府採購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四條政府採購項目實行目錄管理。
政府採購目錄的調整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財政局公布。
第五條政府採購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優先的原則,實現政府採購領域政務公
開。
第二章政府採購方式
第六條政府採購分為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兩種形式。由市採購辦統一組織採購並與供應商直接
結算的為集中採購;由市採購辦會同或者委託使用單位組織採購並由使用單位與供應商直接結算
的為分散採購。
第七條政府採購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採購項目屬於高新技術並且複雜、無法提出詳細規格的,可以採用技術標和價格標分離的兩階
段招標方式採購。
第八條下列採購項目可以採用邀請招標方式採購:
(一)通過公開招標而無合格標的;
(二)需要專門技術製造的;
(三)採用招投標程式的費用與採購價值不成比例的。
第九條下列採購項目可以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採購:
(一)通過公開招標而無供應商投標或者只能從某一供應商處採購的;
(二)屬於專門技術或者出於標準化的考慮,需要從原供應商處採購的;
(三)因急需而不能採用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採購方式採購的。
第十條採購項目因急需而不能進行招投標程式的,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
第十一條採購項目屬於特定規格而且已有非授意製造的成品或者已有法定供應商的,可以採用
詢價方式採購。
詢價採購必須對比3家以上的供應商價格擇優選定。
第十二條除公開招標採購方式外,採用其他採購方式的必須經市財政局審批。
第三章招標採購
第十三條由市採購辦統一組織採購或者會同使用單位組織採購的,市採購辦為招標單位;
由市採購辦委託使用單位組織採購的,該使用單位為招標單位。
第十四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應當由招標單位向社會公開發布招標公告,並且有至少3家符合招標檔案規定資格的投
標單位參加投標。
邀請招標應當由招標單位向3家以上符合招標檔案規定資格的投標單位發出投標邀請書,並且有
至少3家投標單位參加投標。
第十五條招標檔案由招標單位編制並報市財政局審查。
招標檔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使用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二)採購商品的性質、數量、交貨地點,需要實施工程的性質和地點,所需服務的性質和提
供地點以及售後服務;
(三)要求供應商品的時間或者工程竣工的時間以及提供服務的時間表;
(四)對申請投標單位的評審標準和程式;
(五)獲取招標檔案的辦法和地點;
(六)對招標檔案收取的費用及支付方式;
(七)提交投標書的地點和截止日期。
第十六條招標單位應當編制標底,並密封保存,在定標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七條申請投標的單位應當在招標公告的有效期限內,按招標公告的要求提交有關檔案資
料,經招標單位審查使用並經市財政局審核後,方可參加投標。
第十八條除招標檔案中有特殊規定外,投標單位可以就招標項目中的一項、幾項或者全部進行
投標,但不能拆項投標。
第十九條投標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內容和要求編制投標書,並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時
間、地點,將密封的投標書送達招標單位。
第二十條投標單位應當向招標單位交納投標總報價1%至2%的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一條開標應當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前投標書不得啟封。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書無效:
(一)投標書未密封;
(二)投標書未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內容和要求編制;
(三)投標書未加蓋單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投標書逾期遞交:
(五)未交納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招標單位負責組建評標小組。評標小組由市財政局代表、使用單位代表、使用單位
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和有關領域專家組成。評標小組總人數為不少於7人的單數,其中專家由專家
庫隨機抽取確定,人員不得少於評標小組的1/3,同時還應當邀請監察等部門派員列席。
評標小組成員及列席人員名單在開標時公布,投標單位可以就應當迴避的評標小組成員及列席
人員向市財政局提出迴避申請,市財政局應當在2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四條評標工作由評標小組負責。評標小組依據招標檔案的要求、標底和投標書提出的質
量、價格、期限、服務等條件及投標單位的資質、信譽等綜合因素,在7日內投票擇優確定中標
單位。對於價格作為唯一因素的項目,可以公開競標,由報價最低者中標。
第二十五條招標單位在定標後向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向落標單位發出落標通知書。
定標後7日內,招標單位向所有落標單位退還投標保證金;中標單位的投標保證金,待契約生效
後由招標單位退還。
第二十六條中標單位在接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1個月內,應當按照投標書的內容與招標單位簽
訂契約,契約中應當規定仲裁條款或者處理糾紛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條市採購辦應當會同使用單位按照契約約定對中標單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進行驗收,
經驗收符合契約約定的,方可付款。

第四章項目申請、預算安排、資金結算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使用單位按主管單位系統,每年在編制下年度預算時,向市財政局提交納入政府采
購的有關項目申請報告,由市財政局按規定統一安排政府採購年度計畫。
使用單位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申請理由;
(二)項目的名稱、規格、標準、數量、金額;
(三)項目內的汽車、行動電話應當附有車輛管理部門更新鑑定證明或者核定的編制證明;
(四)項目的預期效益;
(五)項目的可行性論證。
第二十九條對採用集中採購形式的項目,全部納入市財政預算的,市財政局根據用款進度將采
購經費直接撥付給市採購辦,由市採購辦與供應商直接結算。市採購辦根據市財政局提供的分配
方案將實物無償調撥給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收到實物後憑實物調撥單按發票原始價值入帳。
第三十條對採用分散採購形式的項目,市財政局按契約約定撥款。對配套項目,使用單位自籌
資金部分按要求劃入市財政指定帳戶後,市財政局按契約進度撥款,各使用單位在收到撥款時,必
須按規定用途單獨核算,由使用單位與套用商直接結算。
第三十一條市財政局應當加強對契約履尾情況的監督檢查,並根據檢查結果進行決算。未經市
財政局批准,單位自行採購的,市財政局不予撥款。
第三十二條市審計、監察部門應當定期依法對政府採購工作進行監督檢察,並將有關情況向社
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對政府採購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控告和檢舉。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在投標過程中,投標單位不如實填寫投標書,或者有隱瞞企業資格情況等弄虛作假
行為的,由市財政局責令其退出投標,並且1年內不得在本市進行投標。
第三十五條投標單位相互串通,抬商標價或者壓低標價的;投標單位和招標單位相互勾結,以
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的,其中標無效,由市財政局責令其2年內不得參加本市政府採購活動,
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其處以罰款。
第三十六條向投標單位泄漏標底的,招標無效,並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的;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中標單位接到中標通知書1個月後,無正當理由,不簽訂契約的,由招標單位沒收
其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八條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契約的,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並由市財政局責令其2年
內不得參加本市政府採購活動。
第三十九條招標單位違反招標程式,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招標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政府採購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
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縣政府採購辦法。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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